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新形勢下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
蘇發〔2011〕15號 2011年6月29日
為全面落實社會管理創新工程建設任務,著力提升社區建設科學化水平,充分發揮社區在基層社會服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積極營造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的良好社會環境,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江蘇實際,現就加強我省城鄉社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強新形勢下城鄉社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重要意義。社區是人民群眾生活的家園、社會管理的基本單元、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在城鄉基層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的新形勢下,社區在社會建設和黨的組織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加顯著,承擔的社會服務和管理任務更加繁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功能更加突出。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有利于發展基層民主、鞏固基層政權,有利于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加強社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城鄉社區建設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領導,統籌推進,強化服務,創新管理,推動社區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為建設美好江蘇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正確把握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兩個率先”總目標,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積極推進社區建設理念、體制、機制、制度、方法創新,強化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健全新型社區服務和管理體制,著力提升社區建設科學化水平,努力把全省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三)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區建設中的領導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切實加強社區黨組織建設,堅持以黨的建設帶動社區建設,不斷鞏固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
——堅持依法自治,發展基層民主。深入推進社區居民自治,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探索建立符合國情省情、尊重群眾合理意愿的基層民主制度,提高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水平。
——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服務管理。牢固樹立服務為先的理念,以群眾需求為導向,以群眾滿意為標準,大力提升社區為民服務水平。寓管理于服務之中,不斷提高社區教育引導群眾、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分類指導,促進協調發展。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切實加大對農村社區建設的指導和支持力度。針對不同類型社區的特點,加強分類指導,著力解決制約社區發展和影響社區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社區服務管理能力。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理順工作關系,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城鄉社區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強化群眾觀念,尊重社區居民主體地位,提高居民群眾參與熱情。整合社區資源,推進共駐共建,形成加強社區建設整體合力。
三、進一步明確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目標任務
(四)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目標任務。積極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著力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全面提高城鄉社區建設水平。到2015年,全省90%的城市社區、80%的農村社區達到省級和諧社區標準。
——社區管理體制更加健全。著力構建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社區居(村)委會為基礎、社區管理服務站(綜合服務中心)和綜治辦為平臺、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新型社區服務管理體制。城鄉社區“一委一居一站一辦”覆蓋率達90%以上,有條件的地方力爭實現全覆蓋。
——社區居民自治更加深入。扎實推進城鄉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擴大居民參與,保障居民民主權利,提高社區居民自治水平。城鄉社區居(村)委會依法自治達標率達95%以上。
——社區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切實增強社區服務功能,居民對社區服務滿意率不斷提高,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局面逐步形成。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服務能力不斷增強。大力倡導社區志愿服務,全省城市社區志愿者注冊率占居民人口15%以上,農村占10%以上。
——社區文化生活更加豐富。積極推進社區文化建設,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文化活動,全面建成文化共享工程社區基層服務點,完善“農家書屋”功能,提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城鄉社區文化活動室覆蓋率達100%。
——社區社會秩序更加穩定。全面加強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推進平安社區建設,構筑社區治安防控體系。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促進社區和諧穩定。社區居民治安安全感達90%以上。
——社區工作者素質更加優良。不斷完善社區工作者隊伍培養、評價、使用、激勵機制,健全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考核評價和權益保護機制。城市社區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水平達80%以上,農村達50%以上。
——社區服務設施更加完備。加快推進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及功能達標率達95%以上。建立全省統一的社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城鄉社區信息化覆蓋率達90%以上,有條件的地方力爭實現全覆蓋。
四、著力完善城鄉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自治制度
(五)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城鄉社區黨組織要積極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推進社區居民自治;領導社區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領導社區管理服務站和各類社區服務組織,開展社區服務管理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區穩定;指導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單位黨組織開展區域性黨建工作;加強自身建設,做好社區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
(六)堅持以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帶動社區居民民主。大力選拔思想政治素質強、科學發展能力強的黨員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黨員干部擔任社區黨組織書記。推廣社區黨組織班子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做法,逐步擴大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范圍。全面推進社區黨務公開,落實社區黨員知情權,充分發揮黨員在社區黨內生活中的主體作用。健全社區黨員代表議事制度,引導黨員參與民主實踐,積極探索擴大黨內民主多種實現形式,促進社區居民民主健康發展。
