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20〕23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省有關部門:
為加強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設立,專項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體現公益、精準施策、結果導向”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撥付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江蘇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省項目儲備庫)建設;調度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管理、項目實施管理、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監督管理、績效管理等責任。
第六條 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申報、實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并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劃,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項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態環境保護。包括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質較好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黑臭水體整治、企業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等。
(二)大氣污染防治。包括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移動源污染治理、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監測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危廢規范化處置、重金屬污染防治等。
(四)輻射污染防治。包括電磁輻射、核輻射污染防治,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
(五)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包括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調查保護、生態文明創建獎補、“兩山”實踐創建基地建設、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建設、生態文明實踐教育基地建設等。
(六)生態環境科研課題研究、重大科技專項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等(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使用管理)。
(七)生態環境部門環境監管、監測監控、執法、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生態環境國際公約履約、國際合作項目;省項目儲備庫管理等。
(八)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支持范圍:
(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
(二)以城鎮生活污水為主要處置對象的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
(三)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征地拆遷補償等與生態環境保護不直接相關的項目。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為省級統籌資金和切塊市縣資金。省級統籌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切塊市縣資金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區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情況、財力因素等。
第十條 涉企專項資金鼓勵采用貼息、風險補償、事后獎補等方式支持,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企業補助機制。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快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在預算下達60日內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
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市、縣(市),按照上年度結余結轉數額相應壓減本年度專項資金。對上年度資金未執行的市、縣(市),采用“一票否決”制度,當年度不再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季報制。各市縣每季度將當年及上年資金執行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上報同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后變更,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儲備庫管理制度,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均應納入省項目儲備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支持,確需安排的,需按照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省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申報窗口全年開放,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形成項目更替的良性循環。
第十六條 每年1月,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印發本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重點方向和申報要求。省和市縣相關部門,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
第十七條 每年4月、10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分別牽頭完成省和市縣相關部門申報項目的2次集中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項目納入省項目儲備庫,并分別印發項目儲備庫清單。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項目單位要對自身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單位申報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省和市縣相關部門,切實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對符合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的項目,市縣及省相關部門可以隨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及時做好項目審核和入庫工作。
第六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各市縣應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做好績效目標預算編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應健全監管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資金落實和使用、信息公開、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項目考核,實現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并及時上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5年,原《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15號)同時廢止。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0〕2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