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20〕11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規范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綜合整治、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海洋生態修復保護等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程序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職責:安排年度預算;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會同省自然資源廳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等。
(二)省自然資源廳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項目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批、驗收和項目庫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配合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監督項目實施;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等。
第五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由各市縣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的職責分工,具體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等責任。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職責:根據申報指南做好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按期完成項目實施;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主動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的績效評價、考核驗收、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土地綜合整治。主要支持開展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理(含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整理)、耕地開發、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等。
(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主要支持開展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問題突出區系統性、整體性修復,開展歷史遺留和責任滅失的廢棄礦山整治及礦地融合項目等。
(三)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主要支持開展海岸帶、海域、海島修復整治和海洋生態保護等。
(四)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列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建立項目庫,并對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應在上一年度入庫。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進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照項目工程量、投資額、項目績效等因素,結合各地財力和債務情況進行分配。
第十條 年度預算批復后的60日內,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年度預算規模、分配因素及權重和入庫項目情況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會同省自然資源廳下達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由市縣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在省級項目庫中擇優確定支持項目,并于專項資金下達60日內將資金安排方案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辦理,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的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實施方案,確需變更的,按相關規定辦理。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實施方案的,一經發現,涉及的財政專項資金予以收回。
第十四條 項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銷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對項目進行清算,清算后將剩余專項資金按原渠道繳回。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財務決算,并報請驗收,驗收后有結余資金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和監督
第十六條 根據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做好績效目標編制和完工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跟蹤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實現專項資金全過程監管。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虛報、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具體為2020~2024年。實施期滿后,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結合全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工作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原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江蘇省省級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12號)、《江蘇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33號)同時廢止。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0〕1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