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環規〔2017〕4號
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加快簡政放權,深化環保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家有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新要求,我廳對《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等工作程序和規范》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省環保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等工作程序和規范的通知》(蘇環規〔201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工作程序
2.江蘇省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程序
3.江蘇省放射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工作程序
4.江蘇省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監督規范
5.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與備案工作程序
6.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異地使用備案工作程序
7.江蘇省放射性廢物(源)送貯、回收及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工作程序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1月3日
附件1
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工作程序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二、辦理對象
江蘇省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
三、審批權限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種類和范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頒發:
1.生產醫療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藥物;
2.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
3.銷售、使用Ⅱ類放射源;
4.醫用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設區市環保部門受省廳委托負責轄區內以下活動種類和范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頒發:
1.銷售、使用Ⅲ、Ⅳ、Ⅴ類放射源;
2.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3.生產、銷售、使用Ⅱ類、Ⅲ類射線裝置;
4.非醫用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一個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需申請一個許可證。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需要暫存、安裝調試、運輸等接觸同位素或射線裝置場所的,活動種類按銷售、使用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同時分別向省級環保部門和地方環保部門申請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
四、許可證審批條件
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具體條件見附錄。
五、許可證申領材料內容及格式
(一)首次申領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時,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1,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填報并打印);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等證明企業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對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應提交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應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
4.單位成立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文件;
5.基本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使用登記、臺帳管理制度;
6.人員培訓計劃、個人劑量和輻射環境監測方案;
7.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8.輻射工作人員培訓證書、個人劑量監測協議復印件;
9.負責預審的環保部門意見;
10.附錄中其他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按《輻射安全許可證首次申領材料清單》(附件1)規定的內容和順序要求裝訂成冊,并提交單獨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許可證變更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按《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材料清單》(附件2)規定的內容和順序要求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見附表2,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填報并打印);
2.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等證明企業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相關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材料;
4.原許可證正、副本及其復印件。
(三)許可證重新申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1.改變許可的活動種類或范圍的;
2.新建或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場所的。
重新申領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重新申領報告》(格式見附件3,說明活動種類或范圍、輻射設施或場所改變的具體內容);
2.《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1,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填報并打印);
3.原許可證正、副本及其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等證明企業合法性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對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新建或改建、擴建項目應提交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應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其備案回執;對于免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技術利用項目,應提交新增項目的輻射安全分析材料和原許可項目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措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6.單位成立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正式文件;
7.與新建或改建、擴建項目相關的基本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使用登記、臺帳管理制度;
8.人員培訓計劃、個人劑量和輻射環境監測方案;
9.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10.新增輻射工作人員培訓證書、個人劑量監測協議復印件;
11.環保部門近1年內的監督檢查意見,如需整改的,還需提供整改完成的證明材料;
12.負責預審的環保部門意見;
13.附錄中其他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按《輻射安全許可證重新申領材料清單》(附件4)規定的內容和順序要求裝訂成冊,并提交單獨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
(四)許可證延續
輻射工作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見附表3,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填報并打印);
2.許可證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輻射環境監測報告、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報告各1份。所提交的輻射環境監測報告應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監測內容應包括輻射工作場所監測、輻射環境γ空氣吸收劑量率監測等。
3.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1份。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由持證單位自行編制,并對總結的真實性負責。總結內容應包括持證單位所有核技術利用項目的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制定與落實,輻射工作人員變動及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最新臺帳,輻射事故、事件的應急管理,監管部門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實等工作。
4.環保部門近1年內的監督檢查意見,如需整改的,還需提供整改完成的證明材料;
5.原許可證正、副本及其復印件;
6.負責預審的環保部門意見。
