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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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2號 2010年1月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44號)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實現各項稅收征管的全面綜合治理,更好地發揮國家稅務、地方稅務兩個部門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參照《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實施。
二、在《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確定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之外,有關部門和單位還應將以下信息提供給同級國家稅務機關:
(一)加強增值稅征管的信息。公證部門定期提供大宗交易合同公證信息;供水、供氣、供電等部門定期提供與納稅人相關的用水、用氣、用電等信息。
(二)加強車輛購置稅征管的信息。公安部門定期提供機動車輛注冊登記的信息。
以上信息提供的具體方式、內容、格式等由省國家稅務局與有關部門商定。
三、認真做好省級稅收征管保障信息的傳遞和交換。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稅收征管保障體系的內在要求,進一步健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完善相關的技術方案和管理制度,扎實推進涉稅信息的共享和涉稅事項的聯動監管。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強領導,積極支持和協助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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