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文旅規〔2022〕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現將《江蘇省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穩步推進實施。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2年3月10日
江蘇省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
為促進全省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藝術類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所稱藝術類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屬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或者審批,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舉辦者”),在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及幼兒園適齡兒童,開展音樂、舞蹈、美術、戲?。☉蚯嚕┘捌渌囆g表演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二、設立條件
申請舉辦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指引規定條件的舉辦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具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五)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六)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教材;
(七)具有與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八)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舉辦者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
舉辦者是組織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
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未受過刑事處罰。
(二)藝術類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未受過刑事處罰,由培訓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藝術類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辦學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負責人不得跨機構兼任。
(三)培訓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3人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應當配備相應的財務、安保等相關人員。
(四)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藝術類培訓機構。
四、從業人員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規章,具有良好的個人素質、思想品德、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教學培訓能力。
(二)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與培訓科目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文化藝術類相關專業學歷,或文化藝術類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與自己專業方向相一致的培訓活動。
(三)聘用外籍教學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外籍人員應當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
(四)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與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聘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
(五)藝術類培訓機構經批準設立后,應當將培訓機構聘用人員基本信息、從業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機構網站等平臺公示。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五、機構名稱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名稱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
(二)營利性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名稱明確到具體培訓項目,如舞蹈、書法等)培訓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名稱明確到具體培訓項目,如前述)培訓中心。
本指引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其名稱可以沿用。存在前述情形的,應當更名。
六、組織機構及章程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可以根據機構性質、規模、人數等建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具備條件的應當以一定方式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受過刑事處罰、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決策機構、監督機構中任職。同一個人不得同時在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中任職。
(二)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內容包含:名稱、辦學屬性、辦學內容、辦學形式、辦學宗旨、規模、辦學層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地址、開辦資金、資產來源及性質、出資方式及時間、決策機構(包括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監督機構、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3名以上黨員建立黨組織等。
七、資金管理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并將預收費資金和自有資金實行分賬管理。
(二)風險保證金按照總額不低于該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費用總額的標準繳納,并由金融機構實行第三方托管。
(三)藝術類培訓機構單科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時長,一次性收費所涉課程累計不得超過60個課時。
八、場地設施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教學用房應為商業用房。培訓對象含有12歲以下學生的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
(三)藝術類培訓機構實際教學場所面積應當與培訓規模相適應,且不低于100平方米。舞蹈類、戲劇類的,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應當不低于8平方米;音樂類、美術類的,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應當不低于5平方米。
(四)藝術類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和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建筑、消防、環保、衛生等國家相關規定指引,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等,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消防行政許可(備案),并取得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五)藝術類培訓機構培訓場所應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安全防范體系,制定傳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九、培訓內容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發布招生簡章,公布機構全稱、招生對象、培訓地址、學習形式與時限、收費項目與標準等內容。招生簡章應當報屬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二)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其培訓項目和專業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合理安排課程內容,課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內容課程。
(三)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培訓課程相配套的課程標準,培訓教材必須是正式出版物。培訓教材及相關資料、視頻等應當報屬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所有培訓材料應當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
(四)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十、申請材料
申請舉辦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內容包含:舉辦者、機構名稱,舉辦地址,培訓目標,辦學內容,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制度,經費來源及使用管理等。舉辦者為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名稱核準表》;
(三)舉辦者資格證明文件。主要包括:舉辦者為組織的,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舉辦者為個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行政負責人、專業管理人員、教學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五)辦學場地證明(包含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安全合格證明、消防合格證明等);
(六)機構章程;
(七)教材及教學計劃;
(八)風險保證金繳存證明。
十一、審批流程
(一)藝術類培訓機構的審核許可實行屬地管理,由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受理。審核通過的,發給辦學許可證書或者作出許可決定書,申請人持辦學許可證書或者許可決定書,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審核不通過的,受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二)藝術類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后,應當經過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方可開展相應藝術類培訓活動。
(三)藝術類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培訓場所、章程等相關事項發生變更或者辦理注銷的,應當報屬地文化和旅游部門審核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四)藝術類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設立時說明,并辦理線上培訓許可。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上培訓。
(五)藝術類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另行申請。
本指引自2022年4月10日起實施。藝術類培訓機構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本指引實施前已設立的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在一年內按本指引重新申請登記。
本指引的具體實施細則,由設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等相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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