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2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20日
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和《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預案,結合我省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蘇省境內,包括近海海域、鄰省(市)交界附近發生地震災害及事件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應對省內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是應對本行政區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
2 響應機制
2.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2.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6.0級以上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內或距我省陸地邊界50千米以內的鄰省(市)發生7.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1.2 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內或距我省陸地邊界50千米以內的鄰省(市)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2.1.3 較大地震災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內或距我省陸地邊界50千米以內的鄰省(市)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2.1.4 一般地震災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我省陸地行政區域發生4.0級以下強有感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2.2 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報請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報請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由災區所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報請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災區所在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等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較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可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指揮。
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 組織體系
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省震情監測預報、震災預防與應急準備、震后應急救援等各項工作,當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即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地震應急組織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等組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地震應急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地震應急工作,并服從當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3.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3.1.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
Ⅰ級響應時由省長擔任;Ⅱ、Ⅲ級響應時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長擔任。
副指揮長:
Ⅰ級響應時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長、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部長、省軍區負責同志和省地震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公安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Ⅱ級響應時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地震局局長、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和省軍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公安廳負責同志擔任。
Ⅲ級響應時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地震局局長和省軍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公安廳負責同志擔任。
指揮部成員:
由省委宣傳部、省臺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外辦、省國資委、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旅游局、省糧食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民防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無線電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蘇安監局、江蘇海事局、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上海鐵路局徐州辦事處、江蘇保監局、團省委、省科協、省紅十字會、省電力公司和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第十二集團軍司令部、省軍區司令部、武警江蘇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對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工作組及專家組,省地震局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3.1.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在省政府領導下,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省地震應急工作;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時,啟動應急響應,迅速了解震情和災情,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進行搶險救災;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必要時提出采取緊急應急措施的建議;及時將震情、災情向國務院匯報,并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重大事項。
3.1.3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后,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相應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辦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為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主要職責: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協調全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應急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上級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組織地震災害損失調查和評估;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組織新聞發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件,開展抗震救災宣傳活動;起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3.1.4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各工作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工作組工作預案。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分工附后。
3.1.5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專家組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根據抗震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組建,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召集。
組長:省地震局專家
成員: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衛生、環保、安監、民防、通信、電力、煤炭、地震、氣象等行業及高校從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相關科研工作的專家。
主要職責:承擔抗震救災決策技術咨詢;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緊急處置措施建議;受指揮部委托對有關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參加生命緊急救援和工程搶修搶險應急處置。
3.2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后,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情需要,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靠前指揮、協調、督導抗震救災工作。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現場總指揮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現場副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地震局、省軍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和災區所在的省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震區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負責同志和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分析、判斷地震災害趨勢,確定并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部署和組織指揮現場緊急救援工作;調動和調配各類應急資源,做好現場應急保障工作;及時匯報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接待新聞單位來訪,開展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分別負責震情監測預報、災情評估、搶險修復、物資供應、災民安置、通訊保障、安全保衛、醫療防疫、宣傳報道等方面的工作。
3.3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本地區抗震救災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在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部署,做好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善后和災后重建等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
4.1.1 先期處置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按照本級應急預案,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先期組織指揮轄區地震應急工作。立即發動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開展工程搶險等工作,并及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成立后,配合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1.2 應急響應啟動
(1)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省地震局應當迅速將震情和了解的災情報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南京軍區司令部、第十二集團軍司令部、省軍區司令部、武警江蘇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民政廳;根據初判指標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的建議;通過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介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2)根據省政府指示,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即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并報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3)省有關部門、單位派出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對災區支援,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
