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0〕2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交通運輸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規范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和省出臺的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交通運輸實際,我廳編制了《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經第29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5月14日
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交通運輸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交通運輸市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港口經營活動的從業單位(以下簡稱“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以及在本省登記并經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下同)許可或者備案的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和依法在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移除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紅黑名單)是指根據國務院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守法誠信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在本省交通運輸重點領域發生較重的失信行為或者多次發生輕微的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可以列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加強監管。
第三條 交通運輸紅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協同聯動、審慎認定、客觀準確、公正公開、分類管理、獎懲并舉、鼓勵修復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交通運輸紅黑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黑名單的有關管理工作。
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修復、移除和信用信息保護有關工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建設管理的部門實施;道路水路運輸領域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道路水路交通運輸管理的部門實施,其中港口經營涉及領域由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港口管理的部門實施。
涉及安全生產和污染防治的黑名單認定、發布、修復、移除和信用信息保護有關工作,按照職責權限,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安全生產和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門實施。
第二章 認定、公示、異議處理和發布
第五條 紅黑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下同)、性別、工作單位等,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下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下同)姓名、職務和身份證號碼等;
(二)列入紅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者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紅黑名單有效期等;
(三)相關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承諾、受到聯合獎懲、開展信用修復、實施紅黑名單移除的相關情況。
第六條 具體負責紅黑名單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認定部門”)應當按照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的紅黑名單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要求,采集有關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信息,從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采集相關獎勵、處罰或者通報決定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用信息。
第七條 交通運輸紅黑名單認定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標準(2020年版)》詳見附件1)。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信用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紅黑名單管理實際,定期更新并發布紅黑名單認定標準。
紅黑名單認定、發布工作一般為每年一次,應當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紅黑名單認定、發布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認定、發布。
第八條 認定紅名單的數據來源主要包括:
(一)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評價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獎勵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息;
(三)省級以上社團主管部門登記的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學會)提供的誠信行為記錄的信息;
(四)其他可以作為紅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信息。
第九條 認定黑名單的數據來源主要包括:
(一)在交通運輸部門作出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信息;
(二)交通運輸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方面反映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失信狀況的信息;
(三)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評價形成的信用等級信息;
(四)在經營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賄賂等情形反映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失信狀況的信息;
(五)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污染防治等方面反映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失信狀況的信息;
(六)其他可以作為黑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信息。
第十條 認定部門應當依據紅名單認定標準生成初步認定的紅名單,并將紅名單與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的各領域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
認定部門應當將比對后的紅名單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認定部門應當依據黑名單認定標準生成初步認定的黑名單,書面通知擬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納入“江蘇省交通運輸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告知書(單位)》見附件3-1,《納入“江蘇省交通運輸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告知書(個人)》見附件3-2),告知其在收到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申辯,并依法聽取其陳述、申辯。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成立的,認定部門應當采納;不陳述、申辯或者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認定部門應當在陳述、申辯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公示黑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在紅黑名單公示期內,對公示的紅黑名單信息有異議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有關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可以向認定部門實名舉報或者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認定部門收到實名舉報或者異議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以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處理結果。匿名舉報或者提出異議的,認定部門不予受理。
認定部門不得違規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異議處理維持認定決定的黑名單,認定部門應當在發布前與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的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發現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已被列入有關紅名單的,應當及時告知發布紅名單信息的平臺或者系統的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認定部門應當將認定結果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予以發布,并推送至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認定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公開,并進行必要技術處理。
第十六條 紅黑名單有效期具體由認定部門確定并公布,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失信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黑名單有效期可以延長1至2年。
第三章 聯合獎懲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政府信用管理部門聯合獎懲的要求,在政府資金支持、采購招標、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方面應用紅黑名單信息,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形成守信正向激勵和失信負面懲戒導向。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或者“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查詢紅黑名單記錄。
鼓勵全社會各行業、各領域主動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鼓勵社會各類經營者優先選擇或者選用列入紅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紅黑名單聯合獎懲措施規定(《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聯合獎懲措施(2020年版)》詳見附件2),按照職責權限對有關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信用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定期更新并發布紅黑名單聯合獎懲措施。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獲取的國務院和省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立行業聯合獎懲動態管理和共享機制。
第四章 信用修復與名單移除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支持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修復信用。
第二十二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并通過信用承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參加認定部門或者認定部門同級地方信用管理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第二十三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書面申請:
(一)已糾正失信行為,并取得明顯成效,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自該失信行為糾正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同類或者同級以上失信行為;
(三)已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諾不再失信。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
(二)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存在依法依規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信用修復應當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認定部門提交《交通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附件4-1)和《單位信用修復承諾書》(附件4-2)或者《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附件4-3)。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認定部門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結果作出《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附件4-4),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并按規定納入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認定部門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上更新相關黑名單信息,并公示申請人的《單位信用修復承諾書》或者《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應當隱去個人隱私信息。公示時間與原認定發布的黑名單期限一致。
第二十六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除出黑名單:
(一)黑名單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經認定部門審核同意信用修復的;
(三)認定黑名單依據的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移除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被列入紅名單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除出紅名單:
(一)紅名單有效期屆滿的;
