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20〕4號
各設區市水利(務)局,廳屬各水利工程管理處:
為加強我省泵站工程安全運行管理,進一步規范泵站安全鑒定工作,結合本省實際,省水利廳對《江蘇省泵站安全鑒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江蘇省泵站安全鑒定管理辦法》(蘇水管〔2009〕165)同時廢止。
江蘇省水利廳
2020年11月10日
江蘇省泵站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泵站安全管理,規范泵站安全鑒定工作,保障工程安全運行,根據《泵站安全鑒定規程》(SL316-2015)和《泵站技術管理規程》(GB/T30948-2014)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水利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泵站,其他泵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泵站安全鑒定分為全面安全鑒定和專項安全鑒定。全面安全鑒定范圍應包括建筑物、機電設備、金屬結構等;專項安全鑒定范圍宜為全面安全鑒定中的一項或多項。
第四條 泵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全面安全鑒定:
(一)建成投入運行達到20~25年;
(二)全面更新改造后投入運行達到15~20年;
(三)本條前兩項規定的時間之后運行達到5~10年。
第五條 泵站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全面安全鑒定或專項安全鑒定:
(一)擬列入更新改造計劃;
(二)需要擴建增容;
(三)建筑物發生較大險情;
(四)主機組及其他主要設備狀態惡化;
(五)規劃的水情、工情發生較大變化,而影響安全運行;
(六)遭遇超標準設計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
(七)按《灌排泵站機電設備報廢標準》(SL510-2011)的規定,設備需要報廢的;
(八)有其他需要的。
第六條 省水利廳負責指導全省泵站安全鑒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泵站安全鑒定管理工作。
第七條 泵站管理單位(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負責組織所管泵站的安全鑒定工作。上級主管部門應督促鑒定組織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及時進行安全鑒定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鑒定審定單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泵站安全鑒定成果進行審定。省水利廳負責審定大型泵站、省直接管理的泵站和省指定泵站的安全鑒定報告書,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其他中型泵站的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九條 泵站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分類指標按照《泵站安全鑒定規程》(SL316-2015)中條款執行。
一類泵站:符合一類建筑物和一類設備的條件,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
二類泵站:符合二類建筑物和二類設備的條件,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建筑物和設備存在一定損壞或缺陷,經維修養護即可保證安全運行。
三類泵站:符合三類建筑物或三、四類設備的條件,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建筑物或設備存在較大的損壞,經對建筑物加固改造或對主要設備進行大修、更換元器件、更新改造后,能保證安全運行。
四類泵站:符合四類建筑物的條件,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建筑物存在嚴重安全問題,可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十條 泵站安全鑒定工作,應包括現狀調查分析、現場安全檢測、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安全類別評定、安全鑒定總結等。
(一)現狀調查分析:鑒定組織單位應在分析泵站設計、施工、更新改造、運行管理資料的基礎上開展現狀調查工作,形成《泵站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二)現場安全檢測:鑒定組織單位可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的有關單位(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開展泵站安全檢測。鑒定承擔單位對泵站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形成《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三)工程復核分析計算:鑒定承擔單位應根據對泵站工程規模、建筑物、機電設備、金屬結構等復核計算分析成果,對泵站建筑物、機電設備、金屬結構分別進行評價,并對泵站安全類別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泵站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四)安全類別評定:由鑒定審定單位或其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泵站安全鑒定審查,成立審查專家組,采取現場檢查、召開審查會議等形式,對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成果進行審查,形成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書;
(五)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鑒定審定單位審定并印發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十一條 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制訂泵站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泵站安全鑒定的申請;
(二)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泵站安全檢測和復核分析計算工作;
(三)進行工程現狀調查,編寫或委托鑒定承擔單位編寫《泵站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四)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五)配合鑒定承擔單位進行現場安全檢測和復核計算分析;
(六)配合安全鑒定專家組工作;
(七)編寫安全鑒定工作總結,進行安全鑒定資料歸檔,并長期保管;
(八)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 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受鑒定組織單位的委托,在鑒定組織單位現狀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的建議,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二)按有關規范對水工建筑物、機電設備和金屬結構等進行現場安全檢測和試驗,評價檢測部位和設備的安全狀態,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三)按有關規范進行工程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四)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工程存在主要問題、泵站安全類別鑒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等,編寫泵站安全評價報告;起草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書;
