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20〕4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省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江蘇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蘇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中央和省級相關政策、財政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是指由省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促進農業生產、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能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組織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分配及下達資金;組織開展績效管理;監督資金管理情況;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等。
(二)省農業農村廳職責:編報年度預算;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參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任務清單方案;監督以工作任務落實為主的專項實施情況;按規定實施部門績效管理;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等。
第五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的管理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等監督責任。
第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
(二)根據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項目實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組織項目實施,負責對項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主動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績效評價、驗收考核、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七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優勢特色主導產業。主要用于支持高效種植業發展、標準化健康養殖、農產品加工能力提升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方面。
(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用于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高質量發展、開展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
(三)現代農業產業園區等平臺載體建設。主要用于支持農業產業園區等平臺載體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等方面。
(四)農機具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購置我省補貼機具品目內的農業機械予以補貼。
(五)其他與現代農業發展相關的任務與項目。
第八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實施差別化管理。約束性任務是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而組織實施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等;指導性任務是指約束性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建立任務清單定期調整優化機制。
第九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現代農業發展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原則上包括綜合性因素、績效評價因素、個性化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農業基礎資源(如農牧漁業總產值、耕地面積、養殖規模、鄉村人口數等)為主要因素。個性化因素以當年工作任務、貧困地區、政策傾斜為主要因素。實行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省農業農村廳提出資金分配因素、權重及分配建議;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資金的,由各地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按程序規定由相應層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立項評審。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省級資金應當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六十日內正式下達。省農業農村廳在年度預算批準后,制定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審核下達市縣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對市縣的補助資金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下達,由各市縣按照具體項目管理要求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和補助對象;對省直管理單位的補助資金,按照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除用于約束性任務的資金不得統籌以外,其余資金可在本辦法規定的支出范圍內統籌使用。
第十四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可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貸款貼息、擔保補助、設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各市縣財政部門可按項目實施進度撥款,或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采取預撥部分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尾款,或在項目建成并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款等方式,具體方式由市縣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和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實施意見、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等,結合當地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和本地實際,制定大專項實施方案,并于省有關文件印發60日內,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核查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各地財政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加快項目資金撥付進度,不得無故滯留、拖延資金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直接補貼到企業、個人的資金,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助到企業和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在項目執行期限內,因政策或規劃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確需變更的,由實施單位提出項目實施方案變更申請,負責項目實施方案批復的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出現結轉或結余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條 根據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做好績效目標預算編制和項目完工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預算分配安排、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印發的《江蘇省省級現代農業產業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33號)同時廢止。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0〕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