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25〕8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房產局)、城管局、財政局,南京、無錫、蘇州市園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蘇州市水務局: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依法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9月29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5年10月13日
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綜合效益,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中采用項目法分配專項資金的項目(以下統稱“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分為儲備項目庫和預算項目庫。預算項目庫基于儲備項目庫基礎上進行專項資金分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監管系統”中建立。
第四條 開展專項資金項目入庫工作,設區市相關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配合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全口徑匯總上報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后,納入專項資金項目庫名單。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匯總上報的專項資金項目進行評審,審定后納入專項資金儲備項目庫名單,入庫項目實行動態滾動管理,并進行排序;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預算情況和重點工作安排,在儲備項目庫基礎上篩選后,納入預算項目庫名單。
第五條 專家的選用按照國家、省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專家管理規定執行。專家可以通過現場察看、審查相關材料、聽取匯報、質詢答辯等方式,從政策符合性、程序合法性、技術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實施效益性以及項目風險性等方面開展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對于需要遞補的項目,應當按照專家的評審結果排序逐一遞補。
第六條 參與申報、評選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單位應當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資產、信用、經營狀況良好,具有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參與申報、評選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當具備啟動條件,審批程序合法,各項手續齊備(另有規定的除外)。項目實施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七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程序報批后下達。
第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監督管理,項目實施期內應組織項目中期評估。監督管理工作需關注以下方面:
(1)建設類項目應當審查建設地點、內容、規模等事項是否與項目審批內容相一致;
(2)研究類項目應當審查研究內容和階段性成果是否符合項目實施方案和計劃要求;
(3)項目資金是否按規定期限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項目進度是否符合計劃要求,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5)專項資金績效完成情況;
(6)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已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設區市相關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聽取項目實施單位、其他有關單位關于項目情況的匯報,與相關人員訪談;
(2)查閱項目相關文件等檔案資料;
(3)開展現場檢查,或者通過視頻方式查看項目現場;
(4)向項目完成后的服務對象及其他有關主體等訪談了解項目有關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邀請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工程咨詢單位等協助開展項目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三十日內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向設區市相關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通過論證的項目實施方案;
3.項目實施總結報告、財政補助資金使用報告以及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
4.其他驗收相關資料。
由設區市相關主管部門匯總報送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部省屬單位可以直接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項目驗收材料。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項目驗收,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不能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提交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長原因及期限;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實同意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三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驗收仍不能通過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專項資金收回建議,相關項目按照省有關規定收回專項資金。
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設區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驗收不通過的情況做出說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該地區的下一年的項目予以重點審核。
第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自評,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做好各自項目的績效自評有關工作。績效自評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可持續示范效應等。
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適時開展調研指導,對進度嚴重滯后項目進行催辦。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了解項目實施進度,匯總收集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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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建規字〔2025〕8號).pdf