上述材料按《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材料清單》(附件5)規定的內容和順序要求裝訂成冊,并再提交單獨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一式四份。
(五)許可證注銷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并按《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材料清單》(附件6)規定的內容和順序要求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見附表4,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填報并打印);
2.依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規定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需提供相關退役手續證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應提供場所不存在污染的證明材料);
3.原許可證正、副本。
(六)許可證補發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并提交下列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遺失補發申請報告;
2.省級報刊上刊登的遺失公告。
六、網上申報
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應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還應在“江蘇省環保廳行政權力陽光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報。
地方環保部門受省廳委托負責審批的,按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七、許可證預審部門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由輻射工作單位所在地縣(市)環保部門負責預審,若輻射工作單位位于設區市市區的,由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預審。
設區市環保部門受省廳委托負責審批的,由輻射工作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負責預審。
八、許可證審批時限
審批時限按“江蘇政務服務網”公布的承諾辦結時限執行,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原因。
附錄:《許可證申領條件》
附表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略)
附表2:《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略)
附表3:《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略)
附表4:《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略)
附件1:《輻射安全許可證首次申領材料清單》(略)
附件2:《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材料清單》(略)
附件3:《輻射安全許可證重新申領報告格式》(略)
附件4:《輻射安全許可證重新申領材料清單》(略)
附件5:《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材料清單》(略)
附件6:《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材料清單》(略)
附錄
許可證申領條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對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新建或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過審批;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其環境影響登記表完成備案;對于免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技術利用項目,編寫完成新增項目的輻射安全分析材料并具有原許可項目放射防護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材料”)。
2.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使用Ⅱ、Ⅲ類放射源,使用Ⅱ類射線裝置,擁有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類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并應有文件明確其管理職責。對于從事γ探傷作業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設有以單位的法人代表任負責人的專門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和輻射安全與防護負責人必須按規定進行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并每四年進行一次復訓。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護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使用Ⅰ、Ⅱ、Ⅲ類放射源和Ⅱ類射線裝置的單位應配備2臺以上的個人劑量報警儀、1臺環境輻射劑量巡測儀;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的單位應配備1臺以上的個人劑量報警儀或1臺環境輻射劑量巡測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配置1臺表面污染監測儀。
7.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8.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9.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11.從事γ探傷作業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還應當具備環保部《關于印發〈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環發〔2007〕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
(二)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輻射工作單位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材料。
2.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類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并應有文件明確其管理職責。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和輻射安全與防護負責人必須按規定進行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并每四年進行一次復訓。
4.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護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5.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6.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7.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包裝容器和運輸工具。
8.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銷售Ⅱ、Ⅲ類放射源的,應有2臺以上直讀式的個人輻射劑量報警儀或者1臺普通的輻射劑量報警儀,以及2臺以上防護劑量巡測儀;銷售Ⅳ、Ⅴ類放射源的,應有1臺以上直讀式的個人輻射劑量報警儀或者1臺普通的輻射劑量報警儀,以及1臺以上防護劑量巡測儀;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還應配備1臺以上的表面污染監測儀。
9.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臺帳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10.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三)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材料。
2.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類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并應有文件明確其管理職責。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和輻射安全與防護負責人必須按規定進行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并每四年進行一次復訓。
4.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1臺以上的個人輻射劑量報警儀、1臺防護劑量巡測儀等。
6.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7.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四)生產醫療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藥物輻射工作單位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材料。
2.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并應有文件明確其管理職責。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和輻射安全與防護負責人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并每四年進行一次復訓。
4.放射性同位素制備、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包裝容器和運輸工具。
6.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1臺以上直讀式的個人輻射劑量報警儀或者1臺普通的輻射劑量報警儀,以及1臺以上防護劑量巡測儀和1臺以上的表面污染監測儀。
7.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8.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附件2
