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2〕221號 2012年12月28日
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8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根據《條例》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將太湖湖體、木瀆等15個風景名勝區、萬石鎮等48個鎮(街道、開發區等)劃入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將和橋鎮等42個鎮(街道、開發區、農場等)劃入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太湖流域其他地區劃為三級保護區,現予公布。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事關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小康社會建設進程,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標志性工程。太湖流域經濟發達、人口稠密,水環境綜合治理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科學劃定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是嚴格執行《條例》,確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實施分級管理,是統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重要手段。
太湖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堅持環保優先方針,做到先規劃、后開發,先環評、后立項。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環保標準,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學的監控體系,積極防治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和減輕太湖湖體富營養化。嚴格執行《條例》關于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的禁止和限制性條款,切實推進一級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恢復,合理統籌二級保護區污染治理和經濟發展,優化調整全流域產業結構,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負荷與環境承載力之間的矛盾,促進太湖水質根本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