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19〕6號
各設區市水利(務)局,廳直各有關單位,省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擴大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19年10月22日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管理,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保障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蘇政發〔2018〕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在建設全過程中的履約考核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蘇省水利廳(以下簡稱省水利廳)對參加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從業單位在建設全過程中的履行合同情況進行動態記錄,實行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評定、應用等管理。
第四條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履約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廳基本建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設區市(以下簡稱市)水利(務)局協助省水利廳開展履約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設行業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履約考核信用檔案管理
第五條 信用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從業單位和人員基本情況;
(二)從業單位履約考核記錄;
(三)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獎勵、表彰記錄;
(四)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者通報、被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失信記錄;
(五)“信用中國”或“信用江蘇”等信用管理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
第六條 信用檔案中的基本情況由從業單位在《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自主填報。從業單位對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 省水利廳在從業單位填報或者更新基本情況時,可要求從業單位提交所填報內容的主要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校驗。從業單位在《系統》中錄入的信息存在虛假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依據《江蘇省水利廳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水規〔2014〕3號,以下簡稱《失信懲戒辦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八條 從業單位應當在購買招標文件前建立信用檔案。采用直接發包的項目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建立信用檔案。
第九條 參加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平臺進行投標報名。
第十條 招標人在評標前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聯合懲戒行為記錄,并按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及時報省水利廳記入投標人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各市水利(務)局應當將從業單位參與本區域內重點水利工程的獎勵、處罰等信息,以及從其他有關部門采集的獎勵、處罰等信息及時報省水利廳,并記入從業單位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省水利廳每年將履約考核等相關信息記入從業單位信用檔案。
第三章 履約考核信用等次評價
第十三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次分為“優”“良”“中”“差”。以項目的中標合同為考核單元,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等次依據考核評分按照如下標準確定:
(一)評分在90分及以上的,評為優等次;
(二)評分在80分及以上,小于90分的,評為良等次;
(三)評分在60分及以上,小于80分的,評為中等次;
(四)評分在60分以下的,評為差等次。
第十四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次評價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評分由項目法人評分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評分組成,分值分別為50、50分。其中:省、市兩級監管的項目,省、市評分值分別為20、30分;省直管項目由省水利廳或其委托的機構評分,計50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季度履約考核評分工作,并將評分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市水利(務)局;市水利(務)局在10個工作日內考評后匯總上報省水利廳。省水利廳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評分結果直接報送省水利廳。
水利工程建設工期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工期進行考核。項目法人應將調整工期及時報省水利廳、市水利(務)局備案。
第十六條 省水利廳、市水利(務)局對項目法人報送的評分結果應結合該季度開展的各類監督檢查、稽察審計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發現項目法人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應當要求項目法人重新組織考核。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履約考核賦分內部工作規則,賦分結果應經集體決策,并存檔備查。具體賦分標準可按照《系統》中的《履約考核參數表》,也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細化。
第十八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次由省水利廳在《江蘇水利網》上定期公示并公布。
第四章 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九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D”“E”七個等級。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評審工作在四個季度履約考核基礎上開展,每年度開展一次。
第二十條 省水利廳組織廳有關部門和單位集體評審履約考核信用等級,并邀請省紀委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參加,評審結果在網上公示和公布。履約考核信用等級在從業單位的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一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一)從業單位年度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結果;
(二)國家和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稽察、監察、審計等情況;
(三)經調查核實的社會輿論和群眾來信來訪情況;
(四)省水利廳公布的獎懲情況,市政府及以上有關部門涉水事務獎懲情況;
(五)“信用中國”和“信用江蘇”公布情況;
(六)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履約考核記錄5個及以下的,獲得3個及以上優為AA級;1個及以上優為A級;無優為B級。
(二)履約考核記錄大于5個小于等于10個的,優的比例100%為AAA級、70%及以上為AA級、40%及以上為A級、40%以下為B級。
(三)履約考核記錄大于10個的,優的比例90%及以上為AAA級、60%及以上為AA級、30%及以上為A級、30%以下為B級。
