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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
    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發布日期:2022-11-23 11:24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政發〔2022〕9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維護法治統一、優化營商環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關工作部署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及國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省政府對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220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二、對89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

    行政規范性文件

     

    1. 省政府批轉省高教局關于《江蘇省職業大學暫行條例》的通知(蘇政發〔1982〕119號)

    2. 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營企業廠長(經理)實行任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發〔1985〕49號)

    3.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下放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審批和管理權限的通知(蘇政發〔1992〕144號)

    4. 省政府關于辦好國家旅游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發〔1993〕36號)

    5. 省政府批轉省對外開放辦公室關于加快省級開發區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政發〔1995〕11號)

    6. 省政府關于嚴格執行項目審批制度控制工程造價的通知(蘇政發〔1996〕18號)

    7. 省政府關于加強蘇錫常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通知(蘇政發〔1996〕74號)

    8. 省政府批轉江蘇省建筑加層改造抗震防災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政發〔1997〕20號)

    9. 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政發〔1999〕6號)

    10. 省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蘇政發〔1999〕66號)

    11. 省政府關于批轉省人事廳《江蘇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1999〕99號)

    12. 省政府關于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1〕32號)

    13.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1〕59號)

    14. 省政府貫徹實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限制開山采石的決定的通知(蘇政發〔2001〕130號)

    15. 省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意見(蘇政發〔2001〕141號)

    16. 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意見(蘇政發〔2002〕47號)

    17.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2〕70號)

    18.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2〕71號)

    19. 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142號)

    20. 省政府關于擴大農產品出口的意見(蘇政發〔2004〕53號)

    21. 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04〕93號)

    22. 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蘇政發〔2006〕40號)

    23. 省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

    24. 省政府關于印發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06〕128號)

    25. 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

    26. 省政府關于切實做好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50號)

    27. 省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162號)

    28. 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07〕38號)

    29. 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

    30.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07〕125號)

    31. 省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就業創業的意見(蘇政發〔2008〕84號)

    32. 省政府印發關于開展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9〕31號)

    33.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9〕131號)

    34. 省政府關于統一全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蘇政發〔2010〕85號)

    35.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90號)

    36. 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蘇政發〔2010〕143號)

    37. 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

    38. 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建筑業發展率先建成建筑強省的意見(蘇政發〔2011〕58號)

    39. 省政府關于調整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80號)

    40. 省政府關于支持蘇州城鄉發展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見(蘇政發〔2011〕88號)

    41. 省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10號)

    42. 省政府關于加強企業創新促進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17號)

    43.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11〕121號)

    44. 省政府關于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28號)

    45. 省政府關于加快完善終身教育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30號)

    46. 省政府關于加快完善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34號)

    47. 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現代種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42號)

    48. 省政府關于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的政策意見(蘇政發〔2011〕153號)

    49. 省政府關于加快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意見(蘇政發〔2012〕79號)

    50. 省政府關于印發國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江蘇省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2〕117號)

    51. 省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3〕11號)

    52. 省政府關于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42號)

    53. 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

    54.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4〕66號)

    55.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

    56.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4〕138號)

    57. 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33號)

    58. 省政府印發關于創新財政支持方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5〕72號)

    59. 省政府關于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部署建設沿東隴海線經濟帶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5〕85號)

    60.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90號)

    61.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5〕141號)

    62. 省政府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庫存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47號)

    63. 省政府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杠桿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48號)

    64.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6〕56號)

    65. 省政府關于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6〕96號)

    66. 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全省化工行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28號)

    67.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意見(蘇政發〔2016〕156號)

    68. 省政府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70號)

    69. 省政府關于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蘇政發〔2017〕114號)

    70. 省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7〕131號)

    71. 省政府關于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7〕159號)

    72.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8〕122號)

    73. 省政府關于印發在全省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8〕137號)

    74. 省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49號)

    75.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意見(蘇政發〔2018〕155號)

    76. 省政府關于印發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9〕73號)

    77. 省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發〔2020〕15號)

    78. 省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助力企業紓困解難保障經濟加快恢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21〕56號)

    79.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高教局、人事局、勞動局《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7號文件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83〕24號)

