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發改規發〔2022〕6號
省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1〕1827號)要求,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會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年版)》和《江蘇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經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同意,現予印發實施。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2022年10月10日
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年版)
說 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要求,進一步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的基礎上,嚴格以省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編制本目錄。
一、本目錄旨在規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超出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目錄所列范圍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目錄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
二、本目錄補充公共信用信息3項,包括弄虛作假行為信息、執業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為更好落實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本目錄還梳理了全國目錄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規對應依據的公共信用信息5項,包括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三、對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目錄所列公共信用信息,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參考國家和省目錄制定程序,編制適用于本地區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目錄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部門(單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網站公開。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相關目錄歸集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個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明示歸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歸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要嚴格遵守關于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嚴禁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五、本目錄原則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目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年版)
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范圍
按照省地方性法規,下列信息應當補充納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范圍。
(一)弄虛作假行為信息;
(二)執業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重點領域
按照省地方性法規,應當加強下列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歸集。
(一)營商環境、政務;
(二)食品藥品、糧食經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共安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自然資源、征兵;
(三)教育科研、社會保障、勞動用工、醫療衛生、社會組織、志愿服務、居民服務、房地產、司法鑒定、價格、消費者權益保護、文化和旅游、知識產權、信息化;
(四)財政、金融、統計。
江蘇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
說 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要求,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措施,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的基礎上,嚴格以省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編制本清單。
一、本清單旨在規范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超出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本清單所列范圍開展失信懲戒。
二、本清單補充失信懲戒措施2項,包括依法依規限制公共資源交易和取消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為更好落實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本清單還梳理了全國清單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規對應依據的失信懲戒措施6項,包括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規限制參加評先評優、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推送政府部門自主參考。
三、對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對失信懲戒措施有特殊規定的,可以參考國家和省清單制定程序,編制適用于本地區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清單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部門(單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網站公開。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遵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嚴格依法依規實施清單內的失信懲戒措施。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清單內懲戒對象范圍,不得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確保失信懲戒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五、本清單原則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失信懲戒措施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清單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江蘇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
一、依法依規限制公共資源交易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相應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二、取消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
對存在特定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依法取消或者追回財政性資金補助或者項目。
(法規依據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年版)》和《江蘇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22〕6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