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20〕14號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江蘇省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江蘇省教育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19日
江蘇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
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省以下財政關系的要求,積極推進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推動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
二、主要內容
在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劃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具體包括:
(一)公共衛生。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地方公共衛生服務,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監督管理、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免費計劃生育服務和其他疾病預防控制等內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省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經費國家基礎標準要求,結合服務內容等因素確定省級補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19號)規定執行。
2.地方公共衛生服務。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在中央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基礎上,我省對部分服務項目提高保障水平、拓展服務內涵、增加服務任務,主要包括補充購置疫苗和注射器、疫苗冷鏈運輸、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與補償,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重大慢性病、精神心理疾病防控等。上述服務項目超出中央財政負擔部分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重點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防控,職業病防治,公共衛生監測,愛國衛生,食品安全風險標準制定以及出生缺陷防治、兒童青少年常見病防控等項目,一并列為地方公共衛生服務,服務內容實行動態調整。
地方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分擔。省級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對市縣給予補助。
(二)醫療保障。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和醫療救助,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各級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省在中央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省級補助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所需經費,由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按比例分擔,具體參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分擔比例執行。
2.醫療救助。主要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醫療救助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分擔。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統籌對市縣給予補助。
(三)計劃生育。
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原計劃生育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省在中央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標準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省補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計劃生育扶助保障所需經費,由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按比例分擔,具體參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分擔比例執行。
(四)能力建設。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與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政府對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隸屬關系分別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的,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及省以下各級政府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非本級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委托地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對市縣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加大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按照規定落實對社會力量辦醫的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城鄉醫療機構對口支援、衛生信息化等,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分擔。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對市縣給予補助。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和儲備、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的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對市縣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分擔。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根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對市縣給予補助。
(五)其他事項。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明確為中央或省級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市縣行使的事項,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明確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省制定補助標準的事項,市縣政府可以在確保省定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在省定標準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增支部分由市縣財政負擔。
對于醫療救助、衛生健康服務能力提升、中醫藥事業發展等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統一制定省基礎標準的事項,由省提出原則要求并設立績效目標,市縣據此自主制定本地區標準,省統籌中央財政資金對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市縣政府制定出臺地區標準,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可持續。
市縣標準高于省定標準的,需事先按程序報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職能部門備案后執行;市縣政府出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的,需事先按程序報省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與相關改革協同推進。要將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結合,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二)完善省以下分擔機制。省級加大對經濟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市縣基本醫療衛生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市區、縣鄉要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強化支出責任落實。省級和市縣財政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供給。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江蘇省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
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科技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總體部署,按照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省以下財政關系的要求,立足我省實際,積極推進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推動建立科技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并平穩進行,為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內容
在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劃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具體包括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社會科學研究及應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重點政策落實等九個方面。
(一)科技研發。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用于支持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等方面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涉及全省財政事權部分,分別劃分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1.基礎研究。聚焦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和整體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原創性基礎研究,以及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自由探索的基礎研究,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結合本地區創新資源稟賦自主設立的基礎研究計劃,劃分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2.應用研究與技術研究開發。聚焦全省重點培育和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集群、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現代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重點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財政根據本地區規劃等自主設立的應用研究與技術研究開發方面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劃分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對通過無償撥款、貸款貼息、后補助等財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涉及全省財政事權部分劃分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省級財政通過發揮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鼓勵各級政府及社會資本的投入,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市縣財政依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合共同資助的相關要求,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并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市縣根據本地產業發展實際,自主設立的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科技計劃,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
支持科研創新基地、創新服務載體與平臺、企業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發展的事項,涉及全省財政事權部分,劃分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圍繞全省產業創新發展重大需求,根據科學前沿發展布局的重大科技創新基地能力建設,由省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市縣根據相關建設發展規劃等,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市縣根據本地實際自主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由市縣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對推動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發展的事項,涉及全省財政事權部分,劃分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對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省級以上高新區建設、蘇北科技創新等,由市縣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五)社會科學研究及應用。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建設理論問題研究、調研及實證類軟科學研究、決策咨詢基地建設、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智庫建設等,涉及全省財政事權部分,分別劃分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省級設立的社會科學研究及應用方面的事項,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根據相關規劃自主設立社會科學研究及應用方面的事項,劃分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六)科學技術普及。
