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知規〔2022〕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工商聯,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江蘇省版權局
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
2022年6月20日
江蘇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江蘇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規范項目管理,提升商貿街區、行業協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水平,優化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依據《江蘇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包括“正版正貨”示范街區、“正版正貨”示范行業和“正版正貨”承諾企業三類,旨在引導商貿街區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及相應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鼓勵和支持各設區市設立市“正版正貨”承諾項目。
第三條 本項目按照政府引導與市場主體自律相結合、嚴格管理與有效服務相結合、定期遴選與優勝劣汰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實施組織
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省版權局、省工商聯聯合成立江蘇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成員由省知識產權局、省版權局、省工商聯相關負責人和責任處室負責人組成。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處。
省領導小組負責本項目任務設置與調整、項目承擔單位遴選、項目驗收、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工商聯聯合設立市“正版正貨”承諾項目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成員由市知識產權局、市版權局、市工商聯相關負責人和責任處室負責人組成。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處室。
市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項目申報推薦、立項項目實施組織工作,協調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協助省領導小組組織項目驗收,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正版正貨”承諾項目。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立項項目的實施管理、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項目驗收、績效評價、數據統計等材料的報送工作;承擔市“正版正貨”承諾項目的業務指導和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知識產權局是本轄區內項目承擔單位的直接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項目承擔單位推薦、立項項目實施的具體業務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管工作,并配合省、市領導小組做好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七條 申報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項目的,須符合申報通知要求,且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江蘇省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貿街區或專業市場管理機構;
(二)被認定為市級“正版正貨”承諾街區;
(三)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配備有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實務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基礎,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第八條 申報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項目的,應當按本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逐級上報,由縣(市、區)、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會同版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材料審核工作,并出具推薦意見。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后同意推薦的,由其統一報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申報省“正版正貨”示范行業項目的,須符合申報通知要求,且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江蘇省內依法注冊的屬于以商品營銷企業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商會;
(二)被認定為市級“正版正貨”承諾行業;
(三)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配備有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實務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基礎,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省級行業協會、商會不要求被認定為市級“正版正貨”承諾行業。
第十條 申報省“正版正貨”示范行業項目的,應按本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逐級上報,由縣(市、區)、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會同版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材料審核工作,并出具推薦意見。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后同意推薦的,由其統一報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屬于省工商聯直屬行業協會的,直接報送至省工商聯,由其審核同意后報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申報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的,須符合申報通知要求,且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基礎,在當地消費者中有較高信譽度,自愿遵守“正版正貨”四項承諾;
(二)近3年內未發生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貫標績效評價或認證的企業,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申報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的,應當按本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逐級上報,由縣(市、區)、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會同版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材料審核工作,并出具推薦意見。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后同意推薦的,由其統一報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屬于省工商聯直屬行業協會的,直接報送至省工商聯,經其審核同意后,由其報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正版正貨”示范街區、“正版正貨”示范行業和“正版正貨”承諾企業項目實行限額管理,由省領導小組結合年度項目經費安排及工作計劃,向各設區市分配相應的推薦名額。
第十四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項目按照自愿申報、形式審查、信用審查、專家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公示等程序確定立項項目。
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按照自愿申報、形式審查、信用審查、領導小組審定、公示等程序確定。
申報材料形式審查、信用審查、評審組織、公示、立項等工作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十五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項目立項后,給予相應經費支持,并分別授予“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省‘正版正貨’示范行業”稱號。
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公布后,授予“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稱號。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頒發“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牌匾及承諾企業標識。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和承諾企業,應切實履行“正版正貨”四項承諾,并通過廣告牌、展示牌、宣傳欄、網站等形式予以公示下列四項承諾:
(一)不生產、銷售假冒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商)品;
(二)不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等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產(商)品;
(三)不生產、銷售、傳播侵犯著作權的產(商)品、作品;
(四)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七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項目承擔單位應貫徹《實體市場知識產權管理規范》(DB32/T4035-2021),在項目實施期內應重點完成下列任務:
(一)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團隊;
(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街區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優質商戶(企業)培育和認定;
(四)開展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活動;
(五)加強街區內企業知識產權日常監管,協助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執法檢查;
(六)建設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平臺;
(七)建立知識產權投訴舉報渠道、處理機制、記錄制度等制度規范,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推進街區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建設;
(九)推進軟件正版化;
(十)其他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行業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內,應完成下列任務:
(一)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團隊;
(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本行業知識產權自律管理和保護;
(三)組織開展“正版正貨”宣傳與知識產權培訓;
(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優質企業培育和認定;
(五)開展知識產權咨詢和維權服務,受理和處理業內知識產權投訴舉報,調解業內企業知識產權糾紛;
(六)建立知識產權顧問制度;
(七)推進本行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建設,組織指導和推進企業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
(八)其他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項目經費為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不得用于人員工資福利、單位運轉經費、樓堂館所建設等不符合資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二十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項目實施期限為2年。期滿后,由省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限期3個月內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稱號,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和承諾企業在本項目實施期內或驗收合格后,應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在醒目位置展示“正版正貨”標識和四項承諾,不得擅自更改、制作標識。
第二十二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每3年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稱號,并進行公示。復核結果為優秀的,給予持續支持。
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每3年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稱號,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省領導小組不定期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正版正貨”標識使用情況、“正版正貨”四項承諾公示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等的督導檢查。
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省知識產權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報送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運行情況,報送內容包括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相關任務完成情況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社會公眾發現項目實施單位違反“正版正貨”四項承諾,可向“12315”熱線電話舉報。
第二十五條 已獲得省“正版正貨”示范街區、示范行業稱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相應稱號:
(一)三次以上違反“正版正貨”四項承諾,經督促拒不整改的;
(二)未使用“正版正貨”標識或者未公示“正版正貨”四項承諾,經督促拒不整改的;
(三)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未通過省知識產權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報送項目運行情況,經督促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被撤銷稱號的單位名單應及時公示,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稱號,違反“正版正貨”四項承諾,經督促拒不整改的,撤銷相應稱號,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公示,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費使用不規范,經責令整改仍不合規的,追繳其相應項目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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