江蘇省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程序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9.《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
二、審批對象
江蘇省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
三、分類管理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須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填報。
四、審批權限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由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中,環保部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的核技術利用項目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審查批準。
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其受省廳委托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紙質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電子稿(pdf格式)(一式兩份);
2.已依法主動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信息的證明材料(截圖或說明),并加蓋公章;
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報批前在本單位網站、江蘇省輻射防護協會網站、環保公眾網站、環評單位網站中任一網站依法主動公開全本信息,公開時間至少5個工作日;
3.公開全本信息時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的依據和理由的書面材料,并加蓋公章;
4.下一級環保部門預審意見;
5.環評技術服務合同。
六、網上申報
由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在“江蘇省環保廳行政權力陽光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報。
由省廳委托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按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七、預審部門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由輻射工作單位所在地縣(市)環保部門負責預審,若輻射工作單位位于設區市市區的,由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預審。
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由輻射工作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負責預審。
八、審批時限
審批時限按“江蘇政務服務網”公布的承諾辦結時限執行,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原因。
地方環保部門審批時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自行規定。
九、受理及審批公開
省級環保部門在對申請材料初審合格后予以受理公開(公開報告全本,報告書10個工作日、報告表5個工作日),在擬做出審批意見時予以擬審批公開(5個工作日),在作出審批決定時予以審批公告(5個工作日)。
地方環保部門受理及審批公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自行規定。
附件:《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材料清單》(略)
附件3
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工作程序
一、辦理依據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4.《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二、辦理對象
江蘇省內使用低于《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規定豁免水平的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
三、辦理部門
省級環保部門。
四、豁免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規定的內容和順序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豁免申請表》,見附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放射性同位素出廠活度證明或射線裝置產品說明書(原件、中文);
4.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使用量、使用條件、操作方式以及防護管理措施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對所產生輻射的最大能量大于5keV的射線裝置,提供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表面劑量當量率監測報告。
五、網上申報
在“江蘇省環保廳行政權力陽光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報。
六、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按“江蘇政務服務網”公布的承諾辦結時限執行,符合條件的,出具豁免管理證明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附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申請表》(略)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申請材料清單》(略)
附件4
江蘇省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監督規范
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4.《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7.《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8.《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9.《關于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的通知》
二、適用范圍
江蘇省內從事核技術利用相關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督。
三、監督職責
1.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的監督檢查;
2.省級環保部門負責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檢查,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檢查;
3.異地轉入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動的監督檢查由負責備案的市環保部門負責。
各設區市環保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市監管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縣(市、區)環保部門監督檢查職責分工。
四、監督頻次
江蘇省范圍內的輻射工作單位及相關活動監督檢查頻次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1.省級環保部門
依照《關于在核與輻射安全領域開展雙隨機抽查的通知》(蘇環辦﹝2016﹞334號文要求執行,具體如下:
(1)重點單位(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單位和移動伽瑪射線探傷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每季度不低于25%。
(2)一般單位(除重點單位以外的省廳發證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每季度不低于5%。對于5年換證周期內沒有被抽到的一般單位,應在辦理許可證延續審批時開展現場核查。
(3)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在每次啟運前進行現場檢查。
2.市級及以下環保部門
參照《關于在核與輻射安全領域開展雙隨機抽查的通知》(蘇環辦﹝2016﹞334號文的要求,制定了本轄區內核與輻射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方案,并報省廳備案的,可按照本轄區方案實施。未制定“雙隨機一公開”實施方案的,按照以下頻次執行:
(1)各級環保部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單位每年監督檢查1次;
(2)射線裝置利用單位連續2年內至少監督檢查1次;
(3)在異地轉入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首次作業時,由使用地負責備案的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在作業期間,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抽查,每個年度不低于1次;
(4)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抽查,原則上每季度不低于1次,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原則上每年不低于1次。
五、監督內容
(一)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要求
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內容,按照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編制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監督檢查技術程序》(簡稱“技術程序”)中有關規定執行。
1.凡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持有有效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并且只限于在許可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
2.環境保護有關手續的履行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與備案、轉移備案、廢舊放射源回收(送貯)備案等。