    80.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高教局、人事局《關于江蘇省職業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1983〕56號)

    81.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經委、交通廳、經貿廳、物資局《關于對進口廢船進行檢查、交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83〕82號)

    8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涉外建設項目中建設安保設施的通知(蘇政辦發〔1992〕30號 )

    83.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僑辦、臺辦關于進一步做好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接受海外和港澳臺親友贈送小型生產工具等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93〕74號)

    84.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護林防火指揮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林區墓地防火工作的請示的通知(蘇政辦發〔1996〕105號)

    85.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等單位關于加強蘇錫常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96〕181號)

    86.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解困辦公室關于建立解決困難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資金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97〕15號)

    87.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管理局等部門關于對出租和改變用途的國有劃撥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請示的通知(蘇政辦發〔1998〕50號)

    88.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單位自建保安組織的暫行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1998〕70號)

    89.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委省郵政局關于加快我省城市郵政投遞“戶箱工程”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99〕126號)

    90.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等部門關于解決我省困難歸僑生活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0〕63號)

    9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撤銷的省級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就地轉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0〕87號)

    92.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加快構建教育醫藥衛生電子信息機械汽車建筑農業六大人才高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1〕124號)

    93.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農機局江蘇省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行業規范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30號)

    94.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于支持蘇北經濟發展有關國土管理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115號)

    9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由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142號)

    9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行業統籌社保費稅務征收業務費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143號)

    9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水北調三陽河潼河寶應站工程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2號)

    9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長江禁漁期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18號)

    9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江蘇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34號)

    10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解困資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39號)

    10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地方海域使用審批權限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119號)

    10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取消統一規定的農村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并實行一事一議籌勞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4號)

    103.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等部門關于建立完善特困職工扶貧幫困救助機制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8號)

    104.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48號)

    10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費站點收費年限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89號)

    106.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婦聯等部門關于支持和促進女性創業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94號)

    10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長江禁漁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24號)

    108.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強自備水源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60號)

    109.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96號)   

    11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用地審批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15號)

    11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23號)

    112.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江蘇省重點技師學院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4號)

    11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6號)

    114.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限制開山采石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20號)

    11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點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52號)

    116.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文化廳等部門關于加快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129號)

    11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6〕132號)

    11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148號)

    11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6號)

    12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25號)

    12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江蘇省農村改廁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45號)

    12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老年人優待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98號)

    12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05號)

    12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流域污水處理單位氨氮總磷超標排污費收費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80號)

    12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公共場所中外文雙語標志規范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99號)

    126.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13號)

    12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教育廳江蘇省企業研究生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18號)

    12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科技廳江蘇省企業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30號)

    129.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37號)

    130.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創業投資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41號)

    13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號)

    13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建設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5號)

    13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7號)

    13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江蘇省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29號)

    135.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35號)

    13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臺資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和加快轉型升級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48號)

    137.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49號)

    13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73號)

    139.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中保險招投標行為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91號)

    140.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96號)

    141.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03號)

    142.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17號)

    14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20號)

    14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32號)

    14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5號)

    14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6號)

    14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5號)

    148.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江蘇保監局關于在全省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30號)

    149.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47號)

    15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1〕49號)

    151.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關于加快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若干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68號)

    152.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文化廳等部門關于加強文化科技創新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70號)

    153.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價格調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06號)

    154.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29號)

    155.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推進醫療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41號)

    15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省城市“三無”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73號)

    15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75號)

    158.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實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切實加強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50號)

    15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54號)

    16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67號)

    16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68號)

    162.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鼓勵和引導天使投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146號)

    163.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商務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對外文化貿易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154號)

    16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9號)

    165.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號)

    16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99號)

    16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0號)

    16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3〕133號)

    16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告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3〕189號)

    17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36號)

    17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65號)

    17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江蘇省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71號)

    17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4〕82號)

    17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14〕102號)

    17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17號)

    17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18號)

    17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27號)

    17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37號)

    17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三證合一”改革的意見(蘇政辦發〔2015〕50號)

    18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57號)

    18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90號)

    18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94號)

    18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96號)

    18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98號)

    18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棚戶區(危舊房)江蘇銀行改造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00號)

    18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二批)及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13號)

