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8〕14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文廣新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近幾年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廳對《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2〕25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文化廳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財政與文化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原則,劃分管理職責,在項目申報、執行、監督、評價各個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
第六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省文化廳共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省級預算執行,做好專項資金撥付工作;
(三)對省文化廳擬定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文化廳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研究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二)負責專項資金評審標準的制定,做好專項資金有關項目的評審,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三)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實施,做好項目的信息公開工作;
(四)負責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縣(市)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配合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二)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按《預算法》、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等相關要求撥付資金,負責收回未按規定使用或者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
(三)配合同級文化部門做好項目執行監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文化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情況,組織做好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和審核工作,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
(二)負責上報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配合同級財政部門收回未按規定使用或者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
(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項目執行監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個人的補助,以及經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批準的其他項目補助。主要包括:
(一)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用于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調查研究、記錄建檔、資料與實物的征集保存,以及項目的保護、搶救、傳承等工作;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理論研究、成果出版、宣傳交流、展示推廣、民俗活動等。
(二)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用于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傳播等工作和活動,每位傳承人每年補助0.8萬元。
(三)重點工作和重大工程補助。用于補助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廳)、省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傳統工藝振興計劃、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人員培訓以及重大宣傳展示活動等。
(四)省文化廳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經費申請、編制績效目標,報送至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經各市、縣(市)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上報省文化廳。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傳統工藝振興計劃補助經費、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補助經費、重大宣傳展示活動補助經費等,由各設區市、省管縣(市)文化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單位作為資金申報單位提出經費申請,報送省文化廳。
第十二條 省文化廳組織專家對本年度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共同確定專項資金補助額度,并聯合行文下達各市、縣(市)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及省直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會同同級文化部門及時將經費撥付到項目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挪用,確保??顚S?。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項目績效目標等組織預算執行。
預算執行過程中,地方各級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力保項目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后,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對照績效目標對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提交給各設區市、省管縣(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省管縣(市)文化主管部門將本地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匯總后形成績效評價書面報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省直有關單位將績效評價報告直接報送至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下達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更用途的,應由設區市、省管縣(市)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批準。
第十七條 使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 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項目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后90日內予以收回并統籌使用。
第二十條 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將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對重大項目及活動,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可組織專項檢查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單位采取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追回已撥資金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動用專項資金購置與項目無關的固定資產的;
(五)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六)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違規使用專項資金,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專項資金的單位,三年內取消項目單位申報本專項資金資格,并將不良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接受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的個人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于與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的,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可視其情形,做出核減補助金額、停撥補助經費或收回已撥經費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20日施行。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廳《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2〕25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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