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8〕3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蘇發〔2016〕42號),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省政府決定公布《企業投資項目省級部門不再審批事項清單(第二批)》,取消25項行政權力事項,下放9項行政權力事項,委托設區市或縣(市、區)實施行政權力事項28項,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法規調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關法規條款后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管理層級的行政權力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事項,要及時停止審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組以新的名義、條目進行變相審批。對下放管理層級的事項,要抓緊完成工作銜接,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委托實施審批的事項,委托機關不得截留審批環節,確保委托事項的受理、審查、許可、發證等所有審批環節委托到位。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市、縣(市、區)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地要對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依法規范行使,落實監管責任,確保行政權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業投資項目省級部門不再審批事項清單(第二批)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附件
企業投資項目省級部門不再審批事項清單(第二批)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相關免責情形 | 相關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股權投資企業備案 | 省發展改革委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 | 取消 | |||
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省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節能評估審查是否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的復函》、《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6〕117號) | 設區市(含所轄縣、市、區)及南京江北新區核準、備案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事項分別委托設區市、南京江北新區發展改革委或法定機關辦理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3 | 企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核準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委托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企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招標的核準”子項 |
4 | 麻黃、甘草收購許可證核發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 | 委托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5 |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7號)、《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財政部關于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公告》(2014年第80號) | 取消 | |||
6 |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財政部關于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公告》(2014年第80號) | 取消 | |||
7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 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
8 | 享受國務院特貼高技能人才評選審核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關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4號) | 取消 | |||
9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設置審批,不含輻射建設項目)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將南京市轄區內的火電站、熱電站、煉鋼煉鐵、有色冶煉、國家高速公路、汽車、大型主題公園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下放至南京市環保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子項 |
10 | 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原國家環保局令第18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環保部令第18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 1.銷售、使用Ⅲ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非醫療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建設及其退役; 2.22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
3.編制環評報告表的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的冶煉及廢渣再利用、廣播電臺、差轉臺、電視塔臺、衛星地球上行站、雷達。
以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下放至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子項 |
11 | 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環保部令第3號) | 轄區內銷售、使用Ⅲ、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Ⅱ、Ⅲ類射線裝置;非醫用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和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12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 轄區內銷售、使用Ⅲ、Ⅳ、Ⅴ類放射源; 非醫用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和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審批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審批與備案“子項 |
13 | 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轉移備案和注銷確認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環保部令第3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 轄區內同位素跨省轉移備案和注銷確認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審批與備案”子項 |
14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備案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環保部令第3號) | 轄區內銷售、使用Ⅲ、Ⅳ、Ⅴ類放射源的轉讓備案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1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
16 | 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核準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取消 | 屬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類企業資質核準”子項 | ||
17 |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 | 省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5號) | 委托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18 | 蠶品種審定 | 省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取消 | 轉由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 ||
19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 | 除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審查和在省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
20 | 取水許可及排污口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水資源管理條例》 | 除取用深層地下水(含地熱水和礦泉水)、由省宏觀經濟主管部門立項、涉及跨設區市或者影響區域跨設區市的取水許可外,其他項目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
2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省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1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13〕149號) | 除中央立項由省級審批以及省級立項跨設區市的生產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
22 | 河道(除長江)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從事相關活動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屬于“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圍內從事有關活動審批”子項 |
23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收費許可備案 | 省文化廳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 取消 | |||
24 |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省文化廳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發布,第666號予以修改)、《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 | 委托設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25 | 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審查 | 省文化廳 | 《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4號) | 取消 | 列入專項資金清單 | ||
26 | 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的許可 | 省文化廳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 | 委托設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許可”子項 |
27 |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 省衛生計生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除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外,委托設區市衛生計生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28 | 企業集團登記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 | 取消 | 屬于“企業登記”子項,并入企業登記 | ||
29 | 內資企業登記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 | 所有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登記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原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下放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下放事項承接機關不承擔因審批產生的相關責任 | 下放事項承接機關及其許可工作人員承擔因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原審批機關截留下放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流程的,原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因審批產生的所有責任 | 屬于“企業登記”子項 |
30 | 新建企業籌建登記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 | 取消 | 屬于“企業登記”子項,并入企業登記 | ||
31 | 合同格式條款的備案 | 省工商局 | 《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0號) | 取消 | |||
32 | 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抽查檢驗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取消 | 列入“雙隨機抽查事項” | ||
33 | 對抽檢不合格商品予以處罰后的公示 | 省工商局 |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1號)
| 取消 | 列入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 ||
34 | 廣告監管的公告 | 省工商局 | 《江蘇省廣告條例》 | 取消 | 列入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 ||
35 | 對核準登記后一年以上未開展正常廣告經營業務的廣告經營單位責令其辦理廣告經營注銷手續 | 省工商局 |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 | 取消 | |||
36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省質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 委托設區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37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 | 省質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 | 取消 | |||
38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省質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 委托設區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39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核發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核發、經營和出口審批”子項 |
40 | 科研教學單位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審批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購買審批”子項 |
41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準品、對照品購買審批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購買審批”子項 |
42 | 發放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43 |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備案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44 | 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45 | 導游證核發 | 省旅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 委托設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導游證、領隊證核發”子項 |
46 | 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的許可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委托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47 | 捕撈許可證年審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19號) | 委托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捕撈許可證核發”子項 |
48 | 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審批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5號) | 委托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49 |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許可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 | 取消 | 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捕捉、馴養、出售、運輸等許可”子項 | ||
50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審批 | 省民防局 |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6〕117號) | 委托設區市人民防空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51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運輸審批 | 省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 取消 | |||
52 |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加收滯納金 | 省林業局 |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取消 | |||
53 | 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 | 省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取消 | |||
54 | 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業務審批 | 省金融辦 |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03號) | 取消 | 屬于“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審批”子項 | ||
55 | 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 | 省金融辦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 | 縣(市、區)信用再擔保公司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的變更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融資性再擔?!弊禹?/span> |
56 | 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 | 省金融辦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 | 縣(市、區)信用再擔保公司持有5%(包含5%)以上股權股東變更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融資性再擔?!弊禹?/span> |
57 | 變更公司及分公司營業住所 | 省金融辦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 | 縣(市、區)信用再擔保公司、省直信用再擔保公司分支機構、市縣信用再擔保公司分支機構變更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屬于“融資性再擔?!弊禹?/span> |
58 | 交易場所(不含“交易所”字樣)審批 | 省金融辦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江蘇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蘇金融辦發〔2015〕36號) | 農村產權交易場所審批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托機關截留委托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托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
59 | 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個人出賣、轉讓檔案審批 | 省檔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取消 | |||
60 | 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查 | 省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取消 | |||
61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 省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取消 | |||
62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審批 | 省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