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0〕5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道路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廳組織修訂了《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經第29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16〕1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6月30日
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道路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運輸市場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港口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相關的信用信息歸集、失信行為認定、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修復、信用結果應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并經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者、汽車客運站經營者以及汽車租賃經營者等。
本辦法所稱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并經經營許可(含本省審核轉報上級機關許可)或者備案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港口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并經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
第四條 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港口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具體由其負責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港口管理的部門(機構)實施。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組織維護全省統一的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維護經營者信用基礎數據庫,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應當逐步實現與各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強化信息歸集、監測、分析、預警。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榮譽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等與運輸經營活動相關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含分公司名稱)、經營許可證件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下同)姓名、職務和身份證號碼、所在地及聯系方式、經營范圍、從業人員名冊、營運車船名冊等情況。
第九條 經營者榮譽信息包括: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形成的與交通運輸相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二)承擔部省級示范試點項目信息;
(三)完成政府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信息;
(四)其他榮譽信息。
第十條 經營者失信行為信息包括經營者在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的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經營者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是指經營者違反交通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信息。
經營者其他失信行為信息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信用評價信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營者信用狀況評價的結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取或者形成的涉及經營者的信用信息,或者對有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抄送的經營者的信用信息,應當核查后及時錄入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失信行為信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1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3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因為經營者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業整頓的;
(三)未取得經營許可,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核定范圍,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被責令停止經營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運輸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五)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六)符合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具體嚴重失信行為類型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另行公布。
除嚴重失信行為以外的失信行為,應當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公布。
第十六條 對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有異議的,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以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更正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書面告知經營者以及經營者以外的申請人,并對原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予以更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七條 對經營者失信行為實行記分制,單次失信行為記分為1至20分,并實行累積記分。同一個失信行為符合多種失信記分標準的,應當按照最高記分值予以記分,不得重復記分;不同業務類別應當分別記分。記分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件1)《江蘇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件2)《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件3)進行。
第十八條 對經營者實施失信行為記分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的,應當同時對涉及的從業人員予以相同記分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并對相關經營者的車輛、船舶予以相同記分;經營者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同時對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相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
對從業人員從事運輸經營活動被作為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記分和失信行為認定的,應當同時對所屬的經營者、所涉及的車輛、船舶予以相同記分。
第十九條 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附件4),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信用檔案管理與維護。經營者信用檔案年度信息歸集工作截止于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或者移動客戶端及時將經營者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并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狀況自檢信息填報(具體內容見附件5)。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應當根據經營者信用得分并結合失信行為累積記分情況確定。
經營者信用得分實行扣分制,基準分為100分,信用得分為基準分扣除評定周期內經營者信用扣分值,加上榮譽加分值后四舍五入所得整數。不同業務種類的信用得分計算方法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江蘇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一)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二)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三)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或者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不滿2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四)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2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內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B級,并及時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布:
(一)發生本辦法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或者符合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二)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員因與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相關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多類別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不同經營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其最低的業務類別信用等級作為對外發布的經營者年度最終信用等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未于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AA級;連續兩年未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A級。
經營者自檢信息填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A級。
當年新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完成備案,以及當年轉入本省的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其信用等級最高為AA級。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失信行為只在一個評定周期內記分。一個評定周期屆滿,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記入本評定周期;尚未處理完畢的,應當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生成信用等級初步結果,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在公示期內,對信用等級評定初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第三十條 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核查結果以及相關規定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評定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以及相關經營者。
第三十一條 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失信經營者修復信用。
第三十三條 失信經營者應當依法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并通過開展信用承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參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經營者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3個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1年,且公布期內未再發生同類以上失信行為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第三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滿1年的;
(二)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按照“誰產生、誰核查,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信用修復應當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作出認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件6)、《信用修復承諾書》(附件7)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關情況說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作出認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錄入失信行為信息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出具整改通過驗收以及失信行為修復驗收意見。
(四)修復認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通知書》(附件8),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該修復信息,并公示申請人的《信用修復承諾書》,將結果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共信用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信用修復后,涉及的失信行為記分不再作為信用修復后的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第五章 信用結果應用
第三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信用記錄查詢功能,方便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通過網站、移動客戶端等查詢信用記錄。
鼓勵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查詢自身或者經授權查詢相關方的信用信息,在運輸經營等活動中應用信用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經營者信用信息,將經營者信用情況作為行政許可、資質(格)審核、獎補資金、評比表彰等重要依據,形成經營者信用監管機制。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上一年度信用評定等級為AAA級,且當年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如下激勵措施:
(一)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獎勵、評優評先、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時優先考慮;
(二)在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權延續、財政資金申請、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三)在新增客運班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以及新增包車、旅游客車或者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等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中設置加分項;
(四)適度減少檢查頻次;
(五)給予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待遇,部分申報材料不具備的,可以先進行“信用承諾”后補報材料;
(六)樹立為誠信典型并向社會推介等。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當年內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達到20分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醒該經營者其信用情況。
經營者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記分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采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年度的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車輛經營權到期后,收回經營權,不再延續;
(二)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含出租汽車單車)在當年內失信行為累積記分達60分,或者連續2個年度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均達30分,或者經營權使用期內失信行為累積記分達100分的,在經營權使用期屆滿后,收回該車經營權,不再延續。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路水路運輸市場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統稱重點關注名單):
(一)當年內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20分以上的;
(二)上年度信用等級被評為B級的;
(三)距離上一次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時間不足1年的。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開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約談,加大檢查頻次;
(二)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不授予榮譽;
(三)在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權延續、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限制;在運輸服務質量招投標中予以相應限制。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十四條 在信用等級評定之前,經營者信用得分以及失信行為累積記分符合相應信用等級評定分數的,應當按照相應信用等級進行實時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人員培訓和宣傳,加強對其所屬的各職能部門(機構)信用信息歸集、查詢、應用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歸集信用信息、認定失信行為、評定信用等級、實施信用修復、應用信用結果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對陳述和申辯、異議申請、復核申請等作出處理答復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四)擅自清除、篡改、虛構、隱匿信用信息記錄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之外的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本省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港口經營或者相關經營活動,發生失信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將相關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示,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符合聯合懲戒情形的,按照《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
2.江蘇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
3.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
4.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檔案式樣
5.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狀況自檢表
6.交通運輸信用修復承諾書
7.交通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
8.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規〔2020〕5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