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9〕9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戶籍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推進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努力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關于督促落實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抓好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工作,突出?;?、保重點推進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保障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引領,問題導向。緊盯目標要求,立足本地實際,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堅持積極穩妥,存量優先。突出重點人群,著力抓好已經在城鎮就業、進城時間長等存量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工作,有序引導增量,讓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應落盡落。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落戶意愿,宜城則城、宜鄉則鄉,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不得強迫辦理落戶,堅決防止“被落戶”。
——堅持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持續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社保、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工作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落實放寬城市落戶條件,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深入推進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深化“人錢掛鉤”“人地掛鉤”等配套政策。到2020年,努力實現800萬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比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
二、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四)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和建制鎮全面取消落戶限制。在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城市全面取消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全面放開對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及技術工人的落戶限制。對參軍進入城市人口,有能力在城市穩定就業的新生代農民工,在城鎮就業居住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辦理居住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可以設定一定年限,但不得超過5年。
(六)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城市調整完善積分落戶政策。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依據,合理設置積分落戶規則,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優先解決好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落戶問題。鼓勵取消年度落戶數量限制,精減積分項目,消除學歷、年齡、專業技術、產權住房等“隱性壁壘”,解決好長期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
南京市要在取消落戶指標限制、統一積分落戶的基礎上,根據城市發展中緊缺、艱苦行業人員需求規模,積極探索實施精準化積分指標,有效解決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蘇州市要認真對照國家特大城市積分落戶政策,按照統籌配套、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的原則,立足蘇州實際,堅持分類施策,區分市轄區和縣級市等不同區域,抓緊制定全市范圍內統一的差別化積分落戶政策,引導人口在城市內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動。
(七)暢通落戶通道。落實租賃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區公共戶落戶政策,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戶,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區落戶,破除隱形門檻。實施農村籍大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學生在校期間或者畢業后,可以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入就(創)業地。統籌推進本地人口和外來人口市民化,確保本地和外地農業轉移人口適用相同的落戶條件。
(八)創新戶口遷移政策。穩步推進區域戶口通遷制度,在具備條件的都市圈率先實現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積累互認。探索實施特大城市區域間轉積分落戶,允許符合條件的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者就業創業地落戶,推動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積極推進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在城鎮落戶。
三、持續推進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
(九)全面深化居住證制度。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確保有意愿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證,將居住證持有人納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們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根據本地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居住證附加的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逐步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便捷度。
(十)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在規劃基礎上,加快義務教育學校建設步伐,有效增加學位供給。推動各地政府堅持“兩為主”原則,將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納入各地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圍。完善招生入學政策,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努力實現90%的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通過調劑各學段編制資源、探索實現備案編制管理、根據學校教師配備標準購買服務、建立教育用地儲備制度、明確縣(市、區)辦學的主體責任等多種途徑,緩解教師編制和教育用地緊張局面。
(十一)強化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加大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創業扶持力度,對有創業意愿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加強創業項目開發、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后續扶持等服務。大力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推進政府購買公共培訓服務,引導企業、培訓機構廣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統籌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就業補助資金、地方人才經費等對就業重點群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滿足各層面就業崗位對勞動者的需求。加大援企穩崗力度,有效落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幫助穩定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崗位。實施城鄉一體的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開展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常住地認定服務,擴大就業援助政策享受范圍,簡化辦事手續,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
(十二)切實維護農業轉移人口勞動保障權益。推進進城務工人員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平等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加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擴面力度,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將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研究制訂符合江蘇實際的被征地農民落實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確保到2020年實現省級統收統支的基金管理模式。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積極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優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經辦服務,推動持有居住證人口、農業轉移人口等重點人群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卡與居住證掛鉤機制,進一步完善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適時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提低作用。突出抓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有效處置勞動關系矛盾糾紛,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十三)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完善參保繳費政策,農業轉移人口依法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并享受相應待遇,靈活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不與參加養老保險捆綁,也可以參加居民醫保。對于居住證持有人選擇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按本地居民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的醫保待遇,各級財政按照本地居民同等標準給予補助,避免重復參保、重復補助。加快推進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實現基本政策、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經辦管理、定點管理、信息系統“六統一”。居民醫保政策差異較大的地區,可以釆取過渡措施,逐步統一設區市范圍內參保人員醫保待遇。
(十四)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基本醫療衛生健康服務水平。將農業轉移落戶人口納入當地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管理范圍,享有同等補助標準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屬地化原則,就近選擇家庭醫生團隊進行簽約,建立電子健康檔案,落實全程、連續健康管理服務。加強農業轉移人口職業病防治工作,強化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農業轉移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十五)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供給,穩步擴大租賃補貼保障覆蓋面,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準入標準,并及時動態調整。大力實施精準保障,重點保障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進城落戶農民住房需求。
(十六)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推進溫情社會救助改革,鼓勵引導有條件地區推進社會救助服務等常住人口均等化。實現臨時救助制度覆蓋所有常住人口,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非戶籍人口與本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申請臨時救助的權利。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規范申請條件、標準、流程和管理要求,簡化辦事手續。制定完善政策意見,解決好滯留3個月以上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安置問題,到2020年底全省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討人員安置率達到100%。
(十七)完善人口等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統計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統計調查制度,逐年發布各城市行政區常住人口及戶籍人口、行政區城鎮戶籍人口、城區戶籍人口數據,2020年底前完成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不動產登記、信用、衛生健康、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建立跨部門、跨地區人口基礎信息共享機制,打通各地區各部門數據壁壘,逐步實現人口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和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公共服務供給便利,為完善政策提供數據支撐。
四、全面深化“人地錢掛鉤”等配套政策
(十八)健全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較多的地區加大支持力度,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傾斜,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同時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向中小城市轉移落戶,更好地發揮中小城市承載作用。
(十九)健全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規定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科學有序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堅持陸海統籌、區域協調、城鄉融合,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優化土地利用計劃分配管理,在土地利用計劃分配測算指標體系中強化戶籍人口城鎮化變化率指標,落實“人地掛鉤”要求。優先保障住房特別是新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對保障性住房實行單列,對涉及蘇北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改善用地需求應保盡保。
(二十)健全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協調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尊重農民進城或者留鄉的自主選擇權,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探索開展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三權”試點,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圍繞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拓展改革試點,豐富試點內容,探索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的有效途徑。將探索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納入新一輪農村改革試驗區試驗范圍,鼓勵各地先行先試,積累試點經驗。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調查任務,同步推進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
五、切實加強組織協調
(二十一)強化政策措施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細化實化改革政策措施,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各地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考慮,抓緊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司法、醫療保障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制定教育、就業、醫療、社保、住房等基本性、精準性配套政策,完善法規,落實經費保障。
(二十二)強化監督檢查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承擔改革任務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舉措落地生根。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檢測評估、指導督促,動態調整完善政策,確保政策實施效果。公安部門要如實統計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客觀反映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效,堅決防止農民“被進城”。
(二十三)強化宣傳教育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新理念、新舉措,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及時報道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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