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19〕2號
各設區市水利(務)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水利(務)局,廳直各有關單位,省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
《江蘇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消防設施專項驗收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19年3月20日
江蘇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消防設施專項驗收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消防設施專項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依據水利和消防行業驗收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江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特點,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消防設施應按照建設項目批復的內容和標準實施完成。
第三條 水利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實施消防設施時應嚴格執行消防行業標準。
第四條 消防設施專項驗收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管理規定,結合項目特點,按照本指導意見實行分類建設管理和專項驗收。
第五條 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消防規定》),屬《消防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其建設管理和專項驗收嚴格按照《消防規定》執行。
第六條 《消防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外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規定,按照是否取得施工許可進行分類管理,具體為:
需要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按照《消防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向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可以將消防設施(僅有消防設備采購的除外)作為一個分部工程納入整體項目進行建設管理。
第二章 消防設施分部工程建設管理
第七條 各參建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設單位
1. 按照批復的消防設施內容和標準組織實施;
2. 根據工程實際需要,聘請消防專業技術人員;
3. 委托開展第三方檢測,并明確檢測內容和要求,其中大中型泵站和辦公樓、檔案樓、倉庫等對消防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開工前簽訂檢測合同,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
4. 將消防設施一并委托監理;
5. 組織參建單位開展消防設施質量檢驗、評定;
6. 組織消防設施分部工程驗收。
(二)設計單位
1. 根據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2. 開展消防設施設計交底和現場設計服務工作;
3. 參加消防設施分部工程驗收。
(三)監理單位
1.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2. 根據合同或工作需要,配備或聘請消防專業人員;
3. 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
4. 參加消防設施分部工程驗收。
(四)施工單位
1. 按照批復的消防設計和消防技術標準組織消防設施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2. 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3. 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4. 配合和參加消防設施分部工程驗收。
第八條 消防設施質量管理應當執行相關行業標準,對于缺乏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的消防設施建設內容,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建單位制定相應的檢驗與評定方法,并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第九條 消防設施分部工程驗收前,按規定開展施工單位自評、監理單位復評、項目法人確認的質量評定工作,并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第十條 組織消防設施分部工程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質量監督報告中質量核定內容應包含消防設施分部工程。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消防設施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消防設施專項驗收按照本意見執行,消防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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