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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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43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水利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工作。
(五)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職責,將省民政廳三峽工程移民管理職責劃入省水利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組織起草地方性水法規和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編制全省防洪、水域岸線利用、河口控制、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專業(項)規劃。組織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四)統一管理和保護全省水資源。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湖庫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按規定核準飲用水源地設置,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并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水文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和水文情報預報。
(六)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全省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牽頭負責其他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八)擬訂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省以上財政性水利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指導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稽察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指導全省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與開發,負責省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節水灌溉、鄉鎮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擬訂我省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省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公文處理、信息宣傳、督查督辦、政務公開、機要保密、建議提案、史志年鑒、信訪、檔案、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廳行政審批受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水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擬訂、備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廳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
(三)規劃計劃處
擬訂全省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省際市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負責全省水利投資計劃的綜合平衡;擬訂省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利統計工作。
(四)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負責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水功能區劃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并監督實施;指導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工作;按規定核準飲用水源地設置,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負責地下水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水務一體化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
(五)工程管理處
指導全省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海堤、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省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限及有關活動的審批,負責長江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江河、湖泊、水庫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六)基本建設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
指導全省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按規定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擬訂全省水利建設工程定額;負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和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驗收。
(七)農村水利處(省水土保持辦公室)
編制全省農村水利發展規劃,擬訂農村水利發展政策;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節水灌溉、鄉鎮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并公告;負責省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八)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組織編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組織制定水利行業省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財務審計處
指導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并監督執行;負責省級水利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廳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專家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指導全省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省水利工程移民辦公室 指導全省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移民拆遷安置補償和移民后期扶持相關規劃的實施、監督;承擔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11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8名)。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3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專職工會主席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23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省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工作,承擔省防汛防旱指揮部日常工作。
(五)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省水利廳,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工程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組織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等事宜。
(六)省水政監察總隊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水行政綜合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各類水事活動、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長江采砂監管,組織打擊長江及其他河道非法采砂。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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