對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和人文社科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科學和人文社科素質以及科技智庫建設等,涉及全省財政事權部分,劃分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省級層面開展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保障,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層面自行開展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由市縣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省與市縣合作開展的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分別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七)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國際科技交流合作。
對圍繞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組織實施的人才專項,以及服務科學技術工作者、引進創新創業外國人才、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等有關事項,分別劃分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省級實施的國內外科技人才引進與培養、科技工作者服務保障與表彰獎勵、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等,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實施的國內外科技人才引進和培養、對科技工作者的服務和保障、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等,劃分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八)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劃分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對省級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對市縣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劃分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科研機構承擔市縣政府委托任務,由市縣財政給予合理補助。
(九)重點政策落實。
對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等重點政策的有關事項,劃分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科技型創業企業孵育等,由市縣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市縣設立專項資金,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普惠性財政獎勵。
科技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以后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協同推進相關改革。市縣各級人民政府應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區財政體制、科技事業發展情況等實際,落實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進一步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和科研經費管理改革,不斷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
(二)完善市縣分擔機制,強化支出責任落實。各市縣財政部門要始終堅持把科技作為支出重點領域,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做好預算安排,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穩定支持與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推動形成聚焦重點配置科技資源、集成攻關的體制機制,推動區域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整體提升。
(三)修訂完善相關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各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方案有關要求,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同時,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領域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加強績效管理監督問責和工作考核,著力提升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江蘇省教育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
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教育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化教育強省建設,按照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省以下財政關系的要求,積極推進教育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二、主要內容
在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劃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具體包括義務教育、學生資助、其他教育(含學前、普通高中、職業及高等教育)等三個方面。
(一)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總體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并按具體事項細化。
1.公用經費保障。省統一制定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并適當提高對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淮河以北地區學校的補助水平,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含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按當地普通同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8倍以上撥付,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和第二檔地區省財政分擔50%、第三和第四檔地區省財政分擔60%、第五和第六檔地區省財政分擔70%。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省統一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標準,寄宿生所需資金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和第二檔地區省財政分擔50%、第三和第四檔地區省財政分擔60%、第五和第六檔地區省財政分擔70%;非寄宿生所需補助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地區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省財政分擔70%。
3.校舍安全保障。省統一制定校舍維修改造補助標準,省財政統籌中央獎補資金鞏固完善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幫助經濟薄弱地區、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區建立農村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并向接受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較多的地區傾斜。所需資金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和第二檔地區省財政分擔20%、第三和第四檔地區省財政分擔30%,第五和第六檔地區省財政分擔40%。
4.其他經常性事項。免費提供國家和省規定課程教科書、免費提供作業本、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新華字典,所需經費均由中央和省財政全額承擔;免費提供市縣自定課程教科書,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承擔。
5.涉及階段性任務和專項性工作的事項。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地區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省財政分擔70%。落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政策,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省財政對部分經濟薄弱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實施轉移支付。
(二)學生資助。
學生資助覆蓋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是相對獨立完善的政策體系,將其總體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并按具體事項細化。
1.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學前教育政府資助經費按照幼兒園隸屬關系和屬地原則由市縣承擔,確保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得到資助。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按省定資助標準和比例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2.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和國家助學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全額承擔;其余符合條件學生免學雜費所需經費,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和屬地原則由市縣承擔。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地區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省財政分擔70%。
3.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國家助學金和國家獎學金。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市縣屬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地區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省財政分擔70%。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制度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4.高校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等資助。按照中央有關規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大學生服兵役資助、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均為中央財政事權,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國家制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和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省屬高校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全額承擔;市屬高校所需經費由市級承擔,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給予補助。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和基層單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分別按80%和20%的比例分擔。
5.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補助。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江蘇籍學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補助,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江蘇籍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有關高校按相關規定比例分擔。
(三)其他教育。
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所需財政補助經費,主要按照隸屬關系等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別承擔,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市縣統籌給予支持。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繼續教育及民辦教育,其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上述義務教育、學生資助等基本公共服務相關具體事項,省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制定和調整基礎標準;市縣政府在確保省級基礎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級基礎標準的地區標準,應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市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和財力狀況新增的事項,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周密安排部署,根據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統籌做好預算安排,切實落實支出責任,確保財政教育投入持續穩定健康增長。
(二)完善制度,規范運行。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系統全面梳理的基礎上,抓緊完善并認真落實相關政策及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加快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三)協同推進,良性互動。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緊密結合、協同推進、良性互動、形成全力,并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等形勢,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動態調整優化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
