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
水利改革發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意見
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24號 2011年3月9日
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蘇發〔2011〕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并認真加以落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十二五”期間,淮河、沂沭泗、長江、太湖等重點流域防洪標準全面達到50年一遇以上的規劃目標,區域骨干河流排澇標準達到20年左右一遇,大中城市達到國家防洪排澇標準;全省有效灌溉面積占耕地面積比例達到85%以上,旱澇保收面積達到72%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數提高到0.58以上;全省年用水總量控制在560億立方米以內,城鄉供水保證率進一步提高,單位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每萬元以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0%左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二)開展新一輪淮河治理,推進淮河入江水道整治、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分淮入沂、蓄滯洪區安全工程等重點項目建設。加快太湖治理,建設走馬塘、新溝河、新孟河等引排骨干工程。實施長江堤防加固、河勢整治及長江口綜合治理。鞏固海堤達標建設成果。(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
(三)加大城市防洪排澇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切實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標準,增強城市防災減災能力。城市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要達到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省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
(四)完成滁河、水陽江等長江主要支流和列入國家規劃的區域河流治理,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加快里下河、洪澤湖周邊、沂南沂北、南四湖湖西、陽澄淀泖地區等重點易澇洼地治理。繼續實施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
(五)加快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工程建設,確保2013年全線通水。加強沿海水資源工程建設,完成泰州引江河二期、泰東河拓浚等工程,抓緊建設區域內部供水工程及平原調蓄水庫,保證沿海開發水資源供給。繼續實施丘陵地區水源工程建設,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加強山丘區和平原沙土區水土流失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積500平方公里。(省水利廳、南水北調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
(六)深入推進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積極推進南水北調、江水東引、引江濟太三大跨流域調水工程的清水通道建設。強化河湖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對重點河湖健康狀況進行評估。(省環保廳會同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南水北調辦公室、林業局等部門負責)
(七)建立建設項目占用水利設施和水域補償制度。(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物價局等部門負責)
(八)實施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整合各類涉及農田水利的建設資金,統一規劃、綜合整治,集中投入、連片治理,大力實施農田小型灌排泵站、涵閘配套設施建設,全面提升糧食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繼續推進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基本完成29個大型灌區、10個中型灌區改造任務,加強農村圩區建設。(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委、國土資源廳、農業資源開發局等部門負責)
(九)擴大節水、抗旱設備補貼范圍,積極推廣應用節水灌溉技術,強化灌區用水管理,切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提升灌區服務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的能力。(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農委等部門負責)
(十)按照暢通水系、恢復引排能力、改善環境、修復生態、拆壩建橋、方便群眾的要求,繼續疏浚整治縣鄉河道和村莊河塘。堅持分級負責、因地制宜,建立河道輪浚和長效管護機制,實現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和管理養護經常化、制度化。(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等部門負責)
(十一)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積極推進區域供水,全面解決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問題。強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加強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省水利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衛生廳等部門負責)
(十二)認真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土地供應、稅收優惠和供水用電價格優惠政策,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灌溉用電價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物價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三)建立健全職能明確、隊伍精干、服務到位的基層水利管理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基層水利管理服務能力。鄉鎮水利站承擔著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建設、農村飲水安全、水利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要按規定核定人員編制,將人員和事業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充分發揮其在農村水利建設管理中的作用。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大力發展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省水利廳會同省編辦、財政廳、農委等部門負責)
(十四)嚴格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建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加強相關規劃與項目建設布局的水資源論證工作,對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一律責令停止。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或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嚴格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實施地下水取水總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組織開展地下水超采區修復治理。優化水資源調度方案,協調安排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建立和完善水權制度,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十五)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把節水減排工作貫穿于經濟發展全過程和社會生活各個環節,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制定實施不同區域、行業和用水產品的用水效率指標,加強用水定額和計劃用水管理。強化對取水單位的取水管理,對取用水大戶的用水效率實行重點監管。嚴格限制水資源不足地區建設高耗水型工業項目。開展取排水規范化整治,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同步建設制度。深入開展企業、社區、學校、灌區、城市等節水載體創建活動,大力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教育廳等部門負責)
(十六)建立行政區域用水效率和效益評價與考核指標體系,發揮政府在節水型社會建設中的主導作用。(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十七)執行國家節水強制性標準,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對節水型產品和節水型器具實施扶持優惠政策。(省質監局、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負責)
(十八)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強化全省水功能區管理,協調好水功能區劃與土地利用、城市建設、岸線開發等相關規劃的關系。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的重要依據,明確工作責任,抓好措施落實。加強水功能區和水源地水量、水質監測。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廳、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十九)嚴格落實防汛防旱行政首長負責制,健全完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預測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強化防汛應急響應和聯動機制,推進防洪風險管理,完善各類應急搶險救援預案,加大防汛搶險專業隊伍建設力度,健全防汛物資儲備體系。(省防汛防旱指揮部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氣象局等部門負責)
(二十)加強人工增雨等影響天氣能力建設,科學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省氣象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二十一)建立健全河湖管理體系,實行河湖藍線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道管理河長制。嚴格河湖水域管理,落實占用補償措施。岸線開發利用必須符合防洪規劃、水功能區管理要求,維護水利工程安全和能力,明確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嚴格實行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水規劃同意書和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建立飲用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組織開展水源地環境整治,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備用水源地。強化飲用水源地應急管理,制訂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等部門負責)
