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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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衛生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45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衛生廳,掛省中醫藥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交給市場中介組織;將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和防護材料、與飲用水接觸的新材料及化學物質的技術評估交給事業單位;將化學品毒性鑒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技術評估交給事業單位。
(三)將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和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四)增加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建立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深化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衛生、中醫藥、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藥物政策,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基本藥物的遴選、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并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貫徹中西醫并重的方針,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省干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廳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衛、衛生統計、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以及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審計處)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編制衛生事業經費預決算;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等政策建議;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規劃建設、財務資產的監督管理以及內部審計工作。
(三)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疾病預防控制處(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的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承擔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農村衛生管理處(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承擔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六)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處
擬訂社區衛生與婦幼衛生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的機構建設以及技術服務規范、專項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對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負責牽頭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七)醫政處(醫療服務監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管工作,建立醫療質量安全控制評價體系;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八)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工作,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九)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的遴選、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中醫綜合業務處
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編制中醫藥事業經費預決算,管理全省中醫藥專項資金;指導全省中醫藥基本建設,負責直屬中醫藥單位規劃建設、財務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中醫醫政科教處
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組織實施中醫藥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指導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中醫藥工作;擬訂并實施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科研規劃,組織實施中醫藥重大科研項目;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十二)科技教育處
擬訂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科普工作;組織實施省級醫學重點學科專業建設和人才戰略工作;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國際合作處
開展醫療衛生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衛生援外有關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局
負責省干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國家領導、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承擔省干部保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落實;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和農村改廁工作;負責開展群眾性衛生監督管理和衛生檢查工作;擬訂健康教育規劃,負責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除害防病工作。
(十六)人事處
擬訂衛生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9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8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42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省衛生監察專員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23名(含省衛生監察專員2名)。
五、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省衛生廳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衛生地方標準,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省衛生廳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五)由省衛生廳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整合。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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