(七)強化社區居民自治組織職能。社區居(村)委會要組織居民依法開展自治,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村)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召集社區居(村)民會議或居(村)民代表會議,辦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興辦各類服務事業,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和社區互助、志愿服務;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時化解社區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管理本社區居(村)委會財產,推行居(村)務公開;依法協助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提出相關建議;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駐社區單位以及公共事業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和監督。村委會還應當履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完善社區民主制度。完善民主選舉制度,規范社區民主選舉程序,穩步擴大社區居委會直接選舉覆蓋面。完善民主決策制度,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由居(村)民會議或者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社區“兩委”任期目標責任制,引導居民依法參與社區事務、財務和集體資產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民主監督制度,定期開展社區“兩委”成員述職評議。積極采用民意調查、民情懇談、民事協商等有效形式,切實保障社區居民的各項民主權利。
五、積極創新城鄉社區建設體制機制
(九)推行社區“一委一居一站一辦”服務管理體制。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辦”新型社區服務管理體制,突出社區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強化社區居(村)委會職責,提高社區綜合服務管理水平。按照“精街道(鄉鎮)、強社區”的要求,將人、財、物等直接下沉到社區,優化公共資源在城鄉社區的配置。剝離社區居(村)委會行政事務,使其集中精力組織居民自治。城市社區管理服務站和村級綜合服務中心是在社區層面設立的綜合服務平臺,要在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統一領導和管理下,按照專干不單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積極承接公共服務和公益服務等事項。社區管理服務站(綜合服務中心)要按照社區規模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每個社區都要設立綜治辦,綜治辦主任由社區(村)黨組織書記或居(村)委會主任兼任,并配備專職人員。
(十)實行社區公共服務事項“權隨責走、費隨事轉”。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防止社區居(村)委會工作行政化傾向。凡屬于基層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一律不得轉嫁給社區;凡依法應當由社區協助的事項,要為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凡委托社區辦理的有關服務事項,要實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大力壓縮針對社區的各種會議、臺帳、材料、報表,規范面向社區的各類檢查評比和創建達標活動,除國務院糾風辦批準的江蘇省黨群和行政系統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各地執行統一的全省城鄉和諧社區建設評價標準,開展綜合性的“和諧社區”創建活動。
(十一)理順社區各類組織關系。城市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各類組織的領導和指導,定期組織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和駐區單位等,討論本社區重要工作事項,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居委會要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公司開展工作,及時調解矛盾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農村社區黨組織、村委會要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積極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提供服務;建立健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強村富民機制,為農民生產生活、增收致富創造良好條件和環境。各地要研究制定促進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務和管理。大力發展城鄉社區志愿者隊伍,主動為其開展服務和活動提供幫助。
(十二)深化社區共駐共建共享機制。建立在職黨員向居住地社區黨組織報到制度、黨員志愿服務制度和黨員社區表現評價制度;推行“社區兼職委員制”,由駐區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兼任社區黨組織委員,構建區域化黨建格局。建立城鄉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村)委會、駐區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資源共享、社區共建事項。積極推進駐區單位將文化、教育、體育等活動設施向居民開放,推動社區服務性、公益性資源共建共享。有關部門要把駐區單位履行共駐共建義務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在評比表彰時主動聽取城鄉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和居民群眾意見。
六、加快推進城鄉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優化社區布局規模。根據城鄉建設規劃,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務、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確定社區居(村)委會范圍,一個社區大體按照城市2000-3000戶、農村1000-1500戶的規模設置,加快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服務管理網絡。
(十四)強化社區公共服務。緊緊圍繞實施民生幸福工程,大力推進社區公共服務。開展社區救助服務,讓困難群眾享有基本生活和服務保障;開展社區就業服務,重點解決“零就業家庭”就業問題;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實現“小病”不出社區;開展社區養老服務,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及設施功能;開展社區計生服務,免費提供生殖健康、優生優育等咨詢指導;開展社區文化服務,定期舉辦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社區教育服務,提升居民整體素質;開展社區體育服務,積極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開展社區安全服務,增強社區社會治安和火災防控能力。
(十五)加強社區分類管理。根據各類社區的不同特點,因地制宜,提高社區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商品房社區要積極搭建居民互動交流平臺,大力開展居民自治管理活動,著力提高居民參與程度。拆遷安置和保障性住房社區要充實社區工作力量,加大救助幫困力度,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老城區社區要加強安全設施改造和服務設施建設,提升物業管理水平,切實改善居住環境。城中村(村改居)社區要改善公共服務條件,引導居民轉變生活方式,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企事業單位自建自管社區要強化駐區單位責任,積極推進社區社會化管理。切實加大對農村社區的支持力度,推動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服務資源向農村傾斜、公共管理向農村輻射、現代文明向農村傳播,統籌推進城鄉社區協調發展。
(十六)增強社區維穩能力。加強社區調解組織建設,每個社區明確1名專職調解員,其中城市社區專職調解員由區級財政出資聘用。在村民小組、居民小區建立調解組織,發展兼職調解員,形成全面覆蓋的調解組織網絡。加強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建立健全實有人口動態管理機制。大力推廣“平安先鋒工程”,建立黨員維穩信息員、治安巡邏員、矛盾糾紛調解員、社工服務員等隊伍。深入推動“紅袖標”工程,不斷壯大群防群治隊伍。加快推進社區安全技防建設,努力提高社區技防工作智能化、網絡化水平。完善應急處置機制,提高社區應對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十七)落實社區服務管理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社區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嚴格落實各相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的服務管理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要推行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網格化管理,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設崗定責、服務到戶。要建立社區服務管理責任區制度,明確每位社區干部和相關人員工作責任,選齊配強居民小組長、樓院門棟長,積極開展樓院門棟自治管理,切實把服務管理觸角延伸到每個小區、每個樓棟、每戶居民,形成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格局。
七、大力提升城鄉社區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水平
(十八)加強社區工作力量配備。嚴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配備居(村)委會成員,城市社區由5至9人、農村社區由3至7人組成。對轄區人口較多、服務管理任務較重的社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社區工作人員。
