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20〕14號
省各有關部門、各有關金融機構、各市縣財政局:
為進一步引導金融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緩解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經研究,現決定設立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為規范管理,提高績效,現將《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金融對實體經濟加大支持力度,緩解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省財政廳整合現有政銀合作產品資金池,設立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為規范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提高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補償基金通過政銀合作等方式,由財政部門設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作為增信措施,引導銀行等機構開發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的專項產品,為符合條件的科技、農業、制造業、環保等領域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三條 風險補償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開透明、風險共擔”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營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地方經濟和金融共生共榮。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由省財政廳牽頭設立,來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現有政銀合作產品資金池;
(二)現有行業、產業專項資金調劑安排;
(三)省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
(四)基金運營收益和存款利息;
(五)中央財政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六)其他來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按照“1+N”模式運作,基金項下共設一個資金池,按支持領域、行業分別設立若干專項子產品(以下簡稱“基金子產品”)。同一領域、行業風險補償基金原則上支持一個子產品。
第六條 風險補償基金項下專項子產品由省財政廳按照中央、省有關要求設立,也可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需求,商省財政廳同意設立。
第七條 風險補償基金應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薄弱環節,圍繞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重點支持信用貸款方式和“首貸”企業。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省級金融監管部門設立基金子產品,制定管理辦法,明確基金子產品的支持對象、業務規模、運作方式、考核獎懲和績效目標等。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建立基金子產品支持對象名錄,并動態調整。
第九條 根據產品管理模式的差異,基金子產品分為省級風險補償基金直接支持的產品、省與市縣合作支持的產品。對于省與市縣合作支持的基金子產品,在各市、縣申請加入后,省財政廳與省級主管部門擇優確定合作地區。
第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金融監管部門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基金子產品合作銀行。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具有服務支持對象的專業服務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實行專營機構、專業團隊、專項審批、專設流程、專項考核等,保證內部資源優先配置。
第十二條 基金子產品支持的貸款應執行優惠貸款利率,須顯著低于同類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可參照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減點的方式確定。不另外收取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基金子產品由風險補償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對融資方原則上采用無抵押、無擔保的純信用方式。確有需要的,可根據子產品特點,適當追加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股權、保險保單、農業活體等抵質押方式。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合理控制風險補償基金引導貸款投放的放大倍數,對基金項下各子產品的投放額度統籌安排。各合作銀行按協議要求組織信貸投放。
第十五條 基金子產品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到期后視子產品運作效果,由省財政廳商省級主管部門確定延續或取消。
第十六條 基金子產品通過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實行信息化管理,線上實現合作銀行與支持對象的雙向選擇,線下由合作銀行開展盡職調查,并辦理相關信貸業務。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通過協議委托第三方作為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專戶,實施運營管理,并按要求撥付補償資金等。省財政廳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管理費用。
第三章 風險補償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基金、合作銀行共擔貸款風險。對基金子產品貸款逾期并符合補償條件的,風險補償基金可對該貸款部分本金提供補償,補償比例原則上不高于未償還本金的80%。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應加強風險控制,原則上對基金子產品貸款不良率超過4%的,暫停新增貸款投放,并壓降貸款不良率。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按照協議投放的貸款發生逾期或欠息,應積極追償,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在法院立案后,且貸款本金逾期滿180天仍無法收回的,可以申請補償。合作銀行應于每個半年度的前10個工作日向省財政廳、省級主管部門提交風險補償基金補償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風險補償基金申請書》、貸款合同、貸款盡職調查報告、法院立案通知書等。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對風險補償基金申請材料開展審核。對于符合補償條件的,省財政廳發出《風險補償基金補償通知書》,通知風險補償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向銀行劃撥補償資金,并抄送申請銀行。不符合補償條件的,退回銀行相關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基金的補償,作為對合作銀行損失的彌補,不改變合作銀行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借款人仍按貸款合同約定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下列情形,風險補償基金不予補償。
(一)貸款授信審查時,根據人民銀行征信記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其他貸款機構有未償還逾期貸款;
(二)相關貸款業務未在“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平臺上進行信息化管理,或線上線下數據不一致;
(三)貸款逾期后,合作銀行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和合作協議要求發放的貸款。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開展補償后,合作銀行應繼續對貸款追償,追償所得按補償比例的同比例返還風險補償基金。若合作銀行批量轉讓或證券化處理不良貸款,需提前將處置方案報省財政廳同意,處置回收的資金按比例返還風險補償基金。合作銀行對上述追償、處置、返還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于符合核銷條件的貸款,合作銀行可按規定核銷,并報財政部門備案。貸款核銷后,合作銀行追償回來的資金,按比例返還風險補償基金。
第二十六條 對于省與市縣合作支持的基金子產品,由市縣財政部門管理的相關風險補償基金對本區域符合條件的不良貸款先予以補償,然后按照約定比例向省級風險補償基金申請風險分擔。對于合作銀行通過追償、批量轉讓等方式收回的資金,按風險分擔比例返還省級與市縣風險補償基金。
對于省與市縣合作支持的產品,由市縣財政規定當地風險補償基金審核撥付的流程。
第四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等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協調小組,負責風險補償基金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研究解決風險補償基金運行中的重大事項;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協調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為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的貸款產品提供信息化服務;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對相關銀行的貸款產品效果納入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評估,對于實施效果較好的銀行機構,可將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的貸款產品納入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范圍;江蘇銀保監局可將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的貸款產品納入普惠金融監測、考核范圍等。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職責:負責制定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籌措、安排和審核撥付風險補償基金;會同相關部門設立基金子產品,牽頭制定基金子產品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風險補償基金的年度考核和績效評價等。
第二十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職責:根據需求提出設立基金子產品的建議;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基金子產品的管理辦法,擇優確定基金子產品的合作銀行、合作地區;負責相關基金子產品的推進管理,對接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根據需要建立基金子產品支持對象名錄;配合省財政廳對基金子產品開展年度考核和績效評價等。
第三十條 合作銀行職責:按照合作協議提供優質信貸產品,優化信貸流程、內部審批和考核辦法。對接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提高信貸效率,及時向財政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和省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相關貸款信息。防范信貸風險,加強貸后管理,做好追償、處置不良貸款工作。
第三十一條 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職責:接受省財政廳委托,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對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負責基金撥付;健全內部控制機制,保障基金安全,每年向省財政廳提交基金年度運行和財務情況;在依法合規、確保安全、滿足流動性前提下,對閑置資金進行運作和管理,提高資金收益。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制定風險補償基金的考核辦法,考核內容包括信貸投放量、客戶數、利率、審貸效率以及合作銀行履約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考核結果,提高或降低合作子產品規模,并調整基金在各家銀行的存放額度,充分發揮風險補償基金的撬動作用和使用效益。對未達到考核目標的合作銀行,可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并限制新產品的參與,直至取消合作資格。
第三十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合作銀行、受托管理機構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省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鼓勵各市、縣參考省級風險補償基金模式,統籌本地資源,整合設立當地的風險補償基金。
第三十七條 對于符合省級風險補償基金支持方向、管理規范的市縣同類基金,省級風險補償基金可以通過風險共擔或對市縣基金注資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風險補償基金成立后,原政銀合作產品合作協議未到期的,按原有模式進行管理,納入風險補償基金的統計、支持范圍。對于合作協議到期的政銀合作產品,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確定是否保留。確定保留的政銀合作產品,原資金池統一納入風險補償基金,并按照本辦法要求對運作程序和風險補償等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從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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