4.1.3 災情收集與報送
(1)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上一級地震、民政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并及時報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3)省地震局利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地震災情進行快速預評估,并及時報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4)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報告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5)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利用航空遙感、衛星遙感等技術系統,收集、制作災區影像和地圖資料,并及時報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4.1.4 指揮協調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了解、掌握災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趕赴災區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抗震救災工作。
(2)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隊、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水上搜索救援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駐蘇部隊及民兵、預備役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和被困群眾。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傷員救治;協調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組織開展衛生防疫,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3)迅速組織工程搶修搶險專業隊伍,修復毀壞的公路、鐵路、航空、航運、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4)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組織群眾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和救援行動,協助各類救援隊開展緊急救援活動。
(5)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住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組織轉移和安置災民;迅速啟用救災準備金和各類救災物資,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危險區域和警戒區域,設置警戒標志,并采取緊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維護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治安,保護重點目標和場所。
(8)組織省有關部門和非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受災地區進行支援。
(9)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并視需要請求支援。
(10)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4.1.5 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工作組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立即按職責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各工作組牽頭單位負責協調本組高效有序開展工作,并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1)搜救人員。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第十二集團軍司令部、省軍區司令部、省公安廳、武警江蘇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安監局、江蘇海事局、省地震局等部門和單位立即組織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隊、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水上搜索救援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搶救被壓埋人員。協調駐蘇部隊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抗震救災。
(2)醫療衛生。省衛生廳迅速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協調省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醫療衛生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
(3)人員安置。省民政廳組織制定和實施受災群眾的安置與救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災民,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后事宜。動員組織社會團體、公眾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及物資。
省教育廳立即指導受災地區政府組織轉移和安置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適時組織學校復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在按有關程序征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后,省紅十字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呼吁國際紅十字會組織提供救災援助,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等部門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震局、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損毀的建筑工程開展安全評估、鑒定,對建(構)筑物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
(4)應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系統,架設臨時專用線路,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無線電管理局為災區應急救援活動提供無線電通訊保障。
省通訊管理局、省軍區司令部組織應急通訊指揮車,省民防局組織防空機動指揮車,省地震局組織衛星通信指揮車趕赴災區現場,為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運輸。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上海鐵路局徐州辦事處、民航江蘇安監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修復被損毀的公路、鐵路、橋梁、港口、機場等設施,開辟救災綠色通道,保證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運達和災民轉移的運輸需求。
(6)能源保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電力公司迅速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應急救援用電需求。組織協調成品油應急供應,保障抗震救災需要。
(7)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道路、橋梁、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盡快恢復生命線基礎設施功能。
(8)災害監測。省地震局加強震情監視,恢復地震監測設施、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及時通報余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判定意見和強余震防范建議。
省氣象局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力量加強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地質災害險情,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規定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省水利廳嚴密監視和預防河湖堤防、水庫、水閘、泵站等水利設施震損災害的發生,發現被損毀的水利設施,立即采取緊急搶修排險措施。
省安監局等部門嚴密監視和預防礦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災害的發生,發現被損毀的工礦設施,應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省海洋與漁業局加強沿海海洋環境觀測,開展地震引發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評估,并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省安監局、省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及時撲滅火災。
省民防局、省環保廳等部門加強對我省核電站、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嚴密監視和預防核事故的發生,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場外核應急工作。
(9)治安維護。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武警江蘇省總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警戒。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0)社會動員。團省委、省民防局、省地震局等部門加強應急志愿者隊伍管理;及時開通應急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
省民政廳、省紅十字會視情況組織開展為災區捐款捐物活動,做好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必要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非災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11)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省外辦、省臺辦、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旅游局等部門和單位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聯絡和妥善安置災區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省外辦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省外辦、省委宣傳部、省臺辦、江蘇檢驗檢疫局、南京海關、民航江蘇安監局等部門和單位及時辦理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蘇事宜,辦理和安排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采訪事宜。
(12)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地震局、省公安廳、省廣電局等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13)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地質災害調查等。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4.1.6 應急結束
在地震災害緊急處置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4.2 較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
4.2.1 應急處置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抗震救災工作。迅速了解災情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送上級地震部門;立即發動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及時按規定發布災區交通管制等救災命令,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高效有序;組織派遣市綜合救援隊、公安消防隊、醫療衛生救援隊等力量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緊急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燃氣等基礎設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發生;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適時向社會通報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平息地震謠傳、誤傳;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并視情況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提出支援請求。
