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規〔2020〕4號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園藝作物標準園建設與驗收工作,提升標準園建設質量,切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動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我廳對《省級園藝作物標準園創建驗收辦法》(蘇農園〔2015〕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執行,原辦法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即行廢止。
附件: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辦法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園藝作物標準園建設與驗收工作,推動蔬菜、水果、茶葉、花卉、藥用植物標準園建設工作健康開展,根據原農業部《園藝作物標準園創建規范》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經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申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發布的園藝作物標準園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標準園建設單位”)的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貫徹綠色高質高效要求,園藝作物標準園應當達到下列“五化”標準:
(一)規模化種植。生產基地相對集中連片,原則上蔬菜、水果、茶葉、藥用植物面積不少于100畝,花卉不少于50畝,食用菌不少于30畝;基地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環境清潔美觀,水、電、路等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土壤、空氣、灌溉水符合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有關要求。
(二)標準化生產。全面應用優良品種,生產設施設計建造符合相關標準,主要生產環節實現機械化;全程應用綠色高效生產技術、病蟲草害綜合防控,推進化學肥料農藥減量增效,化學農藥與化肥使用量減少5%以上,農膜、農業投入品包裝等廢棄物回收率達100%;建立產品質量安全和生產技術標準體系;投入品管理、生產檔案、產品檢測、基地準出等管理制度健全,建立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
(三)商品化處理。建立專門的農產品采后處理場地,配置必要的預冷、清洗、分等分級、包裝等商品化處理設施,建立冷鏈系統,產品有統一包裝、標識,銷售的產品有質量追溯標識或查詢碼。
(四)品牌化銷售。有注冊商標,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GAP等認證或地理標志登記,具有穩定的銷售渠道,經濟效益提高10%以上,帶動農民增收10%以上。
(五)產業化經營。標準園建設單位與農戶聯系緊密,與科研、教學、推廣部門建立技術合作關系,標準園做到六個“百分之百”,即100%生產資料統購統供、100%種苗統育統供、100%病蟲害草統防統治、100%產品商品化處理、100%品牌化銷售、100%符合食(藥)品安全國家或行業標準。
第四條 標準園建設單位自評達到驗收標準后,可向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可結合日常指導、工作檢查等情況,指導達到驗收標準的標準園建設單位提交正式驗收材料。
第五條 標準園建設單位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并裝訂成冊:
(一)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申請表(格式見附表1);
(二)標準園建設方案、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工作總結要對照省制定的標準園建設方案及驗收評分表逐項總結);
(三)執行的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規程;
(四)產品質量檢測報告(自建設之日起至驗收之日);
(五)實施標準化建設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文件檔案、承擔項目、生產記錄、培訓記錄、科技應用等圖片或影像資料、認證證書、獲獎證明、技術及效益指標統計等。
第六條 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實行“縣級預審-市級驗收-省級復核”的工作程序。
第七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申請驗收的標準園建設單位填寫驗收申請表,完善相關資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對預審通過的,將申請材料匯總報送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對預審未通過的,及時反饋并指導標準園建設單位繼續建設,待符合條件后再申請驗收。
第八條 設區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標準園驗收申請材料后,適時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專家組由3人以上(含3人)單數,熟悉園藝業行業管理、技術推廣等專家組成。
第九條 驗收專家組須對照本辦法要求,采取現場實地考察、聽取建設工作報告、查閱相關資料等方法,依據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評分標準(附表2)進行客觀、公正、科學地打分評定,形成驗收意見(包括任務完成情況、主要成效與不足、驗收結論與建議),評分80分以上的為合格。
第十條 對通過市級驗收的,由設區市農業農村局正式行文將驗收評分表、驗收結果匯總表(格式見附表3)等材料報省農業農村廳復核;對驗收未通過的,驗收結果反饋標準園建設單位并給予工作指導建議。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對各市上報的標準園驗收結果進行復核。通過復核的,向標準園建設單位授予“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稱號,適時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 各地要嚴格把關標準園質量,堅持成熟一個、驗收一個的原則,不搞整體推進,避免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影響“標準園”工作品牌。
第十三條 對已經公布的標準園,若發生農產品質量檢測不合格等問題,責令其限期改正,仍不達標的,取消其“標準園”稱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申請表
2-1.蔬菜標準園驗收評分表
2-2.水果標準園驗收評分表
2-3.茶葉標準園驗收評分表
2-4.花卉標準園驗收評分表
2-5.藥用植物標準園驗收評分表
3.XX市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結果匯總表
(附表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園藝作物標準園驗收辦法》的通知(蘇農規〔2020〕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