    187.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17號)

    18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和能耗限額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18號)

    18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30號)

    19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135號)

    19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三角水域江蘇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28號)

    19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33號)

    19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碳排放權交易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63號)

    19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業去產能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92號)

    19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工業用地供應方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企業提質增效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16〕93號)

    19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政府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95號)

    19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04號)

    198.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27號)

    199.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35號)

    20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號)

    20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7號)

    202.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社會保障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4號)

    20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7〕53號)

    204.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54號)

    20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81號)

    206.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改辦等部門關于全省推行“3550”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92號)

    207.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賦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鎮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18號)

    20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46號)

    20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12號)

    21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46號)

    211.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科技與產業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61號)

    212.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蘇南地區整體推進耕地輪作休耕促進農業綠色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89號)

    213.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8〕91號)

    214.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引導社會資本更多更快更好參與鄉村振興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109號)

    215.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鋼鐵行業轉型升級優化布局推進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41號)

    216.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52號)

    217.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緩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保持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5號)

    218.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商貿服務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保持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16號)

    219.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2020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44號)

    220.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禁食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單位退出補償及動物處置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68號)


    附件2

     

    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

    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對《省政府印發〈江蘇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的通知》(蘇政發〔1992〕170號)作出修改

    將第一條中“《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修改為“《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

    二、對《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8〕89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十)項整項內容。

    (二)刪去第四條第(二十)項中“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經當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準可動用該戶成員公積金支付”。

    三、對《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蘇政發〔1999〕70號)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中“本省《高新技術企業條例》”修改為“《江蘇發展高新技術條例》”。

    四、對《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解決外債拖欠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1〕53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修改為“四、建立健全國外貸款還貸準備金制度。各市要按照《江蘇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外金〔2008〕17號),以不低于上年末國外貸款余額的5%建立還貸準備金”。

    五、對《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蘇政發〔2004〕29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中“民用爆破器材”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

    六、對《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6〕15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一段中“《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以及”。

    七、對《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發〔2010〕111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八、對《省政府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蘇政發〔2011〕188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六)項中“認真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等規定”修改為“認真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

    九、對《省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27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四)項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二)將第三條第(十一)項中“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實現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修改為“力爭到2025年,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率90%以上”。

    (三)將第四條第(十五)項中“各級水文部門要加強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及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監測成果作為檢查考核水功能區的依據”修改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及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監測成果作為檢查考核水功能區的依據”。

    十、對《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4〕65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中“《校車管理條例》”修改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十一、對《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蘇政發〔2014〕111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三)項中“全省建筑產業現代化施工的建筑面積占同期新開工建筑面積的比例、新建建筑裝配化率達到50%以上,裝飾裝修裝配化率達到60%以上”修改為“全省裝配式建筑占同期新開工建筑面積比達50%,裝配化裝修建筑占同期新開工成品住房面積比達30%”。

    (二)刪去第二條第(十三)項中“千人計劃”。

    (三)刪去第三條第(十五)項中“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可參照省‘百項千億’重點技改工程項目政策,免征相關建設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十二、對《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項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刪去第二條第五項中“租用軍隊房屋的,應提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

    (三)將第二條第六項中“公安(消防)、環保、安全監管”修改為“公安、環保、應急管理、消防”。

    十三、對《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166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六)項中“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十四、對《省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我省已經公布的工商登記審批事項目錄實施審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事前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修改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事前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

    (二)刪去第三條第二項中“按照我省已經公布的工商登記審批事項目錄”。

    (三)刪去第三條第四項中“和我省已經公布的工商登記審批事項目錄”。

    十五、對《省政府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16〕15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項中“低保家庭外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修改為“低保家庭外無固定收入(連續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

    (二)將第二條第二項中“城鎮、農村分別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修改為“城鎮、農村分別按不低于130、9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各地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修改為“各地應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補貼標準”。

    (三)將第二條第四項中“不重復享受”之后增加“納入傷殘撫恤對象范圍且已經享受補貼的,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擇高原則進行政策銜接,不重復享受”。

    (四)將第三條第一項中“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修改為“殘疾人可以向全國范圍內任何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殘疾人兩項補貼窗口或相關政務服務申請受理平臺提出申請,補貼仍由戶籍地審核發放”。

