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應急規〔2020〕1號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7月23日
江蘇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煤礦行業除外),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范圍外的技術服務,應當遵循相應行業法規、標準的規定和要求,接受相關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等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行業組織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和自律規則,建立行業信用評估體系,組織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評估,促進安全技術服務市場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六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應嚴格遵循《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許可的獨立法人單位,登錄江蘇省政務服務網“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申請材料,省應急管理廳收到機構資質申請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辦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申請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需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對手續齊全、材料完備、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 省應急管理廳在受理新辦申請、變更業務范圍、延續資質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文件資料完成審查。
對資質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和業務范圍變更申請的需進行專家評審。省應急管理廳在文件資料審查合格后,從省安委會專家庫隨機抽取不少于兩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專家組提交的評審報告作為機構資質認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資質認可審批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
省應急管理廳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作出資質認可決定,頒發資質證書,在本部門網站公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相關信息;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頒證決定書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應急管理廳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省應急管理廳在五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申請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更換資質證書,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相關信息。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供技術服務,對出具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方對評價檢測報告組織評審或審查的,評審或審查意見要形成書面材料并作為評價檢測報告的組成部分。專家對評價檢測報告提出修改意見的,修改部分須由本人簽字確認。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報告為依據,作出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其決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在我省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進行從業告知,并接受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在本機構網站公開本機構(含分支機構)基本情況,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沒有派員到現場勘查、委托非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人員開展相關工作等違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過程控制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及時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及時落實整改。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實施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要充分溝通配合。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應急管理廳承擔資質認可的處室應將注冊地在江蘇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重點對機構資質保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執行、檢測檢驗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實施檢查,可以實行聯合檢查、專項檢查,采取定期檢查、隨時抽查的方式,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承擔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等行業監管處(科)室重點對機構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執行業內法規標準、評價檢測報告完整性和真實性等情況實施檢查。
省應急管理廳對機構監督檢查時可以聘請專家參與,專家從省安委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八條 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通過“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對機構進行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報告作為相應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審批機關采信結果并實施行政許可,事后監管部門發現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在對安全評價機構依法作出處罰的同時,應當向行政審批機關報告,提出依法撤銷有關行政許可的建議。
第二十條 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對發現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違法違規問題應依法立案查處,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情況錄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吊銷、撤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由原資質認可機關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安監〔2014〕2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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