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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
    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07 10:43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財規〔2022〕6號


    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省相關部門(單位)、省屬企業,有關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按照財政部要求和我省農業保險新發展實際,我們對2017年制定的《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農業保險條例》等規定,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省級財政對設區市、縣(市)政府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農戶)等提供的補貼。

    本辦法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本辦法所稱省級涉農企業,是指從事農、林、牧、漁業的生產、銷售、服務等活動,且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納入省級以上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省級企業和單位。具體包括省農墾集團、省沿海集團、江蘇方源集團、江蘇恒實集團、省漁業互助保險協會,以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涉農企業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是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省級涉農企業實施監管的省級主管部門。省國資委為省農墾集團、省沿海集團的主管部門;省監獄管理局為江蘇方源集團的主管部門;省戒毒管理局為江蘇恒實集團的主管部門;省農業農村廳為省漁業互助保險協會的主管部門。如遇有關部門職能調整,按調整后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以下原則:

    (一)財政支持。各級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會同有關部門,從發展方向、制度設計、政策制定、資金保障等方面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通過保費補貼、機構遴選等多種政策手段,發揮農業保險機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分級負責。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三)預算約束。各級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發展優先順序,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預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協同。各級財政部門加強與農業農村、保險監管、林業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的協同,推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促進形成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績效導向。各級財政部門突出正向激勵,構建科學合理的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六)惠及農戶。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聚焦服務“三農”,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切實提升投保農戶政策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四條 省級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和事關群眾生活的農產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農業設施、涉農品種等,以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品種。

    第五條 省級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水稻、小麥、玉米、棉花、油菜、花生、大豆、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制種;

    (二)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四)農業機械。拖拉機交強險、農業機械綜合保險、糧食烘干機保險等;

    (五)漁業互助。漁船互助保險、漁業雇主責任互助保險、內陸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水產養殖互助保險等;

    (六)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包括蔬菜、茶果、畜禽、水產、蠶繭等。以省公開發布的險種目錄為準;

    (七)農業設施。包括設施大棚等高效農業設施。以省公開發布的險種目錄為準;

    (八)其他品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品種。

    第六條 對于上述品種,在自主自愿開展投保并符合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省級財政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保費補貼:

    (一)種植業保險保費。省級財政對水稻、小麥、玉米和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制種給予30%補貼,對棉花、油菜、花生、大豆等給予25%補貼。

    (二)養殖業保險保費。省級財政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的保費分別補貼10%、20%、30%;對省級涉農企業補貼30%。

    (三)森林保險保費。省級財政補貼40%。

    (四)農業機械保險保費。省級財政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補貼20%、30%、50%;對省級涉農企業補貼30%。

    (五)漁業互助保險保費。省級財政補貼25%。

    (六)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農業設施保險保費。省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獎補支持,其中:對省級涉農企業獎補30%;對各設區市、縣(市)的獎補,結合各設區市、縣(市)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農業設施保險保費的財政補貼投入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加權分配。

    1.當地財政補貼投入權重為80%。以設區市、縣(市)財政對省級財政獎補目錄有關險種的保費補貼實際支出數作為分配因素(如果某地區對其中單個險種保費補貼比例超過60%的,按60%計算該地區該險種保費補貼分配因素)。

    2.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權重為20%。以上一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綜合績效評價等級評定為“優”的設區市、縣(市)的數量為分配因素,平均分配綜合績效評價獎補資金。綜合績效評價等級按照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評價相關辦法評定。

    各設區市、縣(市)所獲得的獎補資金根據當地財政補貼投入和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加權計算確定,由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統籌用于農業保費補貼支出。

    (七)其他保險保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對符合當地特色農業產業發展方向的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險種給予保費補貼。省級財政根據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規劃、預算安排情況以及相關文件要求,對創新和試點項目實施獎補。

    第三章 保險方案

    第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屬于財政給予保費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保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當地財政、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和農戶代表以及財政部監管局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第九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將產量、氣象、價格、收入等變動作為保險責任。

    第十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對于產糧大縣的三大糧食作物,保險金額可以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應品種的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也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產成本,可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

    (四)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農業設施保險、農業機械保險、漁業互助保險等其他品種保險。以保障農戶災后恢復生產、增強抗御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能力、促進農戶收入穩定為主要目標。

    鼓勵各地和承保機構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適當調整保險金額,對于超出上述標準的部分,承保機構可以通過附加險等方式提供保險保障,由此產生的保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一定的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

    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或發展改革部門最新發布的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為準。

    第十一條 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置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省級以上財政補貼險種原則上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對于計劃修訂的財政補貼險種條款,在新條款尚未出臺前,可繼續沿用原條款至報備工作完成。

    第十二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險單上明確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和農戶、各級財政部門等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承保機構逐步建立農業保險條款、費率、保額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費率水平。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省級預算。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區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設區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五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補貼險種的預估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填報省級以上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表4),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并編制報告,并于每年8月1日前報送省財政廳。未按上述要求報送各項材料的,視同該年度不申請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在收到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的預算申請材料,經組織開展材料復審或報送財政部審核確認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給予保費補貼。

    第十七條 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先預撥后結算”方式下達,省財政廳結合預算安排和以前年度保費補貼資金結算情況,預撥和結算保費補貼資金。對以前年度保費補貼結余資金較多的地區、省級涉農企業,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省級涉農企業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對連續兩年結余資金較多且無特殊原因的地區、省級涉農企業,省財政廳將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當年財政收支狀況、地方或省級涉農企業實際執行情況等,收回財政補貼結余資金,并酌情扣減當年預撥資金。

