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數規〔2025〕2號
各設區市數據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交通運輸局、水利(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國資委、供銷合作總社:
現將《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數據局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水利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
2025年9月29日
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發布行為,推動信息統一匯聚、集中發布,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政務數據共享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納入《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信息、監管信息等發布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發布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行業、本領域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以下簡稱交易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四條 “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全省交易信息的綜合發布媒介,應當按照有關數據規范,歸集各行業指定媒介、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信息,并實時交互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向省公共數據平臺匯聚全省交易信息,并根據各地各行業需求,共享至行業指定媒介、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五條 各行業指定媒介、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完整、準確、及時地向“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送本行業、本區域交易信息。
省大數據管理中心支持各行業指定媒介通過省公共數據平臺推送本行業交易信息。
第六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外,交易信息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交易信息發布主體為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委托的范圍內發布交易信息。
第八條 交易信息發布主體應當遵循合法規范、真實完整、及時準確、便于獲取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發布交易信息,并對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包括招標計劃(如有)、資格預審公告(如有)、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可以公開的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履約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
第十條 政府采購信息包括采購意向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相關信息應當通過“江蘇政府采購網”推送至“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公告調整、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成交公示)、履約及變更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通過“江蘇土地市場網”推送至“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二條 礦業權交易信息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成交結果公示、履約及變更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
第十三條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包括轉讓公告、成交公示、成交結果等。國有產權交易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相關信息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推送至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相關信息應當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
第十四條 疫苗集中采購信息包括采購文件、公告等,相關信息應當在“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
第十五條 排污權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補充公告、交易結果公示等,相關信息應當通過“江蘇省排污權交易平臺”推送至“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交易結果公示等,相關信息應當通過“江蘇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服務平臺”推送至“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交易信息包括轉讓公告、成交公示、成交結果等。鼓勵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交易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相關信息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推送至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八條 按照有關規定,其他納入《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信息發布主體在行業指定媒介發布交易信息的,行業指定媒介應當將相關信息實時推送至“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避免交易信息發布主體重復錄入。
第十九條 “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依托省公共數據平臺,歸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并提供查詢渠道。
相關主體認為行政處罰信息登記存在錯誤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說明理由,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校核,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
第二十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專家管理相關規定,及時在“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專家被暫停、中止或取消資格的處理信息。
處理信息應當包括專家編號、違法違規事實、考核結果和處理依據。
評標專家考核結果處于申訴及答復期間的,其處理信息不予發布。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認為發布的本人處理信息存在錯誤的,有權向作出處理的部門提出異議,相關部門應當進行核查處置。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設立專欄,集中公布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管理辦法、示范文本、交易流程、信用評價標準等政策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規定收取相關費用的,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對象、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通過主動公開、設置查詢頁面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免費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護體系,在交易信息發布過程中加強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交易信息發布主體在發布事項、發布范圍、發布內容、發布時限以及發布渠道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交易信息發布活動中違規收取費用、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或者拒不按照規定交互信息、無正當理由延誤發布時間、導致發布的信息發生遺漏或者錯誤的,由數據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
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數規〔2025〕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