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市監規〔2020〕2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局):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的暫行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醫療衛生機構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保障消費者和醫療衛生機構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根據《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所發生的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醫療衛生機構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價格管理權限放開的醫療服務項目和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行為;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現行級別管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以合理的醫療服務成本為基礎,體現醫療服務技術含量、醫療風險程度,兼顧市場供求,綜合考慮群眾、醫保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合理定價。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和自愿原則,按照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提供服務。特需醫療服務必須在保障基本醫療的前提下開展,不得降低服務質量,強制或誘導患者選擇特需服務。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告知制度,向社會及時、準確發布價格信息。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通過電子觸摸屏、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內容和價格等內容;應當公布本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電話和市場監管部門12315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如實、準確記錄價格情況,完整保留相關資料,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執行相關價格政策措施,發現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應當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所需資料。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價格公示制度;
(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設立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并收取費用;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四)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五)采取任何形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對象接受服務項目;
(六)未經消費者同意,或在公示內容以外,擅自擴大服務范圍并收取相關費用;
(七)未經消費者同意,或在公示內容以外,擅自減少服務內容或降低服務標準;
(八)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由省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價格違法典型案件應當上報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公開通報曝光。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醫療服務行業情況,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醫療衛生機構價格失信與醫保支付價格信息的共享與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上漲較快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的、出現社會集中反映的價格問題的,應當及時告知省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價格誠信記錄不良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采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加強行政指導。
第十五條 鼓勵消費者和相關組織對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暢通渠道,依法受理和查處價格舉報投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則,引導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公平競爭,規范價格行為,共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指導,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引導和督促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誠信經營,開展公平競爭。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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