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9〕14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省有關部門:
為推動我省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管理,優化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我們制定了《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項目建設,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劃、政府引導、分級管理、規范運作”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職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重點評價。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職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監督檢查和驗收;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建議;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價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 圍繞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江蘇建造2025行動綱要,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綠色城區高品質集成建設,高品質綠色建筑標識項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智慧建筑、超低能耗(被動式)建筑;
(三)既有建筑規模化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合同能源管理;
(四)精益建造、數字建造、綠色建造和裝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綠色建筑綜合集成應用項目;
(五)其他有利于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列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省和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并對項目庫進行滾動管理。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以因素法為主的方式。
第八條 對市縣組織實施的項目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當年納入省級項目庫項目的數量、投資額和績效目標等。
第九條 對省級組織實施的重大基礎性、前瞻性、公益性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新型建造關鍵技術研發及應用等項目,采取項目法分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項目申報、評審。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因素法測算和項目申報評審結果,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按程序報批后下達。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應及時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有關要求,經必要程序確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對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應及時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預算、目標任務等。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上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一)項目實施內容、投資變更達到預算總投資的10%及以上;
(二)項目數量、面積減少達10%及以上;
(三)項目承擔單位變更;
(四)項目實施地點變更。
第十五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項目推進工作,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辦公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不得用于購買非生產性設備,不得用于企業管理費、人員工資津貼、獎金補助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分配專項資金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取消對所在市縣下一年度的資金支持;對項目承擔單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收回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和建筑產業現代化)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5〕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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