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0〕1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保障重要急運物資和特種類型船舶及時過閘,確保船舶過閘安全、有序,促進綠色航運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和交通運輸部《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內河航道船舶優先過閘管理辦法》,并經第29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4月30日
江蘇省內河航道船舶優先過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重要急運物資和特種類型船舶及時過閘,確保船舶過閘安全、有序,促進綠色航運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和《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船舶依申請優先通過船閘的活動(以下簡稱“優先過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船閘,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的船閘。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內河航道船舶優先過閘工作,具體由其所屬的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負責。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京杭運河蘇北段航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蘇北處”)具體負責轄區內船舶優先過閘工作。
具體實施船閘運行的單位或者部門(以下簡稱“船閘運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船舶優先過閘工作。
有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配合做好船舶優先過閘工作。
第四條 下列船舶可以申請優先過閘:
(一)搶險救災船;
(二)軍事運輸船;
(三)重點急運物資船;
(四)鮮活貨、糧食和化肥運輸船;
(五)載運危險貨物船;
(六)客運船;
(七)公務船;
(八)集裝箱船;
(九)清潔能源船;
(十)標準化頂推船隊和拖帶船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優先過閘的船舶。
申請優先過閘的船舶標志標識、主尺度和裝載吃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內河航道通航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搶險救災船,是指載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物資的船舶,其中防汛抗旱物資應當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二)重點急運物資船,是指載運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電廠應急電煤的船舶、載運省政府重點工程建設應急物資的船舶和其他載運重點急運物資的船舶。
(三)公務船,是指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執行任務的船艇和工程船舶。
(四)集裝箱船,是指載運貨物種類僅為集裝箱的船舶,以及載運集裝箱的數量達到船舶載運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多用途船。
(五)清潔能源船,是指使用液化天然氣作為動力,在京杭運河、淮河航道上航行的船舶。
(六)標準化頂推船隊和拖帶船隊,是指載運非砂石的由2000噸級雙底、雙殼標準船型駁船組成的船隊。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船舶,在辦理過閘登記后,可以向船閘運行單位提出優先過閘申請,提交船舶證書、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搶險救災船申請優先過閘時應當提交相應部門出具的搶險救災物資說明材料。
省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將需要優先過閘的應急物資運輸清單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點急運物資使用單位應當事先將運輸清單報有關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蘇北處備案。重點急運物資船申請優先過閘時應當提交相應使用單位出具的運輸清單等說明材料。
第七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船舶優先過閘申請,對于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即時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建立船舶優先過閘集體審核制度。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在24小時以內完成船舶優先過閘申請材料的審核,并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將優先過閘船舶的名稱、貨種、優先過閘理由等信息及時通過服務窗口和有關交通運輸信息平臺進行公示。
第十條 對船舶優先過閘申請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十個工作日內向辦理優先過閘的船閘運行單位或者其上級管理部門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后五個工作日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鼓勵網上辦理船舶優先過閘手續,為船民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二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編制優先過閘船舶調度計劃并主動公開。每日優先過閘單船的占比一般不得超過當日船閘單船調度計劃的百分之十五;每日優先過閘船隊的占比一般不得超過當日船閘船隊調度計劃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況下,日優先過閘單船或者船隊超過規定占比的,應當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蘇北處批準。
優先過閘船舶應當按下列次序調度:搶險救災船和軍事運輸船,客運船、公務船、危險貨物船、集裝箱船、重點急運物資船。
其他優先過閘船舶應當在前款船舶過閘后按照申請的先后次序安排過閘。
第十三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及時將船舶優先過閘申請、審核和調度等材料整理歸檔。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蘇北處應當定期對轄區內船舶優先過閘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聽取航運企業、船民意見。
第十四條 有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通航秩序執法工作。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的現場管理和過閘秩序維護,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五條 鼓勵船舶遵章守紀、誠信經營。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加強船舶過閘信用管理,對符合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守法誠信船舶應當給予優先過閘獎勵。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船舶優先過閘的,或者不服從調度指揮的,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停止船舶優先過閘,全省交通運輸船閘運行單位3個月內不受理其優先過閘申請。船舶違反過閘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港航事業發展機構和船閘運行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船舶辦理優先過閘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接到投訴后不予調查處理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原《京杭運河船舶優先過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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