(五)按鑒定審定單位和專家的審查意見,補充進行必要的檢測、分析和計算等工作,根據工作職責修改完善安全鑒定報告成果;
(六)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三條 鑒定審定單位的職責:
(一)組建泵站安全鑒定專家組;
(二)組織專家現場安全檢查;
(三)組織召開泵站安全鑒定審查會;
(四)審查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成果;
(五)審定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書并及時印發;
(六)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四條 專家組職責:
(一)審查安全鑒定承擔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二)客觀公正、講究科學,按照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審查安全鑒定報告;必要時應進行現場重點檢查;
(三)形成安全鑒定結論,評定泵站建筑物、機電設備和金屬結構安全類別,以及泵站綜合安全類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五條 大型泵站的安全評價,應由具有水利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與泵站有關的專業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中型泵站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行業設計乙級資質或泵站有關的專業設計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鑒定承擔單位如不同時具備檢測和復核計算資質時,經鑒定組織單位同意,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檢測或復核計算工作。
鑒定承擔單位的泵站安全評價報告質量納入全省水利勘測設計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等級評定。
第十六條 泵站安全鑒定審定部門組織的專家組應由相關部門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專家組應根據泵站規模和鑒定內容確定,宜由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方面涉及的規劃、水文地質、水工、水機、電氣、金屬結構和工程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二)大型泵站安全鑒定專家組人數不應少于9名,中型泵站安全鑒定專家組人數不應少于7名,其中高級職稱人數不應少于四分之三。
(三)泵站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應少于泵站安全鑒定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四)泵站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應超過泵站安全鑒定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省水利廳建立泵站安全鑒定專家庫,并定期對專家進行考核。省水利廳負責審定的泵站安全鑒定專家組成員從安全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初統計所管轄泵站工程安全運行狀況,上報泵站安全鑒定計劃,并于年底前按年度匯總所管轄的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書。大中型泵站工程安全運行狀況統計、安全鑒定計劃和安全鑒定報告書應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十八條 泵站安全鑒定工作內容應按照《泵站安全鑒定規程》(SL316)執行,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工程復核計算、安全評價和工作總結等。
第十九條 現狀調查應進行原設計、施工、安裝、運行與技術管理、水文水情、規劃、更新改造等資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況、設計和施工、運行管理等基本情況基礎上,對工程安全狀態進行初步分析,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的建議,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現場安全檢測包括確定檢測項目、內容和方法,以泵房、主機組為檢測重點,針對建筑物、機電設備和金屬結構等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效性等,按有關規程進行檢測后,分析檢測資料,評價檢測部位和設備的安全狀態,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F場檢測主機組的抽樣檢測比例應符合《泵站安全鑒定規程》(SL316-2015)抽樣要求,項目及內容應達到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并作出相應評價,確保泵站現場安全檢測的全面性和定量定性分析的準確性。
第二十一條 工程復核計算應以泵站現狀為基礎,以最新的規劃數據、檢查觀測資料和安全檢測成果為依據,按照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區別不同情況,對泵站建筑物、機電設備、金屬結構等分別進行復核,復核內容要求應符合《泵站安全鑒定規程》(SL316-2015)要求,并根據復核計算分析成果,對泵站建筑物、機電設備、金屬結構等分別進行評價以及泵站安全類別綜合評價,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應在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基礎上,充分論證數據資料可靠性和安全檢測、復核計算方法及其結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泵站安全類別評定結果和維修加固、控制運用等處理措施建議,并編制泵站安全評價報告。其中泵站安全類別評定結果應根據《泵站安全鑒定規程》(SL316-2015)要求進行量化分析后得出。
第二十三條 經安全鑒定為二類泵站的,管理單位應編制維修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必要時進行大修。
經安全鑒定為三類泵站的,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編制除險加固實施方案和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經安全鑒定為四類泵站的,管理單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泵站主管部門應限期完成所轄三、四類泵站工程除險加固或拆除重建。在三、四類泵站未處理前,管理單位應制定和落實泵站安全應急預案,并采取限制運用措施。
第二十四條 現場安全檢測報告、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等均應附相應的承擔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泵站安全鑒定成果和泵站安全鑒定報告書等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在報送泵站除險加固或拆除重建前期工作成果時,必須同時報送泵站安全鑒定成果,否則不予立項。
第二十七條 泵站安全鑒定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工程性質,分渠道安排。公益性工程在各級財政性資金中安排專項經費解決;經營性工程可列入生產開支,計入成本核算;準公益性工程按上述渠道和比例解決。在批準除險加固或拆除重建時,可在相應工程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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