4.2.2 應急響應啟動
(1)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省地震局應當迅速將震情報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初判指標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通過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介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2)經省政府同意,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4.2.3 災情報送
災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上一級地震、民政部門,并通報當地同級軍事機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并及時報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省地震局利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地震災情進行快速預評估。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報告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4.2.4 應急處置
震情監測。省地震局組織協調相關市、縣(市、區)地震部門趕赴地震現場,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密切監視震情,通報余震信息,判斷震情發展趨勢。
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地震局、省民政廳、省公安廳適時向社會通報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損失評估。省民政廳、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市、縣(市、區)部門,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4.2.5 應急結束
在抗震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災區所在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4.3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響應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并通報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同時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處置意見報省政府。
災區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地震應急響應,迅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上一級地震、民政部門,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做好信息發布等輿論引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并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省應急辦和省地震局。
災區所在的市地震部門派出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工作。必要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給予指導。
5 恢復重建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江蘇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企業、學校、商貿、農業、漁業等工程建筑及供電、供水、燃氣等市政基礎設施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發放財產保險理賠資金,幫助災區恢復生產經營。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省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6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響應
6.1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響應
當某地出現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市、縣(市、區)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報告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并組織專家分析謠傳、誤傳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穩定社會等工作。
謠傳、誤傳發生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公安、地震等部門共同做好謠傳、誤傳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6.2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省地震局應當部署和加強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地震應急準備等應急戒備工作。
6.3 鄰省或近海海域地震應急響應
與我省相鄰的省(市)或近海海域發生地震災害影響我省,建(構)筑物遭受破壞和人員傷亡時,省地震局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建議省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7 監測報告與預報預防
7.1 監測預報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對地震活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提出全省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7.2 預防措施
省政府組織各方力量,督促預報區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1)省地震局加強震情監視以及地震前兆、宏觀異常核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部署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3)檢查預報區內的地震災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點地加強各類建(構)筑物特別是重點建設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4)檢查、督導預報區內的生命線工程設施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建筑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應急防御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5)各級各類應急與救援隊伍進入應急救援待命狀態,做好隨時開赴地震災區開展應急救援和搶修搶險的準備。
(6)檢查、落實應急救援物資和抗震救災資金準備情況。
(7)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震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準備;依據震情的嚴重性、緊迫程度和危險區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群眾避震疏散,要求學校臨時停課。
省軍區協調預報區的軍分區組織基干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當地政府深入預報區,動員群眾避震疏散。
(8)適時向社會發布預報信息,回答社會公眾咨詢。
(9)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活動。
(10)加強社會輿情收集與分析,平息地震謠傳、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8 應急保障
8.1 資金與物資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儲備與供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省財政對達到Ⅰ級、Ⅱ級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2 救援隊伍
省有關部門,駐蘇解放軍、武警部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核事故應急救援、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燃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建(構)筑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表
8.3 指揮平臺
省地震局負責省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技術系統的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指導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立地震監測和應急指揮中心,并與當地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專線鏈接,形成省、市、縣三級以及軍地之間互聯互通的地震監測與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建立完善具備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趨勢判定、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等功能的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和指揮技術系統、地震監測和地震烈度速報技術系統,并實現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
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推進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完善群測群防網絡和災情速報網絡,并加強維護與管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技術系統運行正常。
8.4 避難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制定應急避難場所運行方案,并組織演練。
已建成的避難場所,要明確責任主體,加強日常管理、維護,定期檢查物資、應急設施、設備等,確保正常使用。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多路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全省應急廣播體系,確保人民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上海鐵路局徐州辦事處、民航江蘇安監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協調建立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及中小學公共安全教學綱要,納入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內容,推進地震安全社區、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設,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會同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開展軍地聯合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業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附則
9.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省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由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以及地震發生后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或者影響的重點企業和重點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組成。各級各類預案應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與本預案相銜接、配套的部門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局備案。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水庫、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9.3 監督檢查
省地震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對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重點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