3.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及公示情況。
4.輻射工作單位必須建立輻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定期開展工作場所監測。
5.輻射防護負責人和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并應當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訓。
6.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的,應立即核實和調查,并在接到監測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
7.輻射工作單位要建立單位法人為第一責任人、輻射安全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輻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的輻射安全主體責任體系。建立健全輻射防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操作規程,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輻射防護與安全保衛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登記制度,輻射防護設施定期檢修制度,人員培訓計劃,輻射工作場所和個人劑量監測制度等,并進行檢查和組織落實。
8.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
9.輻射工作場所應當按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10.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臺賬,并確保放射源臺賬與國家信息系統及實際數量一致。
11.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
12.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整改。
(二)異地使用的監督要求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轉移使用的,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市轉移使用的,按照《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異地使用備案工作程序》的規定辦理備案,并接受使用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管理。
1.出省作業
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出省作業的,在啟運前,輻射工作單位應對放射性同位素包裝容器進行輻射監測;出省放射性同位素返回后,由負責備案的環保部門到現場檢查,確認放射性同位素返回后簽署備案注銷意見。
2.入省作業
外省放射性同位素轉入我省作業的,在放射性同位素到達后立即通知使用地負責備案的環保部門,負責備案的環保部門在首次作業時到現場對轉移備案手續、輻射工作人員、應急方案、監測設備、貯存場所、進出庫監測記錄、安全信息公示牌等情況進行檢查。
3.省內跨設區市轉移作業
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市轉移使用的,在放射性同位素到達后立即通知使用地負責備案的環保部門,負責備案的環保部門在首次作業時到現場對轉移備案手續、輻射工作人員、應急方案、監測設備、貯存場所、進出庫監測記錄、安全信息公示牌等情況進行檢查。
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的具體檢查內容,見附表1。
(三)放射性物品運輸
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對擬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由輻射監測機構出具輻射監測報告,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托運人應當按規定要求將相關材料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托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并編制輻射監測報告備查。
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具體檢查內容,見附表2。
六、監督檢查結論與處理
輻射安全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后,應依照國家頒布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制作輻射安全現場檢查筆錄(格式見附表3);對法規中需要限期改正的,制作輻射安全監督意見書(格式見附表4),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七、執法文書歸檔
監督檢查的執法文書及相關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并于15個工作日內錄入江蘇省輻射安全監管系統。
附表1:《放射性同位素異地轉入檢查表》(略)
附表2:《放射性物品運輸檢查表》(略)
附表3:《現場檢查筆錄》(略)
附表4:《輻射安全監督意見書》(略)
附件5
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與備案工作程序
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二、辦理對象
江蘇省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
三、審批權限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由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和備案。
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和備案。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轉讓審批
1.《放射源轉讓審批表》(見附表1)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審批表》(見附表2)、《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轉讓審批表》(見附表3)一式四份;
2.轉入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轉出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轉讓雙方簽訂的書面轉讓協議;
5.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6.在用放射源之間的轉讓還需附有放射源生產單位一年內出具的有效合格證書。
(二)轉讓備案
1.經審批的《放射源轉讓審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審批表》、《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轉讓審批表》1份;
2.含有放射源編碼、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廠說明文件;
3.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
4.移動探傷γ源的備案,還應提供相應探傷裝置生產單位出具的裝置安全性能合格證明(格式參見附表4)。
五、網上申報
申請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應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向省級環保部門申請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的,還應在“江蘇省環保廳行政權力陽光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報。
由省廳委托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按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六、審批時限
(一)轉讓審批
審批時限按“江蘇政務服務網”公布的承諾辦結時限執行。
1.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有效期為6個月。
2.分批次轉讓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的,轉入單位一年報環保部門審批一次,其余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每6個月報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二)轉讓備案
轉入、轉出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轉入、轉出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轉讓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的1年內)至所在地省級、地方環保部門備案。
附表1:《放射源轉讓審批表》(略)
附表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審批表》(略)
附表3:《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轉讓審批表》(略)
附表4:《γ探傷裝置輻射安全性能檢驗證書》(略)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材料清單》(略)
附件2:《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備案材料清單》(略)
附件6
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異地使用備案工作程序
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5.《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二、辦理對象
1.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異地使用的單位;
2.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內跨設區市異地使用的單位;
三、審批權限
設區市環保部門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及跨市異地使用單位的備案。
四、異地使用備案相關要求
(一)放射性同位素臨時出省作業,須于活動實施前10日向所在地設區市環保部門備案,并按《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出省)備案申請材料清單》(附件1)規定的內容和順序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2.經使用地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確認備案的證明材料(附表1,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填報并打印);
