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0〕9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引導和激勵交通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并經第34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12月3日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引導和激勵從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本省新建、改建、擴建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公路水運工程)開展平安工地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是指以落實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以施工過程風險防控無死角、事故隱患零容忍、安全防護全方位為目標,推進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與施工作業規范有序的有機統一,不斷深化平安交通發展的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從業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工作,具體由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工作,具體由其所屬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管的機構組織實施。
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管的機構(以下簡稱工程安全監管機構)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管職責負責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主要包括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核以及施工過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設評價、監督管理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從業單位應當推進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施工部位的監控。鼓勵和扶持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八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條件,實現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安全管理程序化、現場防護標準化、風險管控科學化、隱患治理常態化、應急救援規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負監理責任;建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負管理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進行公示。建設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合同履約考核。
第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在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確。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經費投入,確保公路水運工程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以施工現場為重點、施工班組為單元,加強施工場地布設、現場安全防護、安全警示標志、施工方法與工藝、應急處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應當實施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從業單位應當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并依據評估結論完善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以及應急預案。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總體風險評估,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開展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應當實施工程安全隱患治理層級管控。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預警、報告、報備、整改、評估驗收、獎懲等內容,逐級明確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并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從業單位應當對隱患排查治理全過程予以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應當制定專項方案,確保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到位,實行閉合管理。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綜合應急預案,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演練方案進行審批,并督促定期演練。
第三章 建設評價
第十六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開展以下審核工作:
(一)公路水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對審核記錄及結論負責,同時將審核結果報工程安全監管機構。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條件檢查,監理單位應當對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報建設單位確認。
(三)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整改并重新開展安全生產條件核查工作。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評價工作,具體評價標準按照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制定的《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執行:
(一)施工單位每月對本標段平安工地建設情況至少組織一次自查自糾和評價,并將評價報告報監理單位確認。
(二)監理單位每季度對監理范圍內施工標段平安工地建設情況至少組織一次檢查評價,同時對本監理標段平安工地建設情況進行評價,并將檢查評價情況報建設單位。
(三)建設單位每半年對施工、監理標段平安工地建設情況至少組織一次評價,同時對本單位平安工地建設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評價實行百分制。建設單位應當將本年度考核周期內的評價得分累計平均得出年度評價結果,評價結果70分及以上的評定為達標,低于70分的評定為不達標。對年度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經查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等情形的施工標段應當評為不達標。
施工、監理標段首次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及時整改,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復評,復評仍不達標的施工、監理標段應當停工整改,直至滿足達標要求方可復工。建設單位應當將平安工地建設評價納入合同履約管理,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報工程安全監管機構。
第十九條 工程安全監管機構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對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平安工地建設達標評價情況組織抽查,抽查施工、監理標段的比例不少于10%,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增加抽查頻率。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達標的公路水運工程申報省級“平安工地(工程)”和部級“平安工程”。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組織省級“平安工地(工程)”建設評價工作,具體由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實施。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采取日常督查與年終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標準》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對外公示。
公路水運工程被評價為省級“平安工程”,并且符合部級“平安工程”條件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向交通運輸部申報部級“平安工程”。
第二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標段符合以下條件的,評定為省級“平安工地”:
(一)施工標段合同額不小于5000萬元;
(二)施工標段完成年度產值計劃不少于50%,且尚未交工驗收;
(三)省級年度評價結果85分及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施工標段被評定為省級“平安工地”,且建設單位、監理標段省級年度評價結果均為85分及以上的公路水運工程評定為省級“平安工程”。
第二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在本年度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報省級“平安工地(工程)”:
(一)因安全生產問題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行政處罰的;
(二)因安全生產問題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兩次以上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四)本年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作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的重要內容,完善相關信用監管機制,提高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水平。
公路水運工程獲得部級“平安工程”的,在招投標時可以作為業績加分;獲得省級“平安工地(工程)”的,在品質工程驗收、履約考核、信用評價等方面可以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五條 工程安全監管機構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監督管理,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平安工地建設流于形式、考核弄虛作假、評價結果不達標等情況,要求建設單位組織整改、重新考核;情節嚴重的應當通報批評,并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施工和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施工作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停工整改、掛牌督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組織開展市級“平安工地(工程)”建設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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