    (五)將第三條第三項中“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發放”修改為“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發放”。

    十六、對《省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15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一項中“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省物價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法制辦、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參加。辦公室設在省物價局”修改為“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相關部門參加。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

    十七、對《省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17〕33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二十)項中“按《支持和保障重大產業項目用地計劃暫行辦法》規定給予用地支持”修改為“按《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項目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執行”。

    十八、對《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7〕151號)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中“嚴格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完成竣工結算核對并簽字確認的時間,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1億元(不含本數)以下的,不超過90天;金額1億元以上的,不超過180天;核對時間超出規定期限時,按合同約定從超出之日起計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修改為“指導發包人與承包人對竣工結算核對、確認時間形成合理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1億元以下的,不超過90天;金額1億元以上的,不超過180天;核對時間超出約定期限時,按照合同約定的超出之日起計付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利息。嚴格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關于完成竣工結算核對并簽字確認時間的約定”。

    十九、對《省政府關于促進外資提質增效的若干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67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中“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外資項目用地,在計劃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持”修改為“對列入年度省重大項目的外資項目用地實行用地計劃‘核銷制’,給予應保盡保”。

    (二)刪去第八條中“推進蘇州工業園區綜合保稅區、昆山綜合保稅區、無錫高新區綜合保稅區、蘇州高新區綜合保稅區、鎮江綜合保稅區、淮安綜合保稅區、吳江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爭取擴大試點范圍”。

    (三)刪去文中“江蘇檢驗檢疫局”“編辦”。

    二十、對《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有關事項的通知》(蘇政發〔2018〕131號)作出修改

    將文中“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十一、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企業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0〕55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為加快企業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對新老職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補貼方式。對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補貼。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本企業規定的購房面積標準的‘老職工’,發放購房補貼”。

    (二)刪去第四條整條內容。

    (三)刪去第十條中“企業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當地標準的,應經所在市縣房委會(房改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十二、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1〕7號)作出修改

    (一)將文中“勞動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修改為“醫療保障局”。

    (二)將第二條中“《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二十三、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減免全省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有關稅費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15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一段中“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減免全省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有關稅費的通知》(蘇政辦發〔1999〕55號)”。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本通知規定的稅費減免政策,適用于國家1998年以來下達我省的中央直屬糧庫建設項目,以及國家批準使用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

    (三)刪去第二條中“其余減免項目仍執行蘇政辦發〔1999〕55號的有關規定”。

    二十四、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17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條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的”。

    二十五、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72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 “勞動保障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

    (二)將第四條第二項中“《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十六、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21號)作出修改

    將文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二十七、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50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修改為:“二、嚴格執行籌資籌勞限額標準。一事一議籌勞實行上限控制,每個勞動力每年籌勞原則上控制在5個工日左右,最高不超過8個工日。一事一議籌勞以出勞為主,由農村18周歲至55周歲男性勞動力和18周歲至50周歲女性勞動力承擔,實行以資代勞必須堅持村民自愿。村民同意以資代勞的,須辦理書面簽字手續。以資代勞工價,蘇南地區每個工日不超過12元,蘇中地區每個工日不超過10元,蘇北地區每個工日不超過8元”。

    二十八、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零就業家庭就業和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90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條第三項中“按照《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24號)要求”。

    二十九、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9〕46號)作出修改

    (一)將文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項中“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

    三十、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74號)作出修改

    (一)將文中“省海洋與漁業局”修改為“省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文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三十一、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49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中“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三十二、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6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項中“選擇撫養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并給予養育費用補貼”修改為“依照《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可以委托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養育,并給予家庭寄養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刪去“經依法公告后”。

    (二)將第二條第二項中“省級財政從2011年起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孤兒分別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修改為“省財政統籌中央資金對各地適當補助”;“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修改為“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修改為“困難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三無’對象供養政策”修改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刪去“在2010年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養育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提高孤兒養育標準”;刪去“寄宿生”;并在“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后增加“縣級以上殘聯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納入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協議管理,在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政策扶持方面給予重點幫助”。

