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22〕2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有關單位:
為規范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補貼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我們修訂了《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補貼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貼資金,是指省財政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對各級政府儲備的原糧(以下稱“儲備糧”)、成品糧(以下稱“成品糧儲備”)以及食用植物油(以下稱“儲備食用油”)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導、注重公平、規范透明、講究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制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足額安排補貼資金預算,及時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績效重點評價工作。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主要負責:配合制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審核確認省級和市縣政府糧油儲備情況,提出補貼資金撥付建議;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
第二章 補貼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 補貼資金主要用于省級和市縣政府儲備糧、儲備食用油及成品糧儲備發生的保管、輪換費用和貸款利息貼補。
(一)對省級儲備糧,給予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其中,保管、輪換費用補貼按照承儲企業已落實的儲備規模總量計算,貸款利息補貼據實計算。補貼標準為:
1.保管費用:110元/噸·年;
2.輪換費用:小麥40元/噸·年、秈稻60元/噸·年、粳稻80元/噸·年;
3.貸款利息:按照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
(二)對省級儲備食用油,給予保管與輪換費用、貸款利息補貼。其中,保管與輪換費用補貼按照承儲企業已落實的儲備規模總量計算,貸款利息補貼據實計算。補貼標準為:
1.保管與輪換費用:400元/噸·年;
2.貸款利息:按照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
(三)對市縣儲備糧,按照市縣已落實的儲備規模總量給予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為:110元/噸·年。
(四)對市縣儲備食用油,按照市縣已落實的儲備規模總量給予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為:400元/噸·年。
(五)對省級成品糧儲備,按照承儲企業已落實的儲備規模總量給予300元/噸·年補貼。
(六)對市縣成品糧儲備,按照市縣已落實的儲備規模總量給予210元/噸·年補貼。
第六條 建立補貼標準與市場變化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結合市場變化和儲備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補貼標準。
第七條 省級儲備糧、儲備食用油保管、輪換費用補貼和省級成品糧儲備費用補貼資金實行“定額包干、超支不補、節余留用”的辦法。對承儲企業因特殊情況,經相關部門同意延長架空期的,扣除該部分延長期保管、輪換費用補貼資金;對承儲企業未按規定架空期輪換部分,扣除該部分全年保管、輪換費用補貼資金。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八條 省級和市縣政府儲備糧、儲備食用油及成品糧儲備補貼資金分別采取不同的撥付方式。
(一)省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貸款利息補貼和省級儲備食用油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每季度首月,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承儲企業上一季度儲備任務完成情況審核確認后,根據儲備任務完成情況和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提供的貸款利息實際發生額,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撥付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承儲企業。
(二)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資金按年度撥付。每年1月,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承儲企業上一年度儲備糧輪換任務完成情況審核確認后,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撥付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承儲企業。
(三)市縣儲備糧和儲備食用油補貼資金按半年度撥付。每年1月、7月,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各市縣前半年度儲備計劃完成情況審核確認后,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撥付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縣財政部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四)省級和市縣成品糧儲備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每年1月,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年度儲備計劃和補貼標準,向省財政廳提出省級和市縣成品糧儲備補貼資金預撥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將補貼資金預撥至省級成品糧儲備承儲企業和市縣財政部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次年1月,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上一年度儲備任務完成情況審核確認后,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清算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算。
第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補貼資金按規定用于市縣儲備糧、儲備食用油和成品糧儲備費用支出,將本級財政應負擔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輪換費用等支出列入預算管理,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補貼資金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價。必要時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一步開展績效重點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補貼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承儲企業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補貼資金。對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5年。《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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