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20〕9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省屬高校:
為貫徹落實省“科技改革30條”,加大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力度,進一步擴大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經費使用管理自主權,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實推動“科技改革30條”落地見效,在江蘇省財政廳《落實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細則》(蘇財教〔2018〕176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管理自主權,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探索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涵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條件與平臺建設、科技交流與合作等活動,以項目制立項管理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橫向委托項目經費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科研經費按照簡政放權與績效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善以誠信為基礎的科研管理機制,改革創新科研經費使用管理方式,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科研經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誰立項、誰監管”的原則,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研經費,具體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相關工作體系和配套制度。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成果轉化以及與此相關的科研、人事、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建立并完善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明確本單位科研經費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勞務費和人員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余資金使用、急需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三)加強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完善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定期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批,并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根據需要設置科研財務助理崗位,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為科研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
(四)實行內部公開制度。積極推進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等公開,定期公開科研資金使用、資金結余、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科研活動及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具體職責包括:
(一)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合法合規使用科研經費。
(二)加強科研活動原始記錄,據實記錄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相關內容。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管理。
(三)對因故需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終止或撤銷書面申請并解釋原因。
第七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是科研經費預算執行、專項資金分配、項目監管和績效管理的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科研項目論證評審,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配合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科研經費。
(二)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完善項目管理、內控制度,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規范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績效。
(三)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省級科研項目進行財務審計。項目實施期末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完善評價結果應用。
(四)對項目實施主體變更、項目實施內容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對因故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核定項目結余資金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對確需收回的項目結余資金,配合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
(五)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及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進行聯合懲戒。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是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和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一)編制科研經費年度預算,審核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意見,按時下達科研經費。
(二)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制訂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開展省級科研經費使用績效管理工作。
(四)及時收回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確認確需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結余資金。
第三章 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單位賬戶下設一個省級科研經費子賬戶,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科研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預算單位的,可一次性申請科研經費全部用款計劃并自行選擇支付方式隨時支付;也可提起科研經費支付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將科研經費直接撥付至單位賬戶下設的子賬戶。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非預算單位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賬戶。
第十二條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項目次級合同的審核。
如果項目合同書中已明確合作單位和個人,須與合作單位和個人簽署外協次級合同。次級合同中應按照與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書,進一步明確外協任務和考核指標、外撥資金等條款,經項目承擔單位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生效。如果項目合同書中未明確合作單位和個人,但部分科研任務確需外包的,須簽署外包次級合同,經承擔單位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生效。
因項目負責人調動等因素導致項目主承擔單位變更,原主承擔單位應與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在報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由原主承擔單位直接將經費撥付至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在科研工作中推行誠信管理,項目承擔單位以及相關科技人員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通過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專業化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科研財務助理檔案庫,編制相關工作規定,加強培訓,提高業務指導水平。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敦促項目負責人加強對科研活動原始記錄的管理,據實記錄科研活動和過程,包括科研項目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調整、資金使用、設備及耗材使用情況等內容。對于重大項目實行內部公開制度,公開項目決算、資金使用方向、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重大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末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結項財務審計。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結題)后,結余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可自行制定科研經費結余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研究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科研、財務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盤點資產,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并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實行科研項目責任人預算績效負責制,重大項目責任人實行績效終身責任追究制。
第十九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綜合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后年度申報省級科研項目經費的重要依據,以及項目后續支持、間接經費核定、結余資金處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以及相關研發人員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與績效管理,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單位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理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
第二十三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構建公開公示和信用機制,將單位行使相關自主權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實行終身追責。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相關科研人員、項目負責人及違反職業規范、職業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按照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并納入科研活動黑名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0〕9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