(十九)創新社區用人機制。提倡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與居(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或退休黨員干部、社區民警、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知名人士以及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個人意愿、經過民主程序,擔任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成員。鼓勵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干部到社區幫助工作,鼓勵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等優秀人才到社區擔任專職工作人員。
(二十)提高社區工作者綜合素質。積極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從事社區工作,鼓勵社區工作者參加統一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書,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依托黨校(行政學院)和高等院校建立培訓基地,加大對社區工作者的培訓力度。省、市每兩年至少對縣(市、區)、街道(鄉鎮)分管負責同志培訓一次,縣(市、區)、街道(鄉鎮)每年至少對社區黨組織書記、居(村)委會主任培訓一次,對其他工作人員每兩年至少培訓一次,切實提高他們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關心社區工作者成長進步。積極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培養發展黨員,推選符合條件的優秀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成員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加大從優秀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者中,考錄公務員和選任街道(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力度。
八、建立健全城鄉社區建設保障機制
(二十二)建立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要加大對社區建設投入力度,將城鄉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和社區管理服務站(綜合服務中心)、綜治辦的工作經費、培訓經費、人員報酬、服務設施以及社區信息化建設等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完善城鄉社區經費保障機制。省級財政城鄉社區建設項目引導資金增加到1億元,采取以獎代補形式,對社區建設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適當獎勵。積極爭取駐區單位和社會各界對社區建設的支持,引入民間資本,利用社會力量,發展社區社會化服務,逐步形成城鄉社區建設多元化投入格局。要加強社區經費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擠占、截留,并定期向居民公開使用情況,接受居民監督。
(二十三)加強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各地要將社區工作用房和服務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專項規劃,加大建設力度,完善服務功能。各縣(市、區)和街道(鄉鎮)按照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15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綜合性社區服務中心,由有關部門統一設立服務窗口,實行“一站式”服務。每個社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社區服務中心,為城鄉居民提供生產生活服務。城鄉規劃、住房建設等有關部門要把好規劃設計、建設審批和工程驗收等關口。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要全程參與社區用房的規劃、建設和驗收。商品房銷售前,必須將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套到位,經社區屬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和街道(鄉鎮)簽章同意后方可進行銷售。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定將社區辦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交給所在地街道(鄉鎮)管理,歸社區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它用。對目前社區沒有工作用房和服務設施或者不達標的,由當地政府通過新建、購買、置換、改造、擴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城鄉社區服務設施的供暖、水電、煤氣、電信等費用,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標準收取。
(二十四)積極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各地要將社區信息化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網絡資源,按照“一處固定場所、一套信息設備、一名信息員、一套管理制度、一個長效機制”的基本要求,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社區的綜合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整合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面向居民群眾、駐區單位服務的內容和流程,及時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公共信息服務。省財政在城鄉社區建設項目引導資金中安排一定經費,采取以獎代補形式,支持社區信息化建設。
(二十五)落實社區人員待遇。城市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成員及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籌解決。城市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成員報酬不低于上年當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其他社區工作人員報酬,按照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成員報酬的一定比例確定。農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報酬一般由基本報酬、考核報酬等構成,基本報酬不低于所在縣(市、區)上年農村勞動力平均收入水平,由縣(市、區)統籌,建立專門賬戶,定期發放到個人。考核報酬由鄉鎮黨委、政府根據村規模、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村干部表現等確定。其他農村社區干部的報酬,由鄉鎮黨委、政府按照黨組織書記報酬的一定比例確定。所有城鄉社區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障政策待遇。
九、切實加強對城鄉社區建設的組織領導
(二十六)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各級要成立城鄉和諧社區建設指導協調機構,進一步加強對城鄉社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和監督檢查。縣(市、區)委書記要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黨(工)委書記要履行好直接責任人的職責,市、縣(市、區)和街道(鄉鎮)領導干部要建立城鄉社區聯系點,要將社區建設績效作為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確保城鄉社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工作推進到位。
(二十七)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黨委組織部門在加強城鄉社區建設中要發揮抓總引領作用。黨委宣傳部門在加強城鄉居民思想道德建設和社區精神文明建設中要發揮教育引導作用。紀檢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加強社區黨風廉政建設。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指導作用,搞好協調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要積極發揮維穩作用,推進平安社區建設。依托社區開展公共服務管理的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衛生、人口計生、環保、體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積極推動城鄉社區建設。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城鄉社區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殘聯、老齡協會、計劃生育協會、慈善協會等群眾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主動參與城鄉社區建設。
(二十八)強化工作推進措施。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基層實踐經驗,認真分析城鄉社區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每年著力解決幾個社區建設重點難點問題,力爭取得突破性進展。各級黨委、政府及社區建設指導協調機構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抓好社區建設目標任務落實。對在社區建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要加大宣傳、表彰和獎勵力度,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社區建設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