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9〕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等要求,省有關部門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了梳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修改《省政府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16〕15號),刪去第三部分“申領程序”第(一)項“實行自愿申請”中的“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提交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二、修改《江蘇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3〕179號),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辦理時應當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關系證明”修改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核驗監護人的身份”。
三、修改《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蘇政辦發〔2015〕101號),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并且如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戶籍身份、婚姻狀況、收入財產、家庭重大支出、困難情形等情況證明,公安、消防、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廢止《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行政復議時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4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省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蘇政發〔2019〕6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