根據本條前款,履約考核記錄每出現1個中下降1個等級,每出現1個差下降2個等級。無差的最低降到D級,有差的最低降到E級。
第二十三條 從業單位在履約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E級:
(一)在兩個不同項目均出現一次履約考核等次為差的;
(二)在一個項目出現兩次履約考核等次為差的;
(三)根據《失信懲戒辦法》規定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在履約合同中發生重大、特大質量事故的,或者發生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五)在其他省或者其他行業被公布或者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處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信用等級的應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水利廳將履約考核信用等級作為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標投標、評優評獎的重要依據,對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履約考核信用等級作為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對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信用等級分值,在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賦分為4分(百分制,下同)。
(一)履約考核信用等級為AAA級的,賦分值為4分;AA為3.5分;A為3分;B為2.5分;C為2.0分;D為1.5分。
(二)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評為E級的從業單位,省水利廳依據《失信懲戒辦法》進行失信懲戒處理。
信用等級賦分值在信用等級公布時同時公布。
第二十六條 進入本省水利建設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在本省上一年度無履約考核信用等級的,投標時其信用等級賦分值取上一年度本省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賦分的平均值,由省水利廳在履約考核信用等級結果公布時明確。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在履約考核信用等級評價期內,具備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級賦分值可進行調整(同一單位因同一工程同時獲得兩項及以上榮譽的,僅取其最高賦分值)。
(一)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水利類)、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水利類),每一個獲獎項目賦分值上調0.3分;
(二)獲得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優質工程、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文明工地、江蘇省設區市政府及以上等級水利工程建設(含防汛搶險)表彰的,每一個獲獎項目賦分值上調0.2分。
依照前款,各獎項可根據評選周期確定賦分值上調年限,累計最多不超過3年應用期。賦分值上調累計最多0.5分,最終賦分值不超過4分。
第二十八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級及其賦分值實行動態管理,省水利廳經查驗實際履約情況與履約考核信用等次或者等級不符的,省水利廳依據本辦法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級及其賦分值結果由省水利廳在《江蘇水利網》上進行公示后公布。從業單位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附具項目法人和市水利局簽署的意見)。省水利廳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變更決定,并通知從業單位。
第三十條 履約考核信用等級的應用期為每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不含當日),至次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一條 在水利施工招投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評標階段對施工單位進行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賦分值。
(一)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賦分值為1分,二級為0.8分,三級為0.5分。
(二)非本省評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信用等級應用期間內,從業單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失信懲戒辦法》規定進行失信行為處罰的,對于一般失信行為,信用等級降一級,直至E級;對于較重失信行為,原信用等級高于D級的降為D級,原信用等級為D級的降為E級;對于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一律降為E級。
信用修復按照《失信懲戒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等級的要求,承擔省重點水利工程的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至少在C級及以上。
未納入履約考核類型的從業單位可不作此要求,從業單位考核類型由省水利廳在信用等級結果公布時明確。
第三十四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時,按聯合體中較低的從業單位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 企業資質管理中信用等級按以下規定應用:
(一)企業資質申報、動態核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或者有實名舉報并經調查核實,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在申報資質不予通過或者取消已批準資質的同時,將其信用等級降為D級,情節嚴重的降至E級。
(二)企業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級評定中為C以下的或近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中有一個以上差等次的,不得申請晉升資質。
(三)對于拒不配合資質動態核查或專項檢查的從業單位,將其信用等級降一級,情節嚴重的降至D級。
(四)信用等級為C級以下的從業單位為資質動態核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及以下等級的從業單位,應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資質所有材料報送省水利廳復核,復核結論為資質不合格的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水利廳將建議由資質許可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申報評優評獎的項目履約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進行評優評獎。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三十七條 信用等級評審過程中,從業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從事違紀違規活動的,一經查實,將其記錄在信用檔案內,并視其情節輕重進行信用等級降級處理和失信行為公示。
第三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審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嚴格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反,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參加評審的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23日起施行。《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蘇水規〔2017〕1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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