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20〕16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省財政廳會同原省文化廳和原省旅游局分別設有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江蘇省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和江蘇省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大類。為加強和規范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統籌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將以上四大類專項資金進行整合,統一合并為江蘇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并聯合制訂了《江蘇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將《江蘇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統籌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發展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文化和旅游領域事業和產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采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擇優遴選、統籌兼顧、注重績效”的原則,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共同管理。省、設區市、縣(市)財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細則;對省文化和旅游廳擬定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建議;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組織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廳開展項目績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廳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省文化和旅游廳職責:編報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細則;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部分項目的實施;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撥付下達資金;配合同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做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設區市、縣(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職責:組織項目申報;組織部分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本級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回收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開展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實施,對申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項目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負責,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加強實施管理,負責對項目的日常監管。
(三)按規定范圍使用專項資金,負責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項目的結算、決算、績效管理等監管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扶持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領域事業、產業發展,扶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活動。省委省政府、省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的國家級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動、全省性文藝展演(展覽)、文化惠民活動、群眾文化活動、節慶論壇、對外及港澳臺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動等。
(二)優秀藝術作品創作。省級重點打造的舞臺藝術精品,其他優秀劇目、美術、群眾文藝作品和相關藝術門類作品的創作等,鼓勵支持原創作品。
(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設施設備,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能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和信息化建設,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產品等。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傳承、展覽展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等。
(五)文化和旅游資源開發、宣傳推廣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資源的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通過廣告投放和舉辦宣傳、營銷等活動開拓境內外文化和旅游市場,重點扶持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國家和省級公共文化服務示范區、江蘇省特色小鎮(旅游風情類)、省級鄉村旅游重點村、優秀旅行社企業、綠色網吧企業等。
(六)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扶持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發展企業,支持新興文化和旅游業態,打造產業園區(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創意產品、消費集聚區等。
(七)其他文化和旅游發展項目支出。文化和旅游行業數字化、智慧化建設、行業人才培養等,經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批準用于文化和旅游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當年度已經獲得省財政其它類專項資金支持的。
(二)經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用審查,項目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違反《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被禁止申報本專項資金項目的。
第四章 項目管理和資金分配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項目法和因素法進行分配。根據扶持范圍由省文化和旅游廳采取不同的資金分配方法。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項目及項目承接主體。其中,項目事前不確定,通過申報評審程序確定的,項目承接主體即為項目申報主體;項目事前確定而承接主體不確定的,可以選擇政府采購程序、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屬于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包括:綜合性因素、績效評價因素、個性化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資源數量、從業人口、經費投入、市縣財力分類分檔等情況為主要因素;個性化因素以當年工作任務、貧困地區、政策傾斜等為主要因素。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項目類型和分配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項目類型的特點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申報評審程序主要包括:發布申報指南(通知)、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可選)、會商、公示、報批等環節。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在年度預算批復后,根據不同的項目制定專項實施意見,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與省文化和旅游廳的分配建議,按程序報批后,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下達專項資金。省級和市縣專項資金的使用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
項目資金一經批復下達,應按計劃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嚴禁擅自變更項目。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時,須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支出,不得用于機關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支出、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設區市、縣(市)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做好項目績效目標預算編制、運行監控和項目完工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分配安排、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體為2020-2024年。《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4號)、《江蘇省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37號)、《江蘇省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能力提升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15號)、《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8〕14號)同時廢止。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0〕16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