    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農業保險補貼數據和資金的管理水平,采取科學、規范、合理、高效的方式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在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時,應當要求承保機構提供保費補貼資金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相關保單級數據應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并由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省級涉農企業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原則上,在收到承保機構的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后,要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撥付的,相關財政部門應向省財政廳書面說明原因。對拖欠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資金較為嚴重的地區,省財政廳將督促其進行整改;整改不力的,省財政廳將按規定收回保費補貼資金,并取消該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

    第二十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顚S?、據實結算。各地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余的,抵減下年度預算;預算不足的,及時追加預算。對于省級以上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缺口,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可在次年報送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時一并提出。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財政廳匯總報送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同時報送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和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需分別正式行文報送。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方案。包括補貼險種的承保機構、經營模式、保險品種、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補貼區域、投保面積、單位保費、總保費等相關內容。

    (二)補貼方案。包括農戶自繳保費比例及金額、各級財政補貼比例及金額、資金撥付與結算等相關情況。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計劃、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相關措施。

    (四)相關表格。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隨文報送上年度省級以上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結算表(附表1),并提供上年度省級以上財政農業保險承保明細表(附表2)、省級以上財政農業保險理賠明細表(附表3)的電子文檔,同時報送當年度省級以上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表4)。

    (五)其他材料。財政部門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核驗,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確保理賠結果確認、保費補貼資金申請等環節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在此基礎上,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部門履行審核職責,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重點審核但不限于上年度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承保機構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保單級數據、設區市、縣(市)財政保費補貼是否到位、承保機構是否收取農戶保費以及承保理賠公示等情況。財政部門、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確定審核范圍。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統計,根據工作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申請材料復審、實地抽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截至上季度末的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附表6)及其電子文檔。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的遴選工作。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涉農企業應會同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強化承保機構遴選、考核等相關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公開遴選承保機構,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補貼險種承保機構應當滿足財政部、省財政廳關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 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服務“三農”全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合理擬定保險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三)發揮網絡、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迅速及時做好災后查勘、定損、理賠工作;

    (四)加強宣傳公示,促進農戶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及工作進展等情況;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散風險;

    (六)其他惠及農戶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省級承保機構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正式行文報告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分險種單獨核算,及時上報承保、理賠和經營成本數據,形成相關數據信息的積累,為農業保險業務監管、精算定價、風險管理、增值服務等提供數據支撐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加強對承保機構的服務體系、服務規范等管理,通過指導、督促和評價等方式,推動承保機構提高服務能力和質量,并將承保機構服務評價結果作為具備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重要依據和參與承保機構遴選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財政補貼險種合同簽訂等有關事宜。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于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傭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保險監管、林業等部門,完善農業保險工作機制,統籌規劃本地區農業保險支持政策和發展重點,協同推進農業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加強調查研究,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本地區保費補貼方案。

    鼓勵各設區市、縣(市)和承保機構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減損工作,防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鼓勵各設區市、縣(市)根據有關規定,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允許設立農業保險協保員,協助承保機構開展承保、理賠等工作。每一個村級組織結合實際需要可以設協保員一名,由承保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機構應當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承保機構可以向協保員支付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

    承保機構應當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

    農業保險協辦業務管理的相關辦法由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四條 承保機構應嚴格落實國家和省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工作的有關規定,規范農業保險經營、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率,加快推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設區市、縣(市)、省級涉農企業和承保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積極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

    承保機構一般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農林財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農戶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自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承保機構應當按規定在村(組)顯著位置或公示欄,或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十七條 承保機構應嚴格執行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標準和要求,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的,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承保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被保險農戶。如果農戶沒有財政補貼“一卡通”和銀行賬戶,承保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方式確保將賠償保險金直接賠付到戶。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科學設置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有序、高效、客觀、真實開展績效自評,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相關工作評價機制,并將其與優化完善地區農業保險政策措施、遴選承保機構等工作有機結合。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1日前,填報農業保險區域績效目標自評表(附表5),加蓋公章,連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評價相關辦法規定的自評報告、自評表和相關證明支撐材料上報省財政廳。

    第四十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督促保費補貼資金使用單位認真整改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加強補貼管理、調整補貼政策和強化承保機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保費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將適時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加強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承保機構應定期檢查所轄分支機構的農業保險數據真實性,以及承保標的核驗、理賠結果確認、保費補貼資金申請等環節中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省級涉農企業主管部門和承保機構對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檢查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整改,整改情況及時報送省財政廳。

    第四十三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對財政部門、省級主管部門、省級涉農企業、承保機構騙取保費補貼資金、違規使用保費補貼資金等行為,將責令其改正并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視情暫停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及時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的相關實施細則、方案或辦法等,并報送省財政廳。

    第四十五條 對未納入省級以上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但享有設區市、縣(市)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5年。《江蘇省財政廳關于省屬農場農業保險試點保費補貼政策的通知》(蘇財外金〔2007〕62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農業保險試點政府保費資金會計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外金〔2008〕74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漁業保險試點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財外金〔2009〕54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農墾農場農業保險試點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財外金〔2009〕78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省農墾集團高效設施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政策的復函》(蘇財金〔2011〕55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資金管理的意見》(蘇財金〔2012〕31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農業保險有關財政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13〕61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完善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14〕87號)《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7〕32號)《關于明確新增農業保險品種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19〕5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2〕6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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