    (三)第二條第三項中“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人口或孤兒較多的縣(市)要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修改為“在全省范圍內重點打造一批具備養育、康復、教育、醫療、社會工作一體化社會服務功能的兒童福利機構,設區市和人口或孤兒較多的縣(市)要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刪去“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

    三十三、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08號)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中“要依據監察部、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修改為“依法依規對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三十四、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78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項中“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托其他人員代為監護”“救助保護機構要依法承擔臨時監護責任”中“救助保護機構”修改為“民政部門”;“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中“救助保護機構”修改為“民政部門、有關組織或個人”;“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修改為“對經過3個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申請,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安置,在6個月內安置到位”;“不得交由撿拾群眾或機構組織撫育”修改為“不得交由撿拾群眾、非福利機構或組織撫育”。

    (二)將第三條第五項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刪去“和扶貧開發”。

    三十五、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特種設備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16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段中“根據國務院公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改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將第三條中“《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5號)”修改為“《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0號)”。

    (三)將第四條中“由省質監局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修改為“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指定的人員擔任組長”。

    (四)將第五條中“經調查組成員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并加蓋部門公章,由省質監局報送省人民政府批復”修改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集體會審,并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交個人簽名的書面材料,附在事故調查報告內。事故調查結束后,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將第七條中“對事故發生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予以處分”修改為“對負有事故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

    三十六、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76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六項、第五條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第六條中“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三十七、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84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一、開展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助

    “秸稈機械化還田是目前綜合利用的最有效途徑。為提高農民機械化還田的積極性,省財政秸稈還田作業補助測算標準按蘇南每畝10元、蘇中每畝20元(其中興化、高郵和寶應按每畝25元)、蘇北每畝25元;犁耕深翻還田按每畝40元測算。實際補助標準和補助對象等按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年度補助政策執行,省補助資金通過‘一卡通’系統直接兌付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為單位組織的直接兌付到單位銀行賬戶)。全省秸稈機械化還田穩定在稻麥種植面積的50%左右,各地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切實提高秸稈還田比例,穩步擴大犁耕深翻還田作業面積”。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二、對秸稈還田類機械實行補貼

    “省財政對購買與秸稈還田相關的大馬力拖拉機、秸稈粉碎還田機、秸稈壓塊(粒、棒)機、打(壓)捆機、抓草機、聯合收割機、旋耕機、犁、智能監測設備等農業機械,按規定予以補貼。秸稈還田農機購置補貼實行普惠制,按農民購機需求,做到應補盡補,并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購機者”。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五、加強科技支撐

    “省級有關科技專項資金對秸稈打捆機械化技術、秸稈儲存技術、秸稈規模化利用技術的研究項目給予優先支持。省級支持開展秸稈機械化還田后生態長期跟蹤監測。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秸稈機械化還田集成機插秧和機播三麥技術路線和作業規范,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積極推進作業智能監測,穩步提高秸稈機械化還田和犁耕深翻作業質量”。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六、強化監管考核

    “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績效考評,以縣(市、區)為單位,依據秸稈綜合利用率、禁燒成效、實際還田率、作業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資金使用及監管等六項指標進行綜合評價,省市也要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并將評價、監督結果與省補資金掛鉤。繼續對秸稈禁燒工作開展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三十八、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4〕87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十二)項中“經有關部門認定,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修改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有關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修改為“地理信息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三十九、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92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除按規定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支出:

    “(一)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對省屬企業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二)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屬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體制機制性問題、彌補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主要用于對國有企業因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而對企業自身經營造成困難給予補貼。

    “(四)其他支出”。

    (二)將第十一條中“2018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修改為“2018年提高到25%,以后年度按省政府確定的比例征收”。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報送的國有資本預算建議草案應按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以及其他支出分類別、分項目編報”。

    (四)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應將本年度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于8月31日前足額繳入省級金庫”。

    (五)將第三十七、三十八條中“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四十、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13號)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四十一、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等部門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36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三項中“2015年,全省全面開展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爭取50%以上的行政村推進試點工作,基本完成16個整體推進縣(市、區)和其他每個縣(市、區)1個鄉鎮的試點任務。2016年,在全省范圍內全面開展。2017年,總體完成此項工作”修改為“按照中央部署,從江蘇實際出發,用4年左右時間,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成后,做好后續農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

