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5〕3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法發〔2021〕115號)關于推行輕微違法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管理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結合交通運輸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省交通運輸執法實際,我廳組織制訂了《江蘇省交通運輸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稱《清單》),經2025年第10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清單》結合交通運輸實際,明確了有關行政處罰事項初次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未列入本《清單》的其他行政處罰事項,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執行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各地各單位要將本《清單》與《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蘇交規〔2024〕12號)規定的有關情形結合適用,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符合《清單》規定適用條件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通過引導、示范、提示、輔導、建議、規勸、約談、回訪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督促整改,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同時,不予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退賠等法律責任。
本清單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涉企嚴重違法行為嚴查事項清單(第一版)〉的通知》(蘇交執法函〔2024〕8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0月7日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蘇交規〔2025〕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