(二十二)加強長江、沂沭泗等水域采砂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大力推進水行政綜合執法,加強水利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完善執法體制機制,規范執法行為,落實執法保障經費。維護社會水事秩序,建立水事糾紛依法調處機制。(省水利廳會同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國土資源廳、法制辦等部門負責)
(二十三)堅持依法行政,圍繞防汛防旱、河湖管理、水資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農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法規體系。(省水利廳會同省法制辦等部門負責)
(二十四)健全水利規劃體系,強化規劃對涉水項目的管理和約束作用。(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二十五)做好水庫移民安置工作,落實后期扶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水利廳、財政廳等部門負責)
(二十六)健全完善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加強水利現代化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研發,加大現代水利先進技術引進和推廣應用力度。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設,全面實施“金水工程”,推進現代化通信技術、物聯網技術、遙測遙感技術等在水資源管理、暴雨洪水監測預報、防洪抗旱指揮調度、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等方面的應用。(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科技廳等部門負責)
(二十七)加強水文氣象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站網布局,著力增強防洪重點地區、重點城市、重點水功能區、地下水超采區的水文監測能力。加快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應急機動監測和信息處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現代化的水文信息采集、傳輸和處理及預報會商體系。加強氣象預測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完善氣象觀測網站,提高氣象公共服務水平。(省水利廳、氣象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負責)
(二十八)多渠道籌集資金,力爭今后10年全省全社會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農委、人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等部門負責)
(二十九)將水利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省、市、縣各級財政對水利投入的總量和增幅要有明顯提高,市、縣財政要確保當年可用財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設。繼續征收防洪保安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南水北調基金等財政性資金用于重點水利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省級財政集中部分資金支持重點地區。有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澇工程建設。加強各類用于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規范使用。(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三十)逐步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專項用于水資源的保護管理、節約利用和水源工程建設。(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水利廳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一)優化水利投資結構,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水工程、水資源管理,切實解決“重建輕管”問題。(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設特點和項目性質,確定財政貼息的規模、期限和貼息率。(省財政廳會同人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三)支持符合條件的水利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探索發展大型水利設備設施的融資租賃業務,積極開展水利項目收益權質押貸款等多種形式融資。(人行南京分行、江蘇證監局、江蘇銀監局會同省財政廳、水利廳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四)鼓勵和支持發展洪水保險。(江蘇保監局會同省財政廳、水利廳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五)民營企業按照規劃建設的水利項目,產權和收益歸投資人。民營企業投資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工程,享受與集體經濟組織同等補助政策。按照多干多補、多籌多補的原則,加大“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發動和組織農民群眾興修農田水利。(省水利廳、財政廳等部門負責)
(三十六)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推進,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健全完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省水利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
(三十七)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強化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建設,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全面實行水利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制、競爭立項制、投資控制制、資金保障制、績效評價制,提高投資效益。改進水利投資分配使用辦法,將各地水利建設資金落實到位情況與省級資金安排補助相掛鉤,對城市防洪排澇、地方基建、水環境治理等以地方投入為主的水利建設項目,實行“以獎代補”、“先干后補”等補助政策。(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負責)
(三十八)各級財政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落實好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基本支出和維修養護經費。(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三十九)加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市場培育,積極推進“管養分離”,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體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管護主體和管理責任。(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農委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逐步提高非農業用水價格,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用水價差。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出臺鼓勵中水和再生水利用的價格政策。積極推進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制度。(省物價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一)實行防汛防旱、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水資源管理、水庫安全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省水利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等部門負責)
(四十二)切實加強對水利投入政策落實情況、配套資金到位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投入政策落實到位。(省財政廳會同省審計廳、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四十三)把水情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作為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省委組織部、宣傳部和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四十四)把水利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為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省委宣傳部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
(四十五)對在水利現代化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省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負責)
二、工作要求
(一)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全面落實相關任務。牽頭部門對分工任務負總責,及時匯總進展情況;其他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主動落實,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落實相關政策需要增加參與單位的,由牽頭部門商有關單位確定。對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務,由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二)分工任務中,屬于制度建設的,要抓緊研究提出方案;屬于項目實施的,要盡快制訂具體方案和進度安排;屬于原則性意見的,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推進有關工作的具體意見與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將落實情況和進展情況報送牽頭部門。
(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各項分解任務的落實情況。各牽頭部門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將工作落實情況報送省水利廳匯總。省水利廳要積極發揮主體作用,加強溝通銜接,及時將年度各項分解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并報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