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3〕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發揮教學成果的引領激勵作用,進一步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相關單位和個人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以及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批準、授予和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主要形式為教育教學研究成果的實施方案、研究報告、教材、課件、論文、著作等。
省級教學成果獎包括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三類,基礎教育類含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含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類含普通高等教育(包括高等職業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可根據其實施的教育層次,申請相應類別的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1次,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基礎教育類特等獎不超過40項、一等獎不超過120項、二等獎不超過240項;職業教育類特等獎不超過10項、一等獎不超過40項、二等獎不超過100項;高等教育類特等獎不超過40項、一等獎不超過120項、二等獎不超過240項。評審結果可以空缺。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具有原創性,在理論和實踐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進,符合教育發展規律、學校教學規律和學生培養規律的成果;具有較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取得明顯實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導推廣作用,取得較高認同度,在本省產生積極影響的成果。
特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實踐中取得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重大貢獻,在本省處于領先水平并產生重大影響。
一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較大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具有廣泛示范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顯著成效,在本省產生重要影響。
二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或實踐的某一方面有明顯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明顯成效。
第六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其中,特等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
第七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堅持貫徹教育方針、有利于實施素質教育的導向,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的導向,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于鼓勵教師潛心教書育人的導向,確保評審結果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為主持和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作出主要貢獻者。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應當為派員主持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提供主要物質技術條件保障者。
教學成果由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可聯合申請。
第九條 基礎教育類和職業教育類教學成果,由持有單位或個人所在單位按照其行政隸屬關系,向所在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高等教育類教學成果,由持有單位或個人所在單位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應填寫《江蘇省教學成果獎申請表》,提交教學成果報告、教學成果應用和效果證明材料以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在網站上將所有申請教學成果獎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對經公示無異議,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成果項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
第十一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評審前聘請專家,組建省級教學成果獎總評審委員會(簡稱總評委會)和基礎教育類、職業教育類、高等教育類教學成果獎分評審委員會(簡稱分評委會)。
分評委會負責相應類別教學成果獎的初評,提出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總評委會負責對初評結果進行審議。
分評委會可根據本領域教學成果特點,設立若干學科專業組,負責相關學科申請材料評議工作。
第十二條 總評委會和分評委會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論證評審。
分評委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初評。其中,二等獎須有分評委會全體委員1/2以上(不含1/2,下同)贊成,一等獎須有2/3以上贊成,特等獎須有3/4以上贊成。
總評委會對分評委會提出的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議。其中,對特等獎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須有總評委會到會委員2/3上贊成。
第十三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總評委會提出的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定。審定通過的獲獎項目,應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30日。
第十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并寫明聯系人姓名、地址、電話等。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異議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總評委會和分評委會成員本人為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的,或與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有親屬關系的,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并由批準授予單位頒發相應證書和獎金。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數額為:特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1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000元。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級教學成果獎專項資金,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年度預算中安排。獎金歸獲獎單位或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八條 個人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崗位聘任、績效考核、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將省級教學成果獎擇優向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二十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廣交流工作,把獲獎成果的實踐成效納入教育質量監測范圍,不斷強化后續評價。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在批準授予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批準授予的由批準授予單位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撤銷的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相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