    (二)將第二條第一項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刪去第四條第三項中“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實行分級負擔。省里將統籌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測算補助金額,根據工作進度分年撥付,由各地包干使用。對確權確股不確地的,只給予適當補助”。

    (四)刪去第四條第五項中“抓緊制定出臺全省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驗收辦法。以行政村為單位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任務后,由縣級組織驗收;以縣為單位完成任務后,在縣級自查基礎上,市級受省級委托對所轄縣(市、區)進行驗收,省級組織核查,并接受全國抽查。對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成績顯著的,省里將組織進行通報表彰”。

    四十二、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80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保障電話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刪去第五條第一項中“其中,戶口簿僅限未成年人使用,且辦理入網手續時監護人應到場,并出示監護人居民身份證”。

    (三)刪去第六條第一項整項內容。

    四十三、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110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第四項中“《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支持和保障重大產業項目用地計劃暫行辦法》”修改為“《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項目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十四、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15〕112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二項中“或發放高利貸”;刪去“對未經注冊登記開展資金互助業務或涉嫌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的,由各級金融辦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及公安部門,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依法查處”。

    (二)將第四條第三項中“是否存在高息攬儲、高利放貸行為,是否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等”修改為“是否存在高息攬儲行為,是否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等”;刪去“已開業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參照本意見要求落實整改后,重新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已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應在工商注冊登記前,到民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四十五、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方案和江蘇省燃煤發電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5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江蘇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方案》全文。

    (二)刪去《江蘇省燃煤發電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中“結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目標責任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76號)”。

    四十六、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旅游局江蘇省旅游度假區發展評價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20號)作出修改

    將第六條第二項中“對連續兩年沒有達到開發建設要求的旅游度假區,由省旅游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修改為“對連續兩年沒有達到開發建設要求的旅游度假區,由省文化和旅游廳督促其整改”。

    四十七、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27號)作出修改

    (一)將文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二)將第二條第五項中“不應視同銷售而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其中涉及貨物轉讓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刪去“研究完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的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等相關配套政策”。

    四十八、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50號)作出修改

    (一)將《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行政”。

    (三)將第十八條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十九、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5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四項中“并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修改為“并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執法參考”。

    (二)將第三條第五項中“由‘一行三會’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修改為“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駐蘇機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

    (三)刪去第四條第二項整項內容。

    (四)刪去第五條整條內容。

    五十、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72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段修改為“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載體。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中央關于人防建設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平戰結合’的要求,因地制宜組織實施人防工程項目建設,有效提升了城市防護能力,促進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為進一步推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相關部署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二)將第二條中“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三)將第三條中“總建筑面積”修改為“不含應建防空地下室的總建筑面積”;“或城市某區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積達到最低人均結合建設面積指標且人防工程布局滿足服務半徑要求的”修改為“或滿足詳細規劃要求或者國家和省其他人防規劃控制指標的”;“標準為1.2-1.5平方米”修改為“標準為1.2-1.5平方米,并適時調整”;“建筑面積”修改為“不含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

    (四)將第四條中“使用單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領平時使用證,并簽訂使用協議,明確維護管理、戰時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確保工程安全使用”修改為“使用單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平時使用登記,領取平時使用證,簽訂使用協議,承諾承擔維護管理資金單獨列賬、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

    (五)將第五條中“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修改為“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形式”。

    五十一、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6〕85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三)項中“并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修改為“并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三年以上備查”。

    五十二、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97號)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第二項中“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車輛市場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推進跨地區、跨部門信用聯合獎懲,實現優勝劣汰”修改為“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五十三、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06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第一項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及有關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執行”修改為“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地方政府有關配套政策執行”。

    五十四、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111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五)項中“未取得平時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將“推行合同管理,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與取得平時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明確維護管理義務和違約責任”修改為“取得平時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要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訂協議,承諾承擔維護管理資金單獨列賬、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

    (二)將第三條第(八)項中“對整改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使用,吊銷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修改為“對整改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監管”。

    (三)刪去第四條第(九)項中“從平戰結合收益等渠道”。

    五十五、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加工貿易有序轉移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114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三)項中“按照省支持和保障重大產業項目用地計劃暫行辦法中的差別化政策等有關規定,給予用地計劃安排”修改為“按照《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項目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給予用地支持”。

