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9〕13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規范江蘇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江蘇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績效,支持我省交通事業發展,依據《預算法》《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支持公路、港航、航空、客貨運發展,以及交通科技與成果轉化、節能減排、實訓基地等事項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安排、突出重點、規范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下達專項資金;組織指導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進行財政監督。
省交通運輸廳: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根據交通運輸相關規劃,制定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建立和管理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等,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分配使用建議;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驗收,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1.公路建設方面,主要支持省內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集疏散公路、連接公路、戰備公路、撤渡建橋、道路客貨運樞紐場站、路網結構改善工程、農村公路建設等。
2.航道建設方面,主要支持我省干線航道網規劃內的干線航道建設工程等。
3.航空發展方面,主要支持民用機場項目前期工作、新增設施設備及升級改造、通用機場建設、公益性飛行服務等。
4.港口發展方面,主要支持港口公用基礎設施、港口公共支持保障基地建設和維護等。
5.客貨運發展方面,主要支持城鄉客運一體化、運輸結構調整等。
6.其他方面,主要支持交通科技與成果轉化、交通節能減排、交通院校實訓基地建設等,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交通運輸發展相關事項。
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結合專項資金總量,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各事項的額度。
第四章 項目組織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交通運輸相關發展規劃,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庫入庫項目由省交通運輸廳定期組織申報、審核、入庫,并實行滾動管理。入庫項目一般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原程序重新報批。
第七條 專項資金對納入項目庫管理、符合實施條件的項目,按一定標準給予支持。優先支持續建項目以及前期準備工作充分、開工條件具備、資金籌措規范的新上項目。原則上未入庫項目不予支持。
第五章 資金下達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進行分配。對納入省年度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的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建設、農村公路提檔升級、內河干線航道建設等,專項資金根據項目分類、工程任務量、補助標準(附后)、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用于支持航空、港口、客貨運發展以及交通科技與成果轉化、節能減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按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 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省定年度交通建設投資計劃,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交通運輸廳根據項目庫入庫項目成熟度,按程序研究選定具體支持項目,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對省交通運輸廳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意見進行審核后,按規定報省政府審定后下達。
第十條 下達至市縣的專項資金,由各地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市縣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可承接相應轉移支付的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省直單位的項目資金,按省級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六章 績效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所報計劃和預算,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切實抓好項目推進。項目支出預算一般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原程序重新報批。如發生項目變更、中止或撤銷等,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批準后,調整或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資金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要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管理,并根據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必要時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一步開展績效再評價或重點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財經法律法規,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等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30日起實施,實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原《江蘇省省級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建〔2015〕120號)、《江蘇省省級客貨運場站及路網連接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17號)、《江蘇省省級干線航道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12號)、《江蘇省省級市縣港口建設維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13號)、《江蘇省省級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7號)、《江蘇省省級航空機場發展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15號)、《江蘇省省級城鄉客運一體化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8號)、《江蘇省省級甩掛運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14號)、《關于修訂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5〕4號)、《江蘇省農村公路提檔升級工程省級引導資金獎補辦法》(蘇財規〔2015〕13號)同時廢止。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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