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交通運輸發展及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認真落實省委十三屆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會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以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為目標,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合理劃分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通過改革形成與現代財政制度相匹配、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劃分模式,為加快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和交通強國試點區域建設,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交通為民,統籌兼顧公平與效率。立足辦好交通運輸民生實事,進一步提升交通運輸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在滿足交通運輸領域制度和政策公平性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著力解決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存在的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
——激勵相容,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采用激勵相容的機制,充分發揮市縣區域信息、管理優勢和積極性,落實好市縣政府在省級授權范圍內的責任,保障改革舉措順利推進。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對全局性、外溢性、重要性較強的交通運輸事項,適度強化省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穩妥推進,注重與現行體制銜接。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科學劃分。尊重歷史沿革,保持我省交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總體框架穩定,對存在問題的事項進行調整。完善“省級統籌決策、市縣組織落實”機制,積極、有序、穩妥推進我省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
二、主要內容
在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結合我省交通運輸工作特點,對省與市縣公路、港航、鐵路、民航、郵政和綜合交通等六個方面的財政事權進行合理劃分。屬于省級財政事權的,由省級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其中屬經營性的,由相應省屬企業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可酌情給予補助;屬于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由省級(含省屬企業)與市縣共同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屬于市縣財政事權的,由市縣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承擔除中央負責部分以外的國家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省高速公路宏觀管理、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等職責。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以省為主投資的高速公路,省級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應急處置等相應職責,并具體組織實施,市縣承擔相應的規劃預控、地方資本金籌集等。發揮市縣政府積極性,鼓勵以市為主投資建設運營高速公路,相應建設、養護、管理、運營、應急處置等職責由市縣承擔,具體組織實施。
2.普通國省道。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承擔除中央負責部分以外的普通國省道的宏觀管理、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職責。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共同承擔除中央負責部分以外的全省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運營、管理職責。部分重要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項目具體執行事項可由省級負責實施。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建設資金籌集以及養護、管理、運營職責,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3.農村公路。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承擔全省農村公路的宏觀管理、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職責。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專項規劃、政策制定和監督評價,以及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
(二)港航。
1.航道。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承擔除長江干線以外的省干線航道及其相關設施宏觀管理、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職責。承擔京杭運河蘇北段建設、養護、運營、管理職責。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共同承擔除長江干線、京杭運河蘇北段以外的干線航道建設、養護、運營、管理職責,除建設、養護資金籌集以省為主負責外,其他建設、養護、運營、管理等具體執行事項由市縣負責。共同承擔除省干線航道外的其他內河航道及其相關設施的專項規劃職責。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除省干線航道外的其他內河航道及其相關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
2.港口。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共同承擔千噸級及以上等級內河港口公共錨地的宏觀管理、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職責。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和千噸級及以上等級內河港口公共錨地的建設、養護,以及內河進港航道、千噸級以下內河港口公共錨地和陸島交通碼頭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等職責,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三)鐵路。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負責全省鐵路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及相關審查工作,省級決策的鐵路公益性運輸由省級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共同承擔干線鐵路、城際鐵路的組織實施職責,包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省與市縣共同承擔干線鐵路與城際鐵路建設省方資本金的籌集職責。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市域(郊)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職責。鐵路沿線(紅線外)環境污染治理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除國家鐵路、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實際管理合資鐵路外的其他鐵路的安全保衛職責,由市縣承擔。市縣決策的鐵路公益性運輸,由市縣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四)民航。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承擔全省民航發展相關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等職責。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共同承擔省級控股民用機場(含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的建設、運營、維護等職責,共同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非省級控股民用機場的建設、運營、維護等職責,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五)郵政。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負責全省郵政業安全管理、安全監管和其他郵政公共服務省級具體執行事項實施,承擔全省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郵政業環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等職責。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負責郵政業安全管理、安全監管和其他郵政公共服務除中央和省級以外具體執行事項實施。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郵政業環境污染治理等相關職責,負責規劃、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六)綜合交通。
1.運輸發展。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承擔全省運輸樞紐(場站)、集疏運體系、運輸結構調整和其他運輸發展宏觀管理、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職責,承擔全省水運綠色發展宏觀管理職責。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運輸樞紐(場站)、集疏運體系、運輸結構調整、水運綠色發展和其他運輸發展的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等職責,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2.綜合執法。
省級財政事權。省級承擔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綜合執法宏觀管理、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職責;負責高速公路路政、運政、養護和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京杭運河蘇北段航政管理,部分交通重點工程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管等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共同承擔重大違法案件查處、急難險重及跨區域執法職責,其中省級負責組織協調、跟蹤推進,市縣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共同承擔交通運輸領域污染防治、“兩客一危”、超限治理等專項執法行動職責,其中省級負責整體方案制定、引導、推進和督查,市縣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共同負責重點執法領域基地設施建設管理,執法裝備、服裝、標識、信息化等執法標準化建設等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市縣財政事權。市縣承擔除省級負責以外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管理、交通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管等職責,負責具體執行事項實施。
3.應急保障。
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共同承擔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區域性應急救助基地及倉庫建設和管理職責;共同承擔軍民融合和國防交通動員能力建設與管理、國家特殊運輸保障等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省與市縣共同實施。
此外,公路、港航、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領域省級和市縣相關單位履職能力建設,主要包括相關領域履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所開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重大問題研究,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與相關法規規章研究制定,行業監管、綜合執法、行業統計與運行監測、信息化建設,相關機構運行、專項工作和人員經費等事項,省級單位由省級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市縣單位由市縣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改革舉措落實到位。各市縣、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細化任務目標,強化督查評估,認真落實本方案明確的各項改革舉措。省級相關部門要準確把握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趨勢和情況變化,建立省與市縣間劃分動態調整機制,以適應我省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需要。
(二)細化責任,完善支出責任分擔機制。各級政府要根據本方案,細化交通運輸領域市縣各級政府間的職責,明確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對屬于市縣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市縣政府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確保市縣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對市縣政府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級政府將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給予一定資金支持,重點向困難地區傾斜。
(三)改革創新,協力推動交通運輸發展。將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其他相關改革緊密結合起來,創新舉措、統籌實施、協同推進,形成推動我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合力。切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對能夠市場化運作的交通運輸領域事項,分類有序推進市場化改革,積極引導企業化運營,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完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促進社會資本加大對交通運輸領域投資力度。完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大力盤活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不斷提升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保障水平。
(四)規范運行,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體系。結合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修訂完善相關法規制度,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形式,對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方案予以規范,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內運行。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醫療衛生領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1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