    五十六、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6〕122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對異地辦理二手車交易的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現機動車所有權人可以在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二)將第三條中“全省三類資質以上的汽車維修企業要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修改為“全省汽車維修經營者要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

    (三)將第四條中“誠信江蘇”修改為“信用江蘇”;刪去“建立二手車市場主體‘紅黑名單’制度,把恪守誠信、依法經營者列入‘紅名單’,把弄虛作假、嚴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刪去第五條中“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五十七、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6〕162號)作出修改

    將文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五十八、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2號)作出修改

    刪去附件“《江蘇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專項小組成員名單》”。

    五十九、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商務廳等部門江蘇省以“區域能評、環評+區塊能耗、環境標準”取代項目能評、環評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9號)作出修改

    (一)將附件1第二條第四項中“要按《江蘇省節能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5〕27號)的要求,通過項目節能量交易,落實能耗等量置換”修改為“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通過項目節能量交易,落實能耗等量置換”。

    (二)將附件2中“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六十、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全省自備電廠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2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二、五、六項中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物價局”。

    六十一、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江蘇能源監管辦江蘇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和江蘇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10號)作出修改

    (一)將《江蘇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第一段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修改為“根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

    (二)刪去《江蘇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第一段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等要求”。

    六十二、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企業投資項目信用承諾制不再審批嚴格監管試點的意見》(蘇政辦發〔2017〕120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第三項中的“永久取消適用承諾制資格,并實行相關行業和市場禁入”修改為“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適用承諾制資格,并依法依規實行相關行業和市場禁入”。

    六十三、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32號)作出修改

    刪去附件《江蘇省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

    六十四、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江蘇省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36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三項中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名錄》)”修改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5號,以下簡稱《名錄》)”。

    六十五、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信用辦省編辦江蘇省加強涉審社會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37號)作出修改

    將第一段中“《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96號)”修改為“《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72號)”。

    六十六、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143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文件名中的“試行”。

    (二)將第一條第一項中“以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單位電耗稅收、單位能耗稅收、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等為主要評價內容”修改為“以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等為重點基礎指標”。

    (三)將第二條第一項中“在省定的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單位電耗稅收、單位能耗稅收、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等核心指標基礎上”修改為“在以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等重點基礎指標基礎上”;第二項中“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要建立以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單位能耗稅收等3項指標為重點的評價指標體系;對用地3畝及以上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要建立以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單位電耗稅收等3項指標為重點的評價指標體系;對重點排污工業企業要建立以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單位電耗稅收、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等4項指標為重點的評價指標體系”修改為:“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用地3畝及以上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要建立以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等指標為重點的評價指標體系”。

    (四)將第三條中“省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修改為“省級層面”;第一項中“省政府成立省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工業企業綜合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綜合評價工作的日常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指導市、縣兩級開展評價工作”修改為“省級層面加強對工業企業綜合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市、縣兩級開展評價工作”;第三項中“強化督查考核”修改為“強化工作考核”;“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六十七、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1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九項中“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修改為“公證機構可以面向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制定費用減免政策,符合公證費減免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用”;第十一項中“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修改為“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將第二條第三、五、六、七項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修改為“省醫療保障局”。

    (三)將第三條第一項中“《江蘇省“十三五”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江蘇省“十三五”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修改為“《江蘇省“十四五”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江蘇省“十四五”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六十八、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14號)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中“予以通報批評”修改為“予以通報”。

    六十九、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16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三十二條中增加“《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放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之后。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

    (三)將第十五條中“省物價局”修改為“省發展改革委”。

    (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未嚴格審核購買企業的購買條件”。

    七十、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17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文中“江蘇檢驗檢疫局”。

    (二)將第二條第(六)、(九)項中“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修改為“發展改革委”。

    (三)刪去第三條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第四條第(十八)項、第六條第(二十二)、(二十三)項、第七條第(二十六)項、第八條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項、第九條第(三十二)、(三十三)項中“經濟和信息化委”。

    (四)刪去第九條第(三十一)項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七十一、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41號)作出修改

