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8〕7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懸掛“光榮之家”匾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做好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列支相關經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對象準確、檔案齊全。各地將懸掛“光榮之家”匾牌任務落實情況及時報送省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19日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
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72號),做好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光榮之家”匾牌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設計和規范的樣式,落款為江蘇省人民政府。“光榮之家”匾牌由省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條 “光榮之家”匾牌懸掛對象為戶籍在江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
主動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三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對于非持證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請懸掛“光榮之家”匾牌。
同時符合兩個以上懸掛“光榮之家”匾牌條件的家庭,只懸掛一塊“光榮之家”匾牌。
第四條 省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督促,對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條 設區市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懸掛對象數據匯總上報等工作,做好統籌協調和檢查督促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懸掛對象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會同當地兵役機關組織落實 “光榮之家”匾牌具體懸掛工作。
第七條 懸掛、更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原則上于每年八一建軍節或春節前進行。集中懸掛或更換“光榮之家”匾牌時,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應舉行懸掛儀式,安排專人負責安裝懸掛。懸掛儀式應簡樸、莊重、熱烈。
“光榮之家”匾牌的懸掛位置應尊重懸掛對象的意愿,一般懸掛在其大門適當位置,保證醒目、協調、莊嚴、得體。因建筑結構、材質等因素不適合懸掛的,可在客廳醒目位置擺放。
第八條 對已經懸掛縣(市、區)黨委、政府制發的“光榮人家”匾牌的家庭,原則上繼續保留。需要更換的家庭于每年5月1日前,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退役軍人服務管理機構申領,由縣(市、區)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后準予換發。設區市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應于當年6月1日前匯總上報“光榮之家”匾牌統計表。省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每年7月1日前將“光榮之家”匾牌發至各地,各縣(市、區)在八一建軍節之前換發、懸掛到位。
尚未懸掛 “光榮人家”匾牌的家庭,參照上述換發程序直接發放“光榮之家”匾牌;不屬于第三條所列范圍,且已經懸掛 “光榮人家”匾牌的家庭,不再換發“光榮之家”匾牌。
第九條 主動為每年新入伍軍人(含入院校就讀的有軍籍學員,下同)家庭懸掛“光榮之家”匾牌。每年新兵入伍(學)后,入伍地縣(市、區)兵役機關應在當年10月1日前,將人員信息提供給本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由縣(市、區)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后準予發放。設區市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應于當年11月1日前匯總上報“光榮之家”匾牌統計表。省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每年12月1日前將 “光榮之家”匾牌發至各地,各縣(市、區)在春節之前發放、懸掛到位。
主動為新評定的持證“三屬”家庭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在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評定后,由縣(市、區)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及時組織發放、懸掛。
第十條 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對象的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改變,或發生匾牌老化破損等情形,可參照第八條規定申請更換“光榮之家”匾牌。
現役軍人退出現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繼續懸掛“光榮之家”匾牌。
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家庭的“三屬”或退役軍人去世后,其家庭可繼續懸掛“光榮之家”匾牌,但不再更換。
第十一條 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之家”匾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市、區)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
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后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市、區)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之家”匾牌。
第十二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讓“三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及時了解“光榮之家”匾牌發放要求和程序,努力在全社會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的濃厚氛圍。
第十三條 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列入全國和省級雙擁模范城(縣、區)創建考評內容,作為創建雙擁模范城(縣、區)的重要條件。
第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建檔立卡制度,把相關信息和數據及時錄入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各地應結合懸掛“光榮之家”匾牌工作和本地實際,視情開展送年畫春聯、走訪慰問和為立功現役軍人家庭送立功喜報等活動。
第十六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家庭。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光榮之家”匾牌申領表
2.江蘇省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光榮之家”匾牌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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