(二)紅名單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或者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存在不當使用紅名單激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移除的情形。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保護
第二十八條 認定部門應當按照保密有關規定,做好紅黑名單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移除相關數據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九條 認定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紅黑名單信息錄入、更改以及進行異議、修復和移除處理等情況,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紅黑名單信息檔案管理,做好紅黑名單信息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保存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黑名單監督管理,定期通報紅黑名單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表彰先進、推廣典型經驗。
第三十一條 認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要求記錄和提供紅黑名單信息的,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篡改、虛構、隱匿或者違規刪除、披露紅黑名單信息的,以及違反信息安全規定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認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操作的,可以通過有關政府信箱、受理窗口、門戶網站等途徑向其同級或者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經營者是指在本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咨詢服務以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經營者從事上述活動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總工、項目副經理、副總監理工程師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從業人員。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并經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者、汽車客運站經營者、道路貨運站經營者以及汽車租賃經營者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在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客運、貨運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
水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并經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含本省審核轉報上級機關許可)或者備案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港口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并經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備案的港口經營人,包括從事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經營、在港區內從事貨物裝卸、駁運、倉儲經營和港口拖輪經營的單位,以及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港口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在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得《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的港口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以及與港口企業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從事港口理貨的理貨人員和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從事港口拖輪經營活動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非本省登記的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和非在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從業人員,在本省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以及未取得經營許可、資質資格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道路水路運輸和港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照本辦法黑名單管理有關規定予以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管理,按照交通運輸各相關領域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紅名單)
(一)獲得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的信用評價等級連續兩年為設定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在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
(二)獲得國家、部省級表彰,且無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國務院、省政府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列入紅名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黑名單)
(一)共性認定標準
1.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的信用評價等級連續兩年為設定等級中最低等級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許可證件或者因經營者、從業人員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3.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業整頓等的。
4.未取得許可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件,以及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
5.弄虛作假參與投標活動,串通投標,騙取中標的。
6.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主要事項,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財政補貼等的。
7.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的。
8.因拒絕檢查、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被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9.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發群體性事件且被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通報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被納入交通運輸“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安全生產及污染防治工作相關認定標準
1.安全生產:
(1)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2)“兩客一危”從業人員1年內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使用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的。
(3)被安全專項整治監督檢查評定為安全狀況差,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4)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3次的。
(5)道路運輸經營者1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10%,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6)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100%或者車貨總質量達到100000千克以上的。
(7)道路運輸經營者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或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被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或者1年內被行政處罰3次以上的。
(8)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危化品運輸船舶進出港口有瞞報、謊報行為,或者違反相關禁航、限航規定,1年內被查實超過3次的。
(9)港口經營者的危險貨物儲罐等被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的。
(10)港口經營者危險貨物作業資質不全且超范圍作業的。
(11)港口經營者從事危險貨物作業前未按要求申報或者瞞報、謊報,1年內被查實超過3次的。
2.污染防治:
(1)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2)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為所屬船舶配齊防污設施設備或者實施船舶防污改造的。
(3)經營者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1年內被執法機關查處超過3次的。
(4)經營者未如實向管理機構報告應當報告的防污染作業信息,1年內達到3次的。
(5)水路運輸經營者的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造成水域污染達到一般事故等級及以上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6)水路運輸經營者的船舶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1年內被執法機關查處超過3次的:
①不按規定收集船舶生活垃圾;
②不按規定維護并使用船舶防污設施設備,違規處置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③私自排放收集的船舶生活污水,或者排放的經處理過生活污水達不到國標要求;
④私自購買、使用不符合國標要求的普通柴油。
(7)港口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和標準建設港口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的。
(8)港口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建設港口防風抑塵設施和粉塵在線監測系統的。
(9)港口經營者不履行靠港作業船舶污染物接收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1年內被查實超過3次的:
①拒不接收船舶污染物;
②為不送交污染物的靠港船舶進行裝卸作業;
③未按規定安裝并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電子聯單系統;
④未按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靠港作業船舶污染物接收數據。
(三)有關領域認定標準
1.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
(1)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2)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
(3)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碼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的。
2.道路運輸領域
(1)經營者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情節嚴重的;
(2)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情節嚴重的;
(3)經營者同一車輛1年內累計逃繳車輛通行費達到3次的,或者同一車輛累計逃繳車輛通行費金額達到6000元的;
(4)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或者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經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情節嚴重的;
(5)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異地經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經營,情節嚴重的;
(6)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標志燈、計價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設施,情節嚴重的;
(7)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和資質,且拒不整改繼續運營的;
(8)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3.水路運輸領域
(1)水路運輸經營
①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或者沒有保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的;
②非法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擾亂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的。
(2)港口經營
①港口經營者持過期港口經營許可證繼續經營,或者不按期辦理備案手續擅自經營的;
②港口經營者未辦理相應許可或者備案手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的;
③港口經營者為貨運車輛進行超額配載或者為超載車輛提供港口裝卸作業,1年內超過3次的;
④港口經營者未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已建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的;
⑤港口經營人未按照《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規定將用電船舶安排在具備相應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一年內發生3次的;
⑥港口岸電供應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相關制度或者應急預案、記錄或者報送岸電供電信息、提供岸電服務,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⑦岸電設施出現故障,港口經營者不及時維修導致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使用,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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