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8〕15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衛生計生委:
為深化醫療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大力促進“健康江蘇”建設,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7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54號)等文件精神,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制訂了《民辦醫療機構省級資金獎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民辦醫療機構省級獎補資金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衛生計生委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
民辦醫療機構省級資金獎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醫療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大力促進“健康江蘇”建設,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7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5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民辦醫療機構,是指由社會資本依法獨立舉辦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省級財政設立鼓勵社會辦醫獎補專項資金,對民辦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建設給予獎勵性補助。鼓勵市縣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民辦醫療機構給予扶持。
第四條 省級財政對民辦醫療機構的資金獎補遵循以收定支、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等原則。
第五條 各地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54號)等文件關于支持民辦醫療機構建設和發展的規定,有序放寬民辦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凡符合準入條件和資質的,不得以任何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理由予以辦醫限制。對民辦醫療機構購置大型醫用設備,應放寬規劃預留空間,不得將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其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前置條件。
第二章 扶持對象、項目、標準及程序
第六條 凡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達到二級及以上醫院資質、執業滿兩年且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2年內未有處罰記錄(指資金分配年度之前2年,下同)且2年內未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的民辦醫療機構,可以結合具體項目申請資金扶持。
第七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獎補范圍包括:
(一)臨床重點專科建設。
(二)重點醫學實驗室建設。
(三)醫學人才培養。
(四)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診療設備購置。
第八條 民辦醫療機構提交補助申請時,應同時提供上一年度本單位用于購置醫用設備的投入情況,以及能反映本單位醫學學科、臨床專科水平、門急診和住院人次數等相關材料,作為省級財政補助的相關依據。
第九條 省對確認給予補助的民辦醫療機構,按基本補助標準給予補助。二、三級民辦醫療機構基本補助標準分別為最高每家50萬元、150萬元。對醫學學科、臨床專科水平較高,且享受到省以上衛生計生部門重點學科或臨床重點??平ㄔO補助以及領軍人才專項補助的民辦醫療機構,可適當提高補助總額,每家最高補助標準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條 省衛生計生部門、省財政部門于每年2月底以前,印發民辦醫療機構可以申請省補助的通知,并明確申報程序及相關要求。
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補助申請,經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加蓋部門公章,按現行衛生計生管理體制于每年3月底之前逐級上報省衛生計生委。省衛生計生委初審后,報省財政廳復核。根據審核結果,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共同研究補助方案,并于5月底以前把資金下達當地衛生計生部門、財政部門。
對申報、審核、補助程序有專門規定的項目,工作程序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民營醫療機構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其它政府指令性任務,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政府補償政策和補償標準。
省級財政對臨床重點??平ㄔO、重點醫學實驗室建設、醫學人才培養等項目的補助,民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相同政策,實行統一申報、統一評審、統一補助。
第三章 資金管理及監督
第十二條 研究對民辦醫療機構補助時,省級衛生計生、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等級、服務數量、學科水平、投入資金等要素,進行綜合評價比較后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屬填補區域醫療衛生服務空白的,或者屬社會急需且建成后診療數量相對較大的項目,或者承擔公共衛生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政府指令性任務成績較為顯著的,或者是兩年內未享受過補助的,優先安排補助。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精神病醫院、兒童醫院、傳染病醫院等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財政對民辦醫療機構獎補資金指標后,應按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下達、撥付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對民辦醫療機構的補助情況,在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的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民辦醫療機構申報信息不真實,騙取獎補資金的,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撥付并追回已撥付的獎補資金,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接受其扶持申請。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核、申報和資金管理、分配過程中,有違紀違法或者存在瀆職行為的,一經發現,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辦醫療機構省級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社〔2014〕266號)同時廢止。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民辦醫療機構省級資金獎補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8〕15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