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8〕12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別是實施貧困家庭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以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全面推進,受助兒童人數不斷增加,救助范圍持續擴大,殘疾兒童康復狀況顯著改善。但同時,康復救助標準偏低、康復機構專業化水平不高、專業人才短缺等問題也制約著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健康發展。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的目標定位,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創新舉措、提升能力、加大投入,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使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繼續走在全國前列。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對接,著力形成政策疊加效應,確保每名殘疾兒童都能得到基本康復服務。
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立足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著眼長遠,引導形成合理預期,科學制定康復救助標準,努力滿足殘疾兒童的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規范有序、分類保障。建立便民高效、公開公正、安全優質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運行機制,依據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和家庭情況,分類為殘疾兒童提供科學有效的康復服務。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切實履行政府“保基本”責任,在加大有效投入的同時,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三)工作目標。到2020年,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以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免費服務為基礎,基本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為補充,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內容進一步拓展,服務標準明顯提高,服務設施更加完善,服務質量和殘疾兒童家庭滿意率顯著提升,殘疾兒童及其家庭獲得感和幸福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本省戶籍有康復需求和康復意愿,并經專業醫療機構評估認定有康復訓練適應指征的0-6周歲殘疾兒童;7-14周歲肢體殘疾、孤獨癥兒童;經專業醫療機構評估,人工耳蝸手術救助年齡可放寬到7-14周歲。有條件的地區可放寬救助對象范圍。
(二)救助內容。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基本康復訓練;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配發基本型人工耳蝸,提供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后基本康復訓練。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展救助內容。
(三)救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機構由縣級以上殘聯組織會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
(四)救助標準。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救助對象數量、殘疾兒童類別等確定和公布,并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實施動態調整。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標準提高20%-30%,經濟困難家庭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地制定。
(五)救助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省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六)救助程序。
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審核:縣級殘聯組織會同相關部門審核,錄入信息。
救助:殘疾兒童到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相應服務。對有轉介需求的殘疾兒童,按規定做好異地康復轉介工作,及時給予救助。
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各級殘聯組織要做好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訓練質量的評估,將結果報送同級相關部門,作為對康復救助機構綜合考核的重要參考。各級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銜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二)加強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殘疾兒童情況,完善公益性康復機構設置規劃,強化康復機構規范化建設,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與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各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大力引進和培養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健全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才考試和資格認證制度,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完善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定期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員素質。做好殘疾人專職委員、家庭醫生、殘疾兒童監護人的培訓工作,推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向社區和家庭延伸。統籌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功能建設,增強康復救助服務能力。支持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創建滿足殘疾兒童康復需要的融合教育資源中心。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建設、運行所需經費,通過財政預算、政府購買服務、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三)加強綜合監管。各級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主動商同級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組織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健全定期檢查、綜合考核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套取救助資金等違法違規問題應嚴肅查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做好政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有效提高社會知曉度。廣泛宣傳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殘疾兒童的良好氛圍。
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省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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