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20〕5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水利(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水行動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規范我省水平衡測試工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水平,根據《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以及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20年12月3日
江蘇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水行動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規范本省水平衡測試工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水平,根據《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非居民用水單位(以下簡稱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單位為對象的水量平衡,即該單位各用水單元或系統的輸入水量之和應等于輸出水量之和。
本辦法所稱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第四條 省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全省水平衡測試工作的統一指導,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的監督管理。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節水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節水管理機構)負責水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創建節水型載體的用水單位,應當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測試或者水平衡分析報告。
第六條 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應當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或者水平衡測試報告表。對于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表:
(一)用水結構簡單,年取用水量滿足:地表水10萬立方米以下、淺層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萬立方米以下;
(二)水平衡測試有效期內未出現生產規模、工藝變化,用水情況變化不大。
其他用水單位,應當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一)用水戶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或者產品結構、生產工藝、水處理及循環水設施發生變化導致用水量變化的;
(二)超計劃用水30%以上的;
(三)其他依法需及時進行測試的情況。
第八條 節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管理權限,以及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的有效期和及時測試的要求,制定水平衡測試年度計劃,并及時通知用水單位,限期開展測試。每年12月底前,節水管理機構將本年度開展水平衡測試情況和下年度水平衡測試計劃報省節約用水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被列入測試年度計劃的用水單位,應在接到測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測試工作方案書面報送節水管理機構備案。用水單位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水平衡測試計劃的,應當自收到測試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調整的原因書面告知所在地節水管理機構,經節水管理機構同意后可延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測試工作組織形式,實施單位及其實施水平衡測試具備條件,測試計劃實施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水平衡測試實施可以由用水單位自行組織測試或者委托測試服務機構進行。開展水平衡測試應當配備必要的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定合格的計量檢測儀器設備,直接從事水平衡測試的人員應當具備節水管理、給排水和專業測試、分析技能,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完善用水計量設施,滿足日常用水節水管理和水平衡測試要求。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或測試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24789-2009)、《企業水平衡測試通則》(GB/T12452-2008)、《節水型企業評價導則》(GB/T7119-2018)以及相關標準和規范對水表計量率、用水環節、用水工藝、用水設備和用水量等開展測試工作,并進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規范格式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書或報告表。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在水平衡測試完成后,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向節水管理機構報送水平衡測試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平衡測試報告書和報告表進行備案與審核,反饋必要的修改意見。
水平衡測試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涉及弄虛造假的,或者有用水單元測試漏項、用水單元劃分有誤、測試時段選取不當、數據采集錯誤等原則性問題的需要重測。連續兩次審核不通過的,節水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用水單位及時修改工作方案。
第十四條 經測試,用水單位有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節水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用水單位限期整改。通過審核的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作為年度用水計劃和用水定額修訂的依據。
第十五條 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平衡測試的技術指導,開展水平衡測試業務培訓,指導用水單位和測試服務機構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或未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適當核減其用水計劃,并依照《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設區市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地區水平衡測試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5日起開始施行。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20〕5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