3.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作業協議;
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規程、暫存措施及應急方案;
5.出省作業輻射工作人員按規定持有的培訓合格證書;
6.異地使用現場監測儀器設備清單;
7.移動探傷γ源的備案,還應提供相應探傷裝置生產單位出具的裝置安全性能合格證明(格式參見附表2)。
放射性同位素出省活動結束后20日內,提供經移入地有審批權限環保部門確認備案注銷證明,到設區市環保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二)外省放射性同位素臨時入省作業,須于活動實施前10日到我省作業地所屬設區市環保部門備案,并按《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入省)備案申請材料清單》(附件2)提交以下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2.《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表》(附表1,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中填報并打印);
3.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作業協議;
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規程、暫存措施及應急方案;
5.出省作業輻射工作人員按規定持有的培訓合格證書;
6.異地使用現場監測儀器設備清單;
7.移動探傷γ源的備案,還應提供相應探傷裝置生產單位出具的裝置安全性能合格證明(格式參見附表2)。
放射性同位素轉移活動結束后20日內,到使用地設區市環保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內跨設區市異地使用的單位,須于活動實施前10日,以郵寄、電子郵件或直接送達等方式提交《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表》(見附表3),報設區市環保部門備案。活動結束后20日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五、網上申報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異地使用應同時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和地方環保部門的權力陽光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內跨設區市異地使用,按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六、辦理時限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辦理時限按“江蘇政務服務網”公布的承諾辦結時限執行。
地方環保部門辦理時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自行規定。
附表1:《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表》(略)
附表2:《γ探傷裝置輻射安全性能檢驗證書》(略)
附表3:《江蘇省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表》(略)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出省)備案申請材料清單》(略)
附件2:《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入省)備案申請材料清單》(略)
附件7
江蘇省放射性廢物(源)送貯、回收及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工作程序
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4.《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7.《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8.《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
10.《關于做好放射性廢物(源)收貯工作的通知》
二、辦理對象
江蘇省內進行放射性廢物(源)送貯、回收及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的單位。
三、送貯、回收相關要求
江蘇省內使用Ⅰ、Ⅱ、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將閑置、廢舊的放射源返回生產廠家或者原出口方。
江蘇省內使用Ⅳ、Ⅴ類放射源的單位,應將閑置、廢舊的放射源盡可能返回生產廠家或原出口方,確實無法返回生產廠家或者原出口方的,可送交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含生產單位)或江蘇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貯存。
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整備包裝符合要求后,送交江蘇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
無編碼的放射源送貯時,須由送貯單位書面說明原因,并經所在地設區市環保部門蓋章確認后送交江蘇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貯存。
送交江蘇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貯存的放射性廢物(源),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暫停征收相關費用。
江蘇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收貯范圍包括:
1.廢放射源;
2.各種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屬、非金屬)和勞保用品;
3.各種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設備;
4.零星低放廢液的固化物;
5.含放射性核素的試驗動物尸體或植株(需干化和灰化);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需固化)。
四、送貯流程
(一)送貯申請
放射性廢源(物)的產生單位,應填寫《放射性廢源(物)送貯申請表》(見附表1),表中應包含下列信息:核素名稱、活度或活度濃度(標明測量時間)、形態及其包裝情況、體積、重量、尺寸、包裝體表面劑量率和包裝體表面污染測量數據等。
(二)送貯準備
產生放射性廢源的單位應按照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送貯要求,對放射性廢源進行分類收集和合格包裝。包裝后體積不超過40升(直徑不超過35cm,高度不超過40cm)。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盡量減少廢物的產生量或減少體積。放射性廢物在裝入指定的標準容器前,應用專用的塑料袋進行密封,含有尖角及棱角的放射性廢物,應先裝入硬紙盒或其它包裝材料中,再用專用的塑料袋進行密封,包裝后每袋體積不超過30升,重量不超過20千克。
放射性廢物(源)包裝容器表面劑量率不應超過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別為:α〈0.04Bq/cm2,β〈0.4Bq/cm2。
嚴禁將放射性廢物混裝到其他廢物中,也不得將其他廢物混入放射性廢物中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貯存。
收貯單位對包裝后的廢物(源)按送貯申請進行查驗,對查驗不合格的廢物(源)有權拒絕接收。
(三)收裝廢物(源)
現場收貯時,送貯單位應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協助收貯單位做好放射性廢物(源)的裝箱和裝車工作。必要時,須配合收貯單位做好放射性廢物(源)的入庫工作。
五、送貯、回收備案
廢放射源送貯、回收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送貯單位須到原發證的環保部門備案,并提交《廢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表》(見附表4)。
六、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
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托運人應報省級環保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輻射監測備案表》(見附表5);
2.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復印件;
3.輻射監測報告。
備案后省級環保部門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途經地和抵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七、網上申報
1.廢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
廢放射源回收(收貯)應在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備案的,還應在“江蘇省環保廳行政權力陽光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報。
地方環保部門受省廳委托負責審批的,按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2.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
在“江蘇省環保廳行政權力陽光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報。
八、辦理時限
廢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及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辦理時限按“江蘇政務服務網”公布的承諾辦結時限執行。
附表1:《放射性廢物(源)送貯申請》(略)
附表2:《放射性廢物(源)送貯協議》(略)
附表3:《放射性廢物(源)送貯清單》(略)
附表4:《廢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表》(略)
附表5:《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輻射監測備案表》(略)
附件1:《廢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材料清單》(略)
附件2:《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備案材料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