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fā)〔2018〕84號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貫徹〈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30日
江蘇省貫徹《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
工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guī)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1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內技術的出口活動,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審查。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江蘇省內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yè)、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第四條 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林業(yè)局、省知識產權局根據職責分別負責相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工作,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指導、協調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
第二章 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
第五條 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后,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分別對該技術出口項目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批準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
第六條 省商務廳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相關材料轉至省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省商務廳轉交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相關專業(yè)機構對擬轉讓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意見書,反饋至省商務廳,同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擬對外轉讓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涉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tài)、權利續(xù)存期等;
(二)所涉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的真實性和申請人對其處分的合法性、合理性等;
(三)所涉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與技術出口項目的相關性;
(四)所涉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是否涉及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
(五)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國際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六)相關協議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知識產權條款;
(七)對我國在重點產業(yè)、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知識產權布局的影響;
(八)對我國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等國家安全的影響;
(九)其他應當審查的知識產權事項。
第八條 書面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查概況,包括知識產權審查的程序、范圍、時間等;
(二)審查依據,即實施審查所依據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國際規(guī)則等;
(三)審查結果,即所涉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審查過程中發(fā)現的客觀問題和存在風險等;
(四)審查意見,即對審查結果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和風險是否影響批準技術出口提出意見。
第九條 省商務廳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并依據省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章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
第十條 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后,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分別對該技術出口項目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批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相關材料轉至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限制出口技術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反饋至省商務廳。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組織開展的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限制出口技術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并有利于促進外貿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國產業(yè)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發(fā)展;
(三)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四)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五)相關協議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知識產權條款。
第十三條 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的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限制出口技術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擁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真實性和對其處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所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技術出口項目的相關性;
(三)是否危及國家安全特別是信息安全,是否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四)是否符合我國軟件技術發(fā)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進步;
(五)是否符合我國軟件產業(yè)技術政策,并能帶動大型和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濟技術合作。
第十四條 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省商務廳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部。經審查不得轉讓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將不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
第十五條 江蘇省內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轉讓農業(yè)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yè)部分)》等有關規(guī)定,報農業(yè)農村部審查。
第十六條 江蘇省內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轉讓林業(yè)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等有關規(guī)定,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審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中,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yè)秘密,不得擅自對外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操縱審查結果,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將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相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九條 對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批準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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