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規〔2020〕9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家庭農場的管理服務,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有關家庭農場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江蘇實際,制定了《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2.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
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有關文件精神,引導和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強化對家庭農場的管理服務,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是農業農村部開發的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網址為www.agriland.org.cn。
第四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堅持農戶自愿、主動服務、應錄盡錄、動態管理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規模農業經營戶全部納入家庭農場名錄系統。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
(二)土地經營權合法穩定;
(三)種植或養殖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其中:
(1)從事種植業的,露地農作物種植面積不低于20畝,設施農業占地面積不低于5畝,或年產值不低于4萬元;
(2)從事畜禽養殖的,生豬年出欄不低于200頭,羊年出欄不低于100只,肉牛年出欄不低于20頭,奶牛存欄不低于20頭,肉禽年出欄不低于1萬只,蛋禽存欄不低于2000只,或年產值不低于15萬元;
(3)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面積不低于10畝,或年產值不低于4萬元;
(4)從事種養結合的,主要產業規?;蚰戤a值不低于上述標準的70%;
(5)從事休閑旅游農業的,須以農業生產為前提,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低于10萬元。
第六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內容:
(一)家庭農場名稱及地址;
(二)農場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碼;
(三)家庭農場的經營類型;
(四)家庭農場的種植總面積、種糧面積,畜禽養殖年出(存)欄數,水產養殖面積,或產值、效益情況;
(五)示范家庭農場評定情況;
(六)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情況;
(七)部、省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程序:
(一)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從名錄系統下載《家庭農場信息填報匯總表》,家庭農場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填報相關信息,并錄入名錄系統。
(二)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對家庭農場主填報的信息進行初核,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復核確認。
縣鄉農業農村部門要主動服務、及時調度,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將信息錄入名錄系統,實現名錄系統錄入工作常態化。
第八條 對家庭農場名錄實行動態管理。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動后,要主動及時到鄉鎮農業農村部門變更??h鄉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應及時從名錄系統中注銷:
(一)不再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
(三)不再存續的。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應建立專門的不良記錄檔案,作為名錄系統信息的補充信息:
(一)發生農產品生產安全和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拖欠土地租金的;
(四)拖欠銀行貸款的;
(五)發生其他不良行為的。
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內容完整準確。
第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和管理。省農業農村廳將以名錄系統中的家庭農場數量作為對市縣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測算因素和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推薦名額分配、相關工作核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農委印發的《關于積極穩妥發展家庭農場的通知》(蘇農經〔2013〕6號)自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2
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部署要求,推動我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在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發展理念新、產品質量優、經營效益好、技術水平高、帶動能力強,能夠對全省家庭農場發揮榜樣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全省各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實行省市縣三級聯創、逐級評定。省農業農村廳采取限額推薦、逐級審核、擇優評定、年度監測、動態管理的辦法,每年從市級示范家庭農場中擇優評定一批省級示范家庭農場。
第四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
(一)家庭經營。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生產經營活動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農場主具有相當于高中及以上學歷或相應的農業生產技能,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二)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當地的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征、農產品品種特點、家庭農場主的能力水平相適應。糧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于300畝;露地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于100畝;設施農業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水產養殖面積不低于100畝;生豬年出欄不低于1000頭;羊年出欄不低于200只;肉牛年出欄不低于100頭;奶牛存欄不低于100頭;肉禽年出欄不低于5萬只;蛋禽存欄不低于1萬只;種養結合的主要產業規模不低于上述標準的70%;休閑旅游農業的年銷售收入不低于50萬元。經濟效益特別明顯的,規模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員人均從農場獲得的凈收入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技術先進。運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配備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質技術裝備,或以互助、購買等方式獲取較高水平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基本實現生產全程機械化,養殖類家庭農場基本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標準化生產設備。
(五)運營平穩。經營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被評定為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生產經營場所有家庭農場標識牌,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有完整信息。有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收支記錄。統籌資源要素、防范風險和市場營銷能力較強。
(六)質量安全。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規程,有各類投入品購買、使用等記錄。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控減化學農藥用量,保障生產安全、產品安全和生態安全。近五年無較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七)綠色生態。采用綠色防控、精準施肥施藥、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技術,實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秸稈綜合利用率100%。畜禽養殖類家庭農場有滿足防疫需要的設施和設備,養殖場所達到標準化要求,實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污染治理達標。種養結合類家庭農場采用循環農業生產模式。
第五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程序:
(一)名額分配。省農業農村廳于每年4月底前根據全省家庭農場發展總體情況確定當年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推薦數量,并綜合各設區市家庭農場發展情況分配推薦名額。
(二)自愿申報。家庭農場向所在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遞交《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表1),以及家庭農場情況簡介(主要包括農場規模和經營情況、生產技術裝備、管理制度等內容);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等證明材料;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家庭農場主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三)鄉鎮初核。鄉鎮(街道)對提出申請的家庭農場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將初核通過的家庭農場推薦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四)縣級復核??h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鄉鎮推薦的家庭農場進行復核,并將復核通過的家庭農場名單在媒體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于當年5月底前推薦至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五)市級審核。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對縣級推薦材料進行審核,按照省級下達的推薦名額,于當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將《市推薦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匯總表》(表2)和相關材料報省農業農村廳。
(六)省級確定。省農業農村廳審核各地推薦材料,組織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進行“推磨式”現場核查,綜合確定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名單。
(七)公告授牌。省農業農村廳將評定名單在廳官方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于當年8月底前發文正式公布,并頒發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榮譽牌匾。
第六條 建立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制度,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具體程序如下:
(一)縣、鄉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根據上年度運營情況填報《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表》(表3,以下簡稱“監測表”),并對填報情況進行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至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同時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更新相關信息。
(二)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監測表進行抽查復核,于每年3月底前將監測表統一報送至省農業農村廳。
(三)省農業農村廳將監測表與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運行狀況進行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監測報告,并向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反饋監測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并收回榮譽牌匾:
(一)申報省級示范存在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停止運營或轉為從事非農產業的;
(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連續兩年沒有按時填報監測表的;
(六)因發生其他嚴重問題不再符合省級示范條件的。
被取消省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三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
第八條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于每年6月底前將《建議取消省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匯總表》(表4)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九條 各設區市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辦法,每年組織示范家庭農場評定,持續增加示范家庭農場數量。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農委印發的《江蘇省家庭農場運營監測方案(試行)》(蘇農辦經〔2018〕17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表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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