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0〕10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廳組織修訂了《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經第34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蘇交規〔2016〕3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12月10日
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負責道路運輸執法的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實施累積記分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依法在本省取得許可或者備案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者、汽車客運站經營者等。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在本省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客運、貨運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工作。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工作,并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工作,其所屬的執法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
第五條 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并將相關應用功能納入全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動態調整。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信息系統應當逐步實現與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以及公安、應急等部門的相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與共享,強化信息歸集、監測、分析和預警。
第六條 依據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單次記分的分值為1至20分。記分標準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表》(附件)實施,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道路運輸管理需要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實施累積記分制。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執法機構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信息系統依法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實施記分。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者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值,應當為一個考核周期內其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累計分值除以考核時其名下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總數所得結果取整數。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汽車客運站經營者等前款規定之外的經營者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值,應當為一個考核周期內其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累計分值。
從業人員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值,應當為一個考核周期內其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累計分值。
第九條 執法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被納入《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表》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并在行政處罰案件違法行為通知書中載明記分值,一并告知相關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
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一次有兩個以上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
第十條 道路運輸許可(備案)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應用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等獲取相關信息,及時認定經營者、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并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表》進行記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外省交通運輸部門抄告的有關道路運輸違法信息后,移交道路運輸許可(備案)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表》進行記分。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記分的,有關執法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書面告知相關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對記分有異議的,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自收到記分告知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負責記分的執法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并陳述申辯事實和理由。
負責記分的執法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以及核查結果作出是否予以記分的決定,書面告知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并在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信息系統中予以處理。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記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違法行為所涉及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負責記分的執法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清除記分或者變更記分。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許可(備案)證件、從業資格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匯總累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在完成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后5個工作日內,將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情況在同級交通運輸門戶網站、交通運輸服務窗口等進行公示,并提供查詢途徑。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實行教育消分制度。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值未達到20分時,對記分值低于5分的單次記分,道路運輸許可(備案)證件持有人(可以授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可以參加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組織開展的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生產等相關知識的線上或者線下教育培訓,完成為期不少于4個學時的學習。教育培訓合格的,可以到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辦理清除記分手續。
一個考核周期內可以多次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消分,但消除的累積記分值不超過10分。
第十五條 一個考核周期屆滿,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值未達到40分,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完成整改的,累積記分值予以清除。
一個考核周期屆滿,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記分值應當轉入下一個考核周期。
第十六條 對一個考核周期內累積記分值達到20分的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道路運輸許可(備案)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應當依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暫扣相應的證件,暫扣期為7天。
對一個考核周期內累積記分值達到40分的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道路運輸許可(備案)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應當依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吊銷相應的證件。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許可(備案)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核發地執法機構應當通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信息系統,及時將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及其記分信息推送至同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
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及其記分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內容,加強制度建設、宣傳培訓和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信息系統實施記分的;
(二)應當給予記分而未記分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虛假記分的;
(四)刁難當事人進行惡意記分的;
(五)擅自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清除記分記錄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低于”、“不少于”、“不超過”、“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蘇交規〔2016〕3號)同時廢止。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規〔2020〕10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