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20〕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設立鎮標準》《江蘇省設立街道標準》《縣鄉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江蘇省設立鎮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鎮的設立要遵循小城鎮發展規律,符合本省城鎮化發展階段特點,與基層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相匹配。
(二)設立鎮要與省、市、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應當有利于優化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促進小城鎮發展和鄉村振興。
(三)設立鎮可采取撤鄉設鎮、鄉鎮合并設鎮等方式。城中鄉(指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范圍和開發區等各類功能區所在的鄉)不改設為鎮,應逐步改設為街道。民族鄉不改設為鎮。新設立的鎮人民政府駐地不得位于限制開發區域或者禁止開發區域內。
二、具體指標
(一)撤鄉設鎮。撤鄉設鎮,是指將一個鄉撤銷,以其所轄區域設立鎮。
1﹒建成區人口和面積指標。
(1)建成區總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農村社區人口)不少于0.5萬人。
(2)建成區面積(含集中居住的新型農村社區)一般不小于2平方千米。
(3)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為居民委員會。
2﹒經濟發展指標。
(1)地區生產總值或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保持較快增長,總體規模或均量指標在所在縣(市、區)現有鄉中處于領先水平,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人均值較高的鄉。
(2)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保持較快增長,總體規模或均量指標在所在縣(市、區)現有鄉中處于領先水平,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人均值較高的鄉。
(3)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不低于80%。
3﹒公共服務指標。
(1)為民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
(2)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符合每百戶30平方米標準的比例達到100%。
(3)每1萬左右常住人口有1個幼兒園,每1萬至2萬常住人口有1個完全小學,每2萬至4萬常住人口有1個初級中學。
(4)有1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
(5)有1個文體活動中心。
(6)有1個文體活動廣場,體育項目不少于5項。
(7)有1個以農村敬老院為基礎的養老服務中心。
(8)有1個殘疾人之家。
(9)有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
(10)有1個綜治中心、1個派出所。
4﹒基礎設施指標。
(1)鎮村公交實現全覆蓋。
(2)自來水供應基本上實現通村達戶,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有污水處理設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處理設施。
(4)有生活垃圾中轉站。
(5)光纖寬帶、有線電視入戶,家庭寬帶達到1Gbps接入能力,實現4G移動通信網絡全覆蓋。
(6)有郵政營業場所,提供郵件寄送服務。
(7)建成區合理設置公共廁所。
(8)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對鄉鎮公共空間進行綠化,鎮區環境優良。
省際邊界地區或者區位條件獨特,具有重要地位或者歷史文化方面具有鮮明特色的鄉,設鎮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二)鄉鎮合并設鎮。鄉鎮合并設鎮,是指鄉與鄉、鄉與鎮、鎮與鎮合并后設立鎮。
1﹒重點鎮和經濟發達鎮。以全國重點鎮、省重點中心鎮、經濟發達鎮為重點,穩步推進鄉鎮合并。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合并后新設立的鎮,常住人口一般分別在10萬人、8萬人、6萬人以上,鎮域面積一般在150平方千米左右,最大一般不超過200平方千米,并以全國重點鎮、省重點中心鎮、經濟發達鎮為主鎮區。
2﹒一般鎮。鄉鎮合并后新設立的鎮,常住人口一般在6萬人以上,鎮域面積一般在100平方千米左右。
三、其他
本標準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設立街道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街道的設置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律,有利于理順城市基層行政管理體制,有利于加強基層社會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有利于增強行政服務效能。
(二)設立街道應綜合考慮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功能分區、面積人口規模、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確保規模適度、布局合理。
(三)城中鄉鎮(包含不設區的市和區人民政府駐地鎮、開發區、高新區等功能區所在鄉鎮和其他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范圍的鄉鎮)應逐步撤銷改設為街道。面積和人口規模不盡合理的現有街道,應予以優化整合。未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的鄉鎮,一般不得改設為街道。
二、具體指標
(一)撤銷不設區的市和區人民政府駐地鎮設立街道。撤銷駐地鎮設立街道的,嚴格控制新設街道數量,根據面積和常住人口規模一般以1-4個為宜,避免恢復鄉鎮撤并前的數量和管理格局;合理確定新設街道的管理范圍,提倡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村(社區)范圍等為界,確保街道管理范圍清晰明確。
1﹒常住人口在13萬人以下的,一般撤一設一。
2﹒常住人口在13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的,新設街道的面積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8萬人。
3﹒常住人口在30萬人以上的,新設街道的面積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萬人。
4﹒同時撤銷駐地鎮及其相鄰鄉鎮的,設立街道的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不設區的市的街道總面積一般應控制在300平方千米以內。
(二)撤銷不設區的市和區所轄其他鄉鎮設立街道。原則上撤一設一,對規模較大鄉鎮需要分設街道的,參照撤銷不設區的市和區人民政府駐地鎮設立街道標準從嚴控制。
1﹒建成區人口指標。全部或者大部分區域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范圍,城鎮建成區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農村社區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
2﹒經濟發展指標。
(1)地區生產總值或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位居本縣(市、區)所有鄉鎮前30%以內,優先考慮人均值較高的鄉鎮。
(2)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位居本縣(市、區)所有鄉鎮前30%以內,優先考慮人均值較高的鄉鎮。
(3)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蘇南地區一般不低于95%,蘇中地區一般不低于90%,蘇北地區一般不低于85%。
3﹒公共服務指標。
(1)為民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
(2)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符合每百戶30平方米標準的比例達到100%。
(3)每1萬左右常住人口有1個幼兒園,每1萬至2萬常住人口有1個完全小學,每2萬至4萬常住人口有1個初級中學。
(4)有1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千常住人口擁有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不低于6張,每千常住人口擁有執業(助理)醫師數不少于3人。
(5)有1個文體活動中心。
(6)有1個文體活動廣場,體育項目不少于5項。
(7)有1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
(8)有1個殘疾人之家。
(9)有1個綜治中心、1個派出所。
4﹒基礎設施指標。
(1)鎮村公交實現全覆蓋。
(2)實現自來水戶戶通,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有垃圾轉運站,轉運能力不少于每天10噸/萬人。
(4)光纖寬帶、有線電視入戶,家庭寬帶達到1Gbps接入能力,實現4G移動通信網絡全覆蓋。
(5)每3萬至5萬人設置1個郵政營業場所。
(6)根據商業、住宅區周邊等不同路段性質合理設置公共廁所。
(7)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8)合理設置公園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三)現有街道的優化整合。對面積和人口規模不盡合理的街道調整優化的,按下列標準進行:
1﹒不設區的市、2000年以后撤縣(市)設立的區所轄街道,調整后新設街道面積一般不少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萬人。
2﹒設區的市老城區所轄街道,調整后新設街道的常住人口蘇南地區一般不少于10萬人,蘇中地區一般不少于8萬人,蘇北地區一般不少于6萬人。
三、其他
分設街道的,擬設立街道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指標參照本標準執行。根據現行法規政策,確實無法在街道設立之前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在街道設立后及時提供。
本標準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縣鄉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縣級、鄉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關于加強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駐地是本級人民政府所駐的鄉(鎮、街道)。縣級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是指縣級人民政府駐地跨鄉(鎮、街道)的變更。
鄉級人民政府駐地是本級人民政府所駐的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鄉級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是指鄉級人民政府駐地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的變更。
第三條 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慎重對待、從嚴控制,除自然災害、政府辦公設施嚴重老化且屬于危房、國家重點(大型)工程建設、城鎮規劃實施、行政區劃變更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予遷移。必須遷移時,應當遵循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有利于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制定遷移方案,逐級上報審批。
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不得突破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
不得采取先撤并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再實施政府辦公場所搬遷,而后再分設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等方式變相開展駐地遷移工作。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本級人民政府制訂遷移方案,經縣級黨委全委會和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報經設區的市黨委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送國務院備案。
鄉級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本級人民政府制訂遷移方案,經鄉級黨委會、政府會議或者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縣級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街道辦事處駐地的遷移,由本街道制訂遷移方案,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辦事處會議研究,縣級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
依照本辦法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的事項,徑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具體管理工作。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信訪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申請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應包含涉及駐地遷移的人民政府的基本情況、現駐地和擬遷入地的基本情況、駐地遷移方案、遷移的理由等內容);
(二)與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有關的歷史、地理、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系等基本情況;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專家論證報告;
(五)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情況;
(六)組織實施總體方案;
(七)行政區劃現狀圖和政府駐地遷移方案示意圖。
第七條 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還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一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縣級黨委全委會決議;
(二)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紀要;
(三)縣級人大常委會意見;
(四)縣級政協意見;
(五)遷出、遷入地的鄉(鎮、街道)意見;
(六)國土空間規劃;
(七)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同時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鄉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還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一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縣級黨委常委會決議;
(二)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三)縣級人大常委會意見;
(四)縣級政協意見;
(五)鄉級黨委會、政府會議決議或者黨政聯席會議決議;
(六)遷出、遷入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
(八)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同時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九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承辦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應當對有關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對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和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情況以及組織實施總體方案進行研判,征求同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信訪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承辦民族鄉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還應當征求同級民族部門意見,并同民族鄉的民族代表充分協商。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承辦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應當對有關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對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情況以及組織實施總體方案進行研判,征求省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信訪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承辦民族鄉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還應當征求省級民族部門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開展實地調查,綜合各方面情況后形成審理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條 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涉及辦公用房的,按照《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不跨鄉(鎮、街道)的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場所搬遷和不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的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公場所搬遷的申報審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包含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所稱鄉級,包含鄉、民族鄉、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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