    將第六條修改為“省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應當認真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方針,建筑設計要彰顯文化、展現特色、提升魅力,要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觀形象。貫徹落實《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規定,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采用高于基本級的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鼓勵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七十二、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50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四項中“通報批評”修改為“予以通報”。

    七十三、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54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三)項中責任單位增加“省醫保局”。

    (二)將第二條第(八)項中“醫療機構內設護理床位、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修改為“醫療機構舉辦養老服務并依法備案為養老機構的”。

    (三)將第二條第(十一)項、第四條第(十九)項、第五條第(二十七)項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物價局“修改為“省醫療保障局”。

    (四)將第四條第(二十)項、第五條第(二十六)項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修改為“省醫療保障局”。

    (五)將第五條第(二十八)項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物價局”修改為“省發展改革委、省醫保局”;“建立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對進入‘黑名單’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依規采取行業禁入、吊銷相關醫務人員執業證書等懲戒措施”修改為“建立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異常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對進入‘異常名單’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七十四、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56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九)項中“建立從業人員退出機制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二)將第六條第(十四)項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七十五、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63號)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第三項中“通報批評”修改為“予以通報”。

    七十六、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鐵路道口“平改立”等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8〕66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第三項中“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七十七、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75號)作出修改

    (一)將《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五款修改為“一次磋商會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商定時間再次進行,兩次磋商會議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召開磋商會議的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三次”;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已召開磋商會議三次,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第十條第五項修改為“召開磋商會議未滿三次,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并無意愿作進一步磋商的”。

    (二)將《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起訴規則(試行)》第一條、第七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將《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修復項目竣工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收到賠償義務人關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完成的通報后,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修復項目竣工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收到第三方機構關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完成的通報后,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

    (四)將《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四條修改為“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訴訟裁判文書、賠償資金使用情況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申請獲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

    刪去第五條。

    七十八、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屬事業單位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77號)作出修改

    將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七十九、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深化“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96號)作出修改

    將第六條第一項中“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八十、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101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三項中“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八十一、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102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運營機構或者展示、掛牌企業、證券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二)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運營機構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區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增設分支機構;

    “(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三)限制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風險處置措施。

    “運營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區域性股權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停業整頓,并更換有關責任人員”。

    (三)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或者其他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江蘇證監局可以提請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八十二、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蘇政辦發〔2019〕8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三)項中“嚴查電動車無牌、闖紅燈、占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積極探索應用電子監控、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執法曝光,鼓勵駕駛電動自行車時佩戴頭盔”修改為“嚴查電動車無牌、闖紅燈、占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積極探索應用新技術、新手段開展非現場執法曝光”。

    (二)刪去第二條第(五)項整項內容。

    八十三、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20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一條中“通報批評”。

    八十四、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5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細化分解任務,落實經費保障,切實推動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省級層面成立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由省長擔任組長,常務副省長、分管副省長任副組長;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應急廳、省政務辦、省市場監管局、省廣播電視局、省人防辦、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主要負責同志和省公安廳分管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具體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組織協調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務辦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明確牽頭部門,統籌推進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建立上下聯動的溝通聯系機制,針對重點難點問題制定培訓計劃、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改革實效和業務水平。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督導和評估評價辦法,明確督導和評估評價主體、內容、時間等。建立改革公開制度,注重宣傳引導,強化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二)刪去“附件1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八十五、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9〕66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中“對拖延貨款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修改為“對拖延貨款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十六、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56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二)項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二條第(三)項中“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

    (三)將第五條第(十七)項中“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修改為“對失信責任主體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八十七、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73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三項中“《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

    八十八、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21〕32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八項中“依法采取調離駕駛員工作崗位,限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新增運力和擴大經營范圍,暫扣、吊銷許可證、從業資格證等措施”修改為“依法采取暫扣、吊銷許可證、從業資格證等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實施聯合懲戒,暫停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權延續等許可;對列入‘黑名單’的水路運輸經營者,依法采取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暫停新增液貨危險品運力等措施”修改為“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懲戒措施”。

    八十九、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99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三項中“通報批評”修改為“通報”。

    此外,對上述涉及條款刪減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蘇政發〔2022〕9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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