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發改規發〔2022〕2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鑒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江蘇省價格條例》和《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對《江蘇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江蘇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江蘇省價格條例》和《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為委托人在訴訟活動中提供鑒定服務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類鑒定、環境損害類鑒定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鑒定,向委托人收取鑒定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司法鑒定收費按照不同類型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法醫類司法鑒定、物證類司法鑒定、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和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司法鑒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司法鑒定收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促進司法鑒定行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綜合司法鑒定的時間、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司法鑒定收費由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構成。
對于一般的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可以在基準收費標準基礎上加上下浮動幅度確定。
對于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可以在前款規定上浮基礎上再上浮一定幅度確定。
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的認定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確定。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實施鑒定過程中,單方面邀請專家提供咨詢意見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進行醫學輔助檢查的,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收費標準按照相應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相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施鑒定活動、提取鑒定材料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充鑒定。補充鑒定事項獨立成為新的鑒定項目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按新鑒定項目收取鑒定費用;補充鑒定事項不能獨立成為新的鑒定項目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另行收取鑒定費用。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實施過程中終止鑒定的,經委托人與司法鑒定機構協商,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退還部分鑒定費用。
(一)因委托人原因終止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已進行了必要的檢驗或者勘查等基礎工作的,在約定鑒定費收費金額的50%以內退還;司法鑒定機構已制作鑒定文書但未向委托人出具的,在約定鑒定費收費金額的20%以內退還;司法鑒定機構已向委托人出具鑒定文書的,收取的鑒定費不予退還。
(二)因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的原因而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
原司法鑒定機構繼續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的收費,按原收費標準執行;如原收費標準已經上浮的,則按基準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鑒定費用。
對于其他有經濟困難的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鑒定費。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書,明確鑒定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結算方式以及爭議解決辦法等。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的,應當出具發票。收取其他相關費用的,應當提供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
不能出具發票或者提供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鑒定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受理鑒定委托的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公示鑒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減免規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為委托人提供方便、高效、優質的司法鑒定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收費行為的管理和監督,引導司法鑒定機構自覺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司法鑒定收費政策。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對司法鑒定服務收費行為的規范、指導。
第二十一條 因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司法鑒定機構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采取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的;